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娜、黄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8 
【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0599号 
【审理程序】国5排放标准的车二审 
【审理法官】龙小丽 
【审理法官】龙小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娜娜;黄红兵 
【当事人】李娜娜黄红兵 
【当事人-个人】李娜娜黄红兵 
【代理律师/律所】李琼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李建军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琼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李建军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琼李建军 
【代理律所】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二手索纳塔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娜娜 
【被告】黄红兵 
【本院观点】李娜娜二审中提交的证据1短信聊天记录,黄红兵对2014年11月11日至2017年6月14日的短信聊天记录无原件提出异议,庭审结束后,李娜娜将原件交与黄红兵进行了核对,故本院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采信。《协议》第1条约定黄红兵分两期还款并支付利息,第2条约定“如黄红兵不能按时全额还款,除履行原借款本息外,还应从逾期(自2014年4月11日起计),向李娜娜支付欠款总额每日5%的违约金。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变卖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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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另查明,李娜娜、田力于2012年4月25日登记结婚。    一审庭审中,李娜娜陈述《协议》确签订有两份,签订协议时,李娜娜未到现场,故第一份由田力代李娜娜与黄红兵在现场签订,第二份黄红兵签名后由李娜娜补签;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5月19日,黄红兵共计向李娜娜还款287750元。    黄红兵陈述对其向李娜娜还款287750元的事
福特嘉年华价格dvd是什么格式实无异议,但最后一笔还款时间应为2015年5月15日。    以上事实,有李娜娜提交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协议》、《借条》、银行流水、短信截图,黄红兵提交的《协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有三个,现分别评析如下:    一、关于案涉借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为2014年4月11日,故诉讼时效应自2014年4月12日起计算,至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已满二年,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因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本案二审中李娜娜提交的其丈夫田力与黄红兵的短信聊天记录来看,在2015年5月14日、2017年6月14日、2018年2月5日,田力均有向黄红兵催款行为,李娜娜与田力系夫妻关系,
其对田力向黄红兵的催收行为无异议,故田力的催收行为对黄红兵产生法律效力。黄红兵除在2015年5月19日偿还最后一笔5万元后未再还款,因此2017年6月14日、2018年2月5日的催款行为均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至李娜娜于2019年11月1日提起诉讼时未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故李娜娜主张黄红兵还本付息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二、关于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关于尚欠本金,双方对借款本金30万元及已还款287750元均无异议,只是因为对利息计算方式不同导致对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有异议。李娜娜上诉认为因黄红兵未按协议约定分期如额归还款项故应从出借之时起对全部尚欠借款计算利息,黄红兵辩称《协议》约定分期付款,故还款应分别抵扣当期本金及利息。对此本院认为,《协议》第1条约定黄红兵分两期还款并支付利息,第2条约定“如黄红兵不能按时全额还款,除履行原借款本息外,还应从逾期(自2014年4月11日起计),向李娜娜支付欠款总额每日5%的违约金。"亦即在黄红兵未按约分期足额还款,黄红兵应对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还款责任,故李娜娜上诉主张应从出借之时起对全部尚欠借款本金计算利息的理由成立,因李娜娜在一审中提交的《欠款本金、利息汇总》载明欠付的本息共计94229.15元,故本院在94229.15元范围内予以支持。    三、关于违约金。《协议》第2条约定如黄红兵不能按时全额还款,除履行原借款本息外,还应从逾期之日(自2014年4月11日起),向李娜娜支付欠款总额每日5
%的违约金。本案中,黄红兵未按《协议》约定期限付款应依约支付违约金,但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李娜娜也未能提交违约金10万元的具体计算依据,故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本院结合当事人违约事实及利息约定情况,在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范围内酌情认定黄红兵应向李娜娜支付违约金4万元。    综上所述,李娜娜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二审基于新的证据导致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大炮特使【裁判结果】一、撤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4民初12401号民事判决;    二、黄红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娜娜归还借款本息共计94229.15元;    三、黄红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娜娜支付违约金元4万元。    四、驳回李娜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
费减半收取2092元,由黄红兵负担1446元,李娜娜负担6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84元,由黄红兵负担2894元,李娜娜负担12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5 19:00:4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3月12日,黄红兵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李娜娜现金300000元,还款日期定于2014年4月11日一次性还清。同日,李娜娜向黄红兵银行转账300000元。    2014年11月13日,李娜娜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黄红兵签订《协议》一份,约定乙方于2014年3月12日借甲方现金300000元,原定于同年4月11日一次性还本付息(1.5%月息),到期后乙方称周转困难,要求延期。2014年8月4日,乙方偿还本金100000元,至今尚欠甲方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未还。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欠款本息偿还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决定按如下时间偿还借款及利息:(1)2014年11月30日前偿还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12日起算至实际还款日止1.5%月息),同时支付2014年8月4日已还100000元之利息7161.29元;(2)2014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12日起算至实际还款日止1.5%月息)。2.如乙方不能按时全额还款,除履行原借款本息外,还应从逾期之日起(自2014年4月11日起计),向
甲方支付其欠款总额每日5%的违约金。3.为保证履约,乙方自愿将自有川A13W某某宝马740小客车一辆提供担保,如到期不能还款,该车交由甲方变卖。4.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就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5.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或代表签字生效。上述《协议》由李娜娜、黄红兵分别在甲方、乙方处签字按手印。同日,田力、黄红兵又签订一份和上述《协议》内容相同的协议。    田力分别于2018年2月5日、2018年4月26日通过短信通知黄红兵安排账务,黄红兵回复知道了、收到了。2019年3月12日,田力通过短信通知黄红兵,截止目前黄红兵借款及利息合计99447.34元,请安排财务支付款项。黄红兵未回复。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娜娜主张黄红兵向其借款300000元的事实,并提供《协议》《借条》、银行流水予以证明。一审庭审中,黄红兵抗辩李娜娜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案涉《协议》系与田力签订。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虽有两份《协议》,但案涉借款的实际转款人为李娜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李娜娜实际转款后,双方之间则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黄红兵的上述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庭审中,黄红兵又抗辩,本案已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一审法院认为,诉讼时效期间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案涉协议约定黄红兵于2014年12月31日前偿还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李娜娜自认黄红兵于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5月19日陆续向其还款,对于还款数额的自认,属于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对于还款时间,涉及诉讼时效问题,应提交证据予以证明。黄红兵抗辩最后一笔还款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对其自认的还款时间,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故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15年5月15日发生中断,从中断之日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二年。田力作为李娜娜丈夫于2018年2月5日起向黄红兵主张债权之时,已超过两年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田力于2019年3月12日向黄红兵发送要求还款的消息,黄红兵未作出愿意还款的意思表示。故李娜娜于2019年11月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已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其民事权利,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其要求黄红兵返还借款本息9423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李娜娜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2元,由李娜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