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新慧、常布景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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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1.08.27
【案件字号】(2021)豫17民终29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五方桥【审理法官】王翠平杨宏光王威
【审理法官】王翠平杨宏光王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微软汽车朱新慧;常布景;贾会俊;贾林晓;常不凡
【当事人】朱新慧常布景贾会俊贾林晓常不凡
【当事人-个人】朱新慧常布景贾会俊贾林晓常不凡
路虎卫士【代理律师/律所】张文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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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张文
【代理律所】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
蒙迪欧致胜2013报价【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10到15万的车【原告】朱新慧
【被告】常布景;贾会俊;贾林晓;常不凡
【本院观点】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贾林晓是否应对案涉400000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合同过错共同诉讼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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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贾林晓是否应对案涉400000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根据一、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朱新慧根据常布景、贾会俊指示将借款打到贾林晓名下银行账户中,常布景、贾会俊向朱新慧出具借条并签字、捺印,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案涉借款虽打入贾林晓账户,但贾林晓并未在借条上签字,其与朱新慧之间并无借贷合意,且指示交付是借款的一种交付方式,贾林晓作为常布景和贾会俊儿子,由其代收借款,也符合常理与交易习惯,在朱新慧未提供证据证明贾林晓从家庭经营中获益或者系该笔借款的使用者和受益者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一审未判决贾林晓对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朱新慧上诉称案涉借款用于家庭经营,贾林晓与常布景、贾会俊之间财产、经营混同,贾林晓应承担还款责任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朱新慧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
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朱新慧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5 23:48:4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9月,常布景因做生意周转向朱新慧借款400000元,朱新慧分别于2016年9月27日、2016年9月30日通过银行转入贾林晓银行账户100000元、300000元。2016年9月30日,常布景为朱新慧出具《借条》一张,上载明:“借条今借朱新慧现金肆拾万元整。(¥:400000元)存款满一年息按1分5厘算存款不满一年息按1分算2016年9月30日借款人常布景(签名、捺印)借款人贾会俊(签名、捺印)担保人常不凡(签名、捺印)”。2017年结了一年利息后,常布景将借条日期改为2017年9月30日。借款本金及2017年9月30日之后的利息至今未偿还。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常布景、贾会俊向朱新慧出具《借条》,向朱新慧借款400000元,朱新慧按照约定向其提供了借款,常布景、贾会俊应当按照约定向朱新慧偿还借款。现常布景、贾会俊未按照约定向朱新慧偿还借款本息的行为违约,朱新慧要求常布景、贾会俊履行偿还借款400000元本金及利息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关于案涉借款利息计付标准,《借条》约定“存款满一年息按1分5厘算”,双方均认可约定的是月息1分5厘,即年利率18%,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自2017年9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年利率18%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应以朱新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即年利率15.4%(3.85%×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常不凡在案涉《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捺印,未约定担保方式,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
责任。朱新慧要求常不凡承担连带偿还案涉借款本息的保证责任,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朱新慧认为贾林晓应作为共同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但案涉《借条》记载借款人为常布景、贾会俊,朱新慧按照常布景的要求将借款汇入贾林晓的银行账户,朱新慧要求贾林晓偿还案涉借款本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贾会俊、贾林晓、常不凡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常布景、贾会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新慧偿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8%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按年利率15.4%计付)。常不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朱新慧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常布景、贾会俊、常不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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