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桂霞与于得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瑞虎9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9 
【案件字号】(2019)吉07民终1615号 
10万左右能买什么车【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汽油机油等级韩方德翟会青徐芳 
【审理法官】韩方德翟会青徐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桂霞;于得国 
【当事人】刘桂霞于得国 
【当事人-个人】刘桂霞于得国 
【代理律师/律所】赵文军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赵东侠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文军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赵东侠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文军赵东侠 
【代理律所】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易车网【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桂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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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于得国 
【本院观点】刘桂霞向于得国借款50万元,有借据为凭,并有于得国的陈述、录音资料和证人证言予以佐证,能够认定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刘桂霞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 
【权责关键词】骊威车友会撤销委托代理合同第三人书证证人证言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1日,刘桂霞出具借据一枚,内容是,“2015年6月1日,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上记款项系资金周转欠于国月利2分,借款人:刘桂霞。"该条为于得国持有并提交给原审法院。对于借据中记载的于国,刘桂霞认可与于得国是同一人。对于借据上的字迹,刘桂霞认可除“欠于国月利2分"字样不是自己所写以外,其他字迹都是其本人书写。于得国承认“月利2分"字样是其后添加的,不承认“欠于国"是自己所写。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桂霞向于得国借款50万元,有借据为凭,并有于得国的陈述、录音资料和证人证言予以佐证,能够认定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刘桂霞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对于借款的过程,在上次二审庭审中,于得国陈述称“2008年大约八、九月份,刘桂霞的丈夫出事需要用钱,拿了6万元,送过去的现金,送到刘桂霞妈手上,没给条。2008年年末左右,刘桂霞又打电话说用8万元,给他们医院大夫开支,现金给刘桂霞本人送到医院,这笔8万出条了。刘桂霞买宝马时用18万,他和孙威亲自去我那拿的18万现金,出条了,以上钱都没有利息。后来又要用钱说要给2分利,具体钱数记不清了,总共累计175万,出了总条,6万、8万、18万三笔都还了,不在170万元之内。2010年的时候出的这个175万欠条,没写利息,2013-2014年的时候,逐渐给我钱,一共还了125万本金,利息是一个月一支付。2013年3月份起,利息和本金就不给了,2015年6月1日重新做的欠条50万元。"于得国提供证人李文有出庭证实:“于得国和刘桂霞之间有借贷关系,他们二人做条的时候我在,因为我也有条,每年做一次,我和于得国同一天做的。我和刘桂霞的条毁了,因为已经还钱了,不存在经济关系了,2分利,本息都还了。欠条大致是2015年4-5月份的时候,具体记不清了。"“刘桂霞和于得国的条好像是四五十万吧,当时没给钱,往上滚的,重新做据,原来欠多少钱我不清楚。"对于于得国的陈述刘桂霞称:“我和
于得国之间2008、2009、2010年有过资金往来,具体多少钱记不清了,最多给我拿过60万,是2008年下半年的事情,我俩在2010年就结算完了,以后再没有经济往来。"对于李文有的证人证言刘桂霞称:“我和证人的资金往来是2008、2009年,有10万元的借款,做小额贷款公司用,我和于得国做条的时候证人不在场。"对于没有收到钱为什么出具50万元的借条且借条没有抽回,刘桂霞称:“我俩约定用款的时候,是于得国上我这来,我和他说要用钱50万,我俩就出个条,他回家给我筹钱,当天下午给我打款,第二天、第三天我给于得国打电话他说钱不好整,款有差头,凑不上那么多,第三天打电话说借不着了,让我自己想办法。我问条的事情,他说你拿回去吧,我说你撕了吧或者你下次来的时候给我拿过来也行,他说可以下次我去给你拿过去。"“后来我没有核实过他撕条没有"“有一次问的时候他说给我拿过来,也没拿过来,后来就忘了。"从双方的陈述和证人证言看,于得国和刘桂霞有过多笔经济往来,刘桂霞曾多次向于得国借款的事实存在,借条是双方多年借贷关系的证明,对借条上签名的真实性刘桂霞没有异议,所以在出具借条时没有给付现金符合当时的客观实际。于得国的陈述和证人李文有的证言有书证借条予以佐证,而刘桂霞的陈述却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其所说的没有收到钱的抗辩意见与其本人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相互矛盾,也与其事后没有将借条收回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将借条所体现的借贷关系终
