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通知
文章属性
二手沃尔沃c70【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7.27
【字 号】武政规〔2017〕30号
【施行日期】2017.07.27
国家机动车数据中心∙【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通知
 
武政规〔201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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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经营行为,理顺经营关系,维护巡游车企业驾驶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行业监管,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一)规范巡游车经营行为应当坚持市场化、公司化发展方向,尊重行业历史,依法化解矛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管理。
  (二)强化巡游车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鼓励支持巡游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打造行业服务品牌。鼓励巡游车企业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平等协商,通过合作、入股、接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等方式,转型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国有巡游车企业在经营管理转型、服务质量提档升级、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骨干作用。
  (三)巡游车企业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坚持车辆定期召回制度,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检查,保持车辆安全整洁,确保卫星定位、智能终端、计量计价等设施设备功能完好;加强对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依据企业管理制度对违规服务的驾驶员采取学习教育、停运整顿等整改措施,建立并严格实施违规退出机制。
  (四)巡游车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引导其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引导其增强诚信意识,依法履行合同;引导其增强服务意识,遵守职业道德,为乘客提供文明优质服务。临朐汽车
  (五)巡游车企业应当规范经营,不得变相更改合同,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加重驾驶员负担;不得将车辆交给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
员营运;不得炒卖、非法转让巡游车经营权。
  (六)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将巡游车企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知的情况纳入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考核不合格的,依法收回其车辆经营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企业经营资格。
  二、规范承包经营,维护驾驶员合法权益
  (七)巡游车企业应当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经营机制,与驾驶员签订经营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存在事实经营关系、但未签订经营合同的,企业与驾驶员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协商签订经营合同;经协商无法签订经营合同的,企业与驾驶员可协商解除经营关系;协商不成的,双方应当依法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
  (八)鼓励巡游车企业积极探索新型利益分配和服务管理模式,与驾驶员共担运营风险、合理分配利益。
  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巡游车,承包费标准和定额任务,按照国家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政
策规定,由巡游车企业、驾驶员与行业协会、工会组织平等协商确定。
  (九)巡游车车辆保险由企业统一购买。按照国家商业车险费率改革的要求,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驾驶员可依据保险公司出具的车辆保险单据向企业缴纳保险费;也可与企业协商,将保险费纳入承包费。
  (十)根据巡游车驾驶员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保障驾驶员社会保险全覆盖。驾驶员与巡游车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巡游车企业按照社会保险有关规定为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经营合同的,由驾驶员在社会灵活就业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一)当前实行承包经营的巡游车,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经驾驶员与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其经营收费参照以下规定实施;车辆经营权期限届满后,按照本通知第(八)条规定执行。
  1.企业全额出资购买车辆的,企业收益按照不高于1000元/月的标准进行调整。企业承包费包括税费(含增值税、增值税附加、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路桥通行费,下同)、车辆及附属设施折旧、车辆购置利息、企业收益等。企业承担车辆及天然气设备年审、座
套清洗、发票打印耗材费用。车辆保险费和社会保险费按照本通知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执行。
大众汽车之家报价  2.驾驶员一次性出资达到或超过车辆购置价格的,企业收益按照不高于600元/月的标准进行调整。企业承包费包括税费、企业收益等。驾驶员承担车辆及天然气设备年审、座套清洗、发票打印耗材费用。企业负责驾驶员培训教育、投诉处理、安全检查等工作。车辆保险费和社会保险费按照本通知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执行。
  3.纯电动巡游车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十二)当前实行承包经营的巡游车,本通知实施以前的经营收费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清理:
  1.企业一次性预收的承包费,驾驶员要求清算的,按照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关于清退预收承包费的规定执行。清算后,驾驶员继续营运的,其承包费标准按照本通知第(十一)条第1款规定执行。
  2.实行单班承包经营的月承包费,2015年12月31日以前的月承包费,按照企业与驾驶员
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执行。2016年1月1日至本通知实施之日的月承包费,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副班驾驶员管理费一般每人不超过100元;天然气设备折旧及收益满5年不再收取;合同违约金一般不超过3000元;安全(服务)保证金一般每车不超过20000元,合同终止后,按合同约定退还驾驶员。
  3.实行双班承包经营的月承包费,2015年12月31日以前的月承包费,按照企业与驾驶员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执行。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月承包费,在原合同的基础上,机动驾驶员管理费一般每人不超过100元;天然气设备折旧及收益满5年不再收取;合同违约金一般不超过3000元;安全(服务)保证金一般每车不超过20000元,合同终止后,按合同约定退还驾驶员。2017年4月1日至本通知实施之日的月承包费,按照班费制收取,标准为每月26天、每天135元(不含车辆保险费和社会保险费);其中,驾驶员一次性出资达到或超过车辆购置价格的,标准为每天125元(不含车辆保险费和社会保险费)。
  4.企业实际收取的月承包费中包含有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为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实际收取的月承包费中没有包含社会保险费的,由驾驶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三)巡游车驾驶员拟转让经营合同剩余期限内的权利义务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以将其转让给符合规定的个人。企业、转让方、受让方三方应当签订转让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鼓励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公证方式进行转让。
  企业也可与转让方协商,解除原经营合同;企业与受让方之间的经营收费按照本通知第(八)条的规定执行,企业可在新签订的经营合同中约定权利义务不得转让。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企业、转让方、受让方的申请、转让协议等资料,办理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变更登记手续;定期发布车辆营运收入、营运里程、里程利用率等运营指数,便于转让双方预判市场风险。
  纯电动巡游车、无预收承包费的凯旋巡游车及其更新车辆,经营合同剩余期限内的权利义务转让,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十四)巡游车企业应当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司企关系;主动组织开展关心关爱驾驶员、评选奖励优秀驾驶员等活动,增强企业凝聚力。
  三、营造良好环境,提高行业服务质量
  (十五)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大型商场、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和严管路段,增设一批巡游车临时停靠点,方便巡游车停靠及上下乘客;对因在道路边停靠及上下乘客可能影响道路通行的巡游车,及时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提醒驾驶员驶离。
  (十六)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因地制宜建设规模不同的巡游车服务区(点)。小型服务点至少应为巡游车驾驶员提供就餐、如厕、茶水服务;大型综合服务区应为巡游车提供车辆清洗、座套更换、加气充电、小修快修、就餐休息、计价器刷卡、违规电子眼处理等服务。各区大型综合服务区建设数量不少于1个,小型服务点按街道设置。
  (十七)加强对巡游车建设和发展的投入。市财政从2017年开始,连续5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巡游车基础设施建设、开展交通文明创建等,以推动公共交通发展。
  (十八)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对巡游车驾驶员营运服务、安全行车等行为的监管,督促其文明规范运营;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行为,维护正常营运秩序,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