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08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838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帆谢宏吕长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沈阳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杨春生;沈阳缘程金号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沈阳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杨春生沈阳缘程金号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杨春生
【当事人-公司】沈阳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沈阳缘程金号商贸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马玉霞辽宁衡锐律师事务所;陈明辽宁泰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玉霞辽宁衡锐律师事务所陈明辽宁泰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玉霞陈明
【代理律所】辽宁衡锐律师事务所辽宁泰山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沈阳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华晨金杯新海狮杨春生;沈阳缘程金号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杨春生就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合同新证据合法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异议强制执行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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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2 01:20:47
沈阳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杨春生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1民终1838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大洼村。
福特经典福克斯报价 法定代表人:冷凤春,该公司总经理。
广本理念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霞,辽宁衡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辽宁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沈阳缘程金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352号13幢59门。
法定代表人:鲍林娇。
吉利远景x6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阳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春生、原审被告沈阳缘程金号商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4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沈阳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可以执行沈阳市浑南区学成路18-3号1-10-1室房屋;2.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柳艳青汇款100万元给鲍林娇,电汇凭证没载明款项用途是购房款,不能排除双方之间有其他经济往来。2.余超与鲍林娇的关系、余超是否实际收到车辆以及车辆现实状态,原审法院没查实。二、被上诉人陈述前后矛盾:1.被上诉人在(2018)辽0104执异111号执行异议案、(2018)辽0104民初14188号执行异议之诉案、(2019)辽01民终15321号执行异议上诉案中,均陈述案涉房产是从开发商处购买或顶账取得,本案又陈述是从鲍林娇处购买。2.对案涉房屋产权证说法前后不一,以前庭审中陈述房证办理了,本案又陈述一直没办理。只能证明被上诉人没实际购买案涉房屋。三、被上诉人没实际居住使用案涉房屋。上诉人工作人员到案涉房屋查看过,也到物业部门询问过,鲍林娇偶尔使用房屋,但不是经常使用,这从水费、电费、煤气费、采暖费的缴费收据可以看出2017年后无缴纳上述费用记录,说明再无人使用案涉房屋。四、案外人在操纵案件,可能触犯刑事犯罪。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杨春生辩称,请求维持原判。一、发回重审法庭调查中,着重调查了房屋实际付款情况和契税、维修基金、采暖费、燃气费以及装修和占有情况。购房款确实是柳艳青按照被上诉人指示打给鲍林娇,充分证明被上诉人购买此房的真实性、合法性。二、被上诉人付清全部购房款后,是上诉人带领鲍林娇和被上诉人一起前往开发商处,为被上诉人签订合同、开具发票,上诉人在时隔7、8年后否认这一事实违背诚实信用。三、被上诉人作为外地人购房具有一定临时居住性。被上诉人每次签字都是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存在虚假签字。
沈阳缘程金号商贸有限公司未答辩。
原告诉称 杨春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终止对原告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房屋的执行;2.被告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4月8日,缘程金号公司与金河公司签订置换协议,缘程金号公司用回力双钱轮胎966条,公牛牌轮胎194条,单价2750元/条,与金河公司价值321万元的两套商品房进行置换。金河公司进行置换房屋的地址为沈阳市东陵区(建筑面积199.79平方米)、1-10-2室(建筑面积200.19平方米)。
合同签订后,缘程金号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林娇向外发布售房消息。杨春生来沈办事期间得知案涉房屋售房信息,遂与缘程金号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林娇联系看房。2014年4月17日,杨春生与鲍林娇就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协商一致,约定房屋价格为1547807元,杨春生向缘程金号公司付款100万元,另将鲁B×××××号沃尔沃牌、辽N×××××号宝马牌两台越野车抵给缘程金号公司,充抵房屋余款。当日,杨春生通知其任法定代表人的朝阳市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会计柳艳青向鲍林娇农行62×××19账户转款100万元。2014年5月17日,鲍林娇与前夫余超到朝阳市到杨春生,将杨春生抵顶房款的鲁B×××××号沃尔沃牌、辽N×××××号宝马牌两台越野车及行车手续取走。余超为杨春生书写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杨春生用于抵顶沈阳金帝长青湾小区1期H9号楼1单元1-10-1室住宅房款的车辆两台(辽N×××××)宝马X5、(鲁B×××××)沃尔沃XC90及随车钥匙和车辆的全部手续,签收人余超,2014.5月17日”。5月30日,杨春生来沈到鲍林娇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等事宜。杨春生在金河公司工作人员陪同下来到案涉房屋的开发商沈阳金地长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售楼处。在金河公司工作人员认可下,沈阳金地长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春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预告登记约定书,并为杨春生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当日,杨春生向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物业费电梯费12192元、装修垃圾清运费380元、
水费300元、供暖费5594元、电费300元、燃气费200元,并取得房屋钥匙及金地滨河国际社区交屋标准;杨春生向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以房款1547807元价格缴纳契税61912.28元;向房产局缴纳房屋维修资金11488元。同日,案涉房屋备案登记为杨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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