结的行为之间存在矛盾,刘桂霞对此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对于其抗辩意见和其所陈述的内容不予采纳。于得国在一、二审中均提供了其与刘桂霞之间的录音资料,在录音中于得国向刘桂霞要钱,刘桂霞说我现在没有钱还,我从14年以后没有给你拿还款的原因,不是说我因为什么没给你拿款,是我这块经济也不行了,我也垫不起了,你刘万金要。对于录音的真实性刘桂霞没有异议,辩称刘万金和于得国有经济往来。从录音中看,刘桂霞并不否认欠于得国钱,只是说自己经济不行了没有钱还之类的话,刘桂霞在法庭上辩称其不欠钱的理由是其没有收到钱,但在录音中其却称其没有钱还,其辩解意见与其在录音的表述相互矛盾。二审庭审中,刘桂霞提供了证人刘万清的出庭证言,刘万清证实具休时间记不清,大概有十多年了,其曾欠于得国25万元,偿还了20万元,还欠5万元没有偿还。对于刘万清的出庭证言,于得国提供了其与刘万清的录音资料,经当庭播放,录音中刘万清说,那50万我花了20万元,这20万是桂霞给我整的,利息也没少给你,这几年经济状况不好那也得给。经质证,刘万清称确定不了是否是他和于得国之间的通话,与于得国通过电话,但没有说过这些。刘桂霞拟用证人刘万清的证言证实刘万清与于得国之间有单独的经济往来,借据上的50万元其没有收到,但录音中证人刘万清却说他花了刘桂霞从于得国手中借款50万元中的20万元。证人刘万清的当庭证言与其在录音的说法相互矛盾,其出庭证
言不予采信。证人刘万清在录音中的说法进一步佐证刘桂霞向于得国借款50万元。综上刘桂霞向于得国借款5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刘桂霞应予偿还。对于本次二审庭审中,刘桂霞提供证人刘万金证实称“我知道于得国起诉刘桂霞案子里的一个事,大概三年前,刘桂霞我,说给于得国打了个欠条,他没给我拿钱,我说那你怎么处理的,刘桂霞说我给他打电话让他把条撕了,刘桂霞问我的原因就是不知道这个条撕没撕,这个条以后能不能有罗烂,我说没事,咱们都是亲戚。"的证言,因于得国的代理人对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刘桂霞对于刘万金的证言又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所以,对于该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刘桂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刘桂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00:46:11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刘桂霞与于得国系亲属关系。于得国主张刘桂霞自其处
借款50万元,申请证人李文有出庭作证,并提供借据一枚、录音光盘一枚(附录音整理材料)、手书账本、银行流水十页、(2018)吉0702民初3146号民事调解书及执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一份、借款合同一枚拟证实其主张。借据载明:“2015年6月1日,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资金周转欠于国月利2分,借款人:刘桂霞。"刘桂霞对于借据部分存疑,辩称其未实际取得钱款,仅因急需资金,于借款前提前出具的借据,借据中“欠于国月利2分"不是刘桂霞书写的,其他内容均为刘桂霞本人书写。于得国本人在庭审中自述刘桂霞与于得国之间借款发生于2011年至2014年间,刘桂霞将50万元的钱款中的30万元出借给刘万金,将20万元出借给刘万清,在2014年以前刘万金及刘万清的利息均是由刘桂霞支付的。并自认2015年6月1日签订的借据中“月利2分"是于得国自己添加书写的。证人李文有证实其通过于得国将钱款出借给刘桂霞,因而与刘桂霞相识。于得国也曾将钱款出借给刘桂霞,具体时间及借款金额证人不清楚,但证人曾为于得国代取过刘桂霞支付的利息。刘桂霞与于得国曾在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以原债权凭证重新签订过新的债权凭证,但对于金额和内容证人不清楚。合议庭当庭向证人出示了于得国提供的借据,证人表示对于该借据不清楚,对于刘桂霞与于得国后来的行为也不知情。于得国对于证人证言无异议,刘桂霞对于证人证言真实性提出异议,并主张证人所述与原告诉状自述内容不符。通话录音中于得国
举证部分为刘桂霞与于得国的通话录音,刘桂霞认为该录音没有直接证实存在刘桂霞向于得国借款50万元,且于得国与刘万清、刘万金之间的资金往来与刘桂霞无关。依据于得国提供的几段录音中刘桂霞与于得国双方的陈述,于得国多次要求刘桂霞偿还钱款,刘桂霞表示要其向刘万金主张权利。且刘桂霞亦曾表示:"我从14年以后,我没有给你拿过款的原因,不能说的我因为什么没有给你拿款,是我这块经济不行啦!我也垫不起了!整来整去你们的账好像是我的事似的!…“在于得国提到50万元时,刘桂霞反问“二哥那个二十万,刘万金三十万吗不是。"于得国在刘桂霞询问于得国和刘万金剩多少钱时,于得国表示刘桂霞没有必要问,刘桂霞出具了借条,就是欠款50万元。于得国的委托代理人赵东侠于第二次开庭审理时提交于得国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xxx1年1月至2015年12月间的交易流水十枚,并主张在2015年6月1日出具借据前,刘桂霞曾多次打款给于得国,其中可能包含给付的利息,刘桂霞与于得国间一直存在资金往来,涉案资金是长期经济往来形成的。但对于其主张的刘桂霞与于得国间21笔资金往来,部分钱款所指向的内容无法做出明确陈述。依据交易流水记载在此期间的21笔资金往来中,仅两笔交易为转账,其余均为现金存入,没有载明存款人信息及账号。且此期间的整体资金流向为先存入后支取,数额大小不一,但资金流转所涉数额较大。于得国至本案一审辩论终结前,因故未能本人到庭说明情况。   
上述事实有刘桂霞与于得国的当庭陈述、证人李文有的证言,借据一枚、录音光盘一枚(附录音整理材料)、手书账本、银行流水十页、(2018)吉0702民初3146号民事调解书及执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一份、借款合同一枚在卷为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