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行测复习债的分类常识
行测一样指行政职业能力。 行政职业能力是国家机关单位提拔公务员职业必考的一门课程,在全国各地考生中享有非常高的名誉。下面是作者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务员行测复习债的分类常识,期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务员行测复习债的分类常识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区分标准:产生原因)。
(1)法定之债。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包括侵权行动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拾得遗失物之债等。
(2)意定之债。指根据法律行动产生的债。包括合同之债、单方行动所生之债(悬赏广告、捐助行动)、多方行动所生之债(设立公司协议所生之债)。
区分意义:法律适用不同,构成要件各异。法定之债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意定之债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律规定一样仅具有补足当事人意思的作用。
典型试题劳斯莱斯车标志
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 万元,甲当即实行。乙赔了 1万元,余下4万元给丙打了欠条。乙到期后未实行,丙屡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3年·卷三·12题一B)
A.本案属侵权之债
汽车排行榜B.本案属合同之债
C.如丙获得工伤补偿,乙可主张相应免责
D.丙可要求甲连续赔偿4万元
[答案解析]①丙被甲、乙驾驶的机动车撞伤,成立侵权之债。此后,丙与甲、乙就侵害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因此消灭。故 A选项毛病;B选项正确。③根据《人身侵害赔偿说明》第12条第2款,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兼顾的用人单位的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实行侵权行动遭受工伤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获得双重救济。即受害人不仅可以要求获得工伤保险金(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对第三人主张侵权侵害赔偿,二者并行不悖。故C选项毛病。③根据该《调解协议书》的内容,甲、乙对丙承当的是按份之债。丙只能要求乙连续赔偿4万元。故D选项毛病。
2.劳务之债与财物之债(区分标准:标的之性质)。
(1)劳务之债。指债务人须提供一定劳务来实行债务的债。如托付合同、雇佣合同、表演合同、授课合同。劳务之债有标的(客体),但无标的物。
(2)财物之债。指债务人应给付一定财产来实行债务的债。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侵权侵害赔偿之债。财物之债有标的(客体),亦有标的物。
区分意义:①劳务之债一样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实行,不得强制实行;财物之债一样可由第三人代为实行,一样可以强制实行(见例1)。②在特定情形下,对要约的生效产生影响 (见例2和例3)。
例1钟某与厚大学校签订的合同约定:“2014年3月8日和9日,钟某在厚大北京周末班讲授
司考《物权法)课程。”2014年3月1日,因和餐厅服务员吵架,钟某通知厚大:“届时不能来上课”(钟某的行动构成预期违约!)。问:厚大能否要求钟某承当实际实行的违约责任?答:不能。
原因:①钟某为厚大授课的债务系劳务之债。②《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实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实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实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实行或者实行费用过高。③所以,厚大不能要求钟某承当实际实行的违约责任,只能要求钟某承当其他违约责任。fv
联轴器的作用例2 3月1日,钟某给厚大学校发出一封信,载明:“愿以5万元的价格向厚大出售和田玉一块。”3月2日钟某死亡。3月5日该信件到达厚大。问该要约能否生效? 厚大能否许诺?答:都可以。原因:①要约人发出要约后死亡或者丧失行动能力的,要约的生效不因此而受影响。②3月5日要约到达厚大时生效,厚大可向钟某的继承人许诺。买卖合同因此成立。
例3 3月1日,钟某给厚大学校发出一封信,载明:“愿以逐日2000元的价格为厚大讲授司法考试民法课程6天。”3月2日钟某死亡。3月5日该信件到达厚大。问:该要约能否生效?答:不能。原因:①例2中,钟某发出的是旨在成立财物之债的要约,合同成立后,交付出卖物之债务的实行无专属性。故钟某的死亡对要约的生效不生影响。②本例中,钟某发出的是
旨在成立劳务之债的要约,合同成立后,授课义务的实行具有专属性。故原则上,钟某死亡后,该要约不能生效。
特斯拉冬季门把手被冻住3.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区分标准:财物之债的标的物之性质)。
(1)种类之债。给付的标的物仅以种类与数量指导的债,即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是具有相同品质、可用相同的物替换的物。
(2)特定之债。给付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特定物包括:①唯一无二的物。如某房屋、某土地、《丰乳肥臀》的手稿。②本来为种类物,经行动人指定而特定。例如,甲在乙的牛棚选小牛犊一头,约定乙饲养6个月后交付给甲。
特别提示 (1)种类之债经特定化即转化为特定之债。种类之债特定化的途径有二:①债务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动完结;②经债权人同意指定其应交付之物。 (2)“债务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动完结”之知道。其特定化的时点得分三种情形: ①赴偿债务(送货上门)。时点:债务人将给付物送至债权人住所地,使债权人处于随时可以受领的状态。 ②往取债务(上门提货)。时点:债务人将应给付之特定数量分开,可以清楚辫识,并通知或者要求债权人前来领取。
③送付债务(代办托运)。时点:债务人对承运人完成发送行动(《合同法》第145条;《买卖合同说明》第11条)。
钟某与厚大学校签订的合同约定:“2014年3月8日和9日,钟某在厚大北京周末班讲授司考《物权法》课程。” 2014年3月1日,‘‘经债权人同意指定其应交付之物”之知道:指经债权人同意,偾务人享有指定权, 债务人将应给付之物分离准备交付(如加标识或包装)。
区分意义:(1)这是对财物之债的分类;劳务之债无标的物,不能区分为特定之债与种 类之债(参见2005年试卷三第8题)。(2)特定之债,于债务实行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 债权人不得要求实际实行;种类之债一样不产生实行不能,于偾务人不实行种类物之债时, 债权人得要求实际实行(见例4和例5)。(3)种类物买卖也有风险负担的问题。但是,根据 《买卖合同说明》第14条,种类物买卖_若未特定化,其风险恒定地由出卖人承当,不能移 转给买受人承当(见例6和例7)。
(3)“经债权人同意指定其应交付之物”之知道:指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享有指定权,债务人将应给付之物分离准备交付(如加标识或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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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意义:(1)这是对财物之债的分类:劳务之债无标的物,不能区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参见2005年试卷三第8题)。(2)特定之债,于债务实行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债权人不得要求实际实行;种类之债一样不产生实行不能,于债务人不实行种类物之债时,债权人得要求实际实行(见例4和例5)。 (3)种类物买卖也有风险负担的问题。但是,根据《买卖合同说明》第14条,种类物买卖,若未特定化,其风险恒定地由出卖人承当,不能移转给买受人承当 (见例6和例7)。
例4甲、乙约定:甲向乙出售“五常大米110吨,2014年11月日送货上门。”2014年10月25日,甲存放大米的仓库遭雷击失火,库存的50吨 “五常大米”均毁于一旦。问:乙是否有权要求甲连续实行交付“五常大米”10吨?答:有权。原因:“种类之债永不灭失”,只要市场上还有该种类物,债务人即不陷于实行不能。
例5甲、乙约定:“甲将一套房屋出卖给乙,2014年11月1日前办理完毕过户登记。”给乙办理过户登记前,甲于2014年10月25曰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问:乙是否有权要求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答:不能。原因:实行不能。
例6甲、乙约定:“甲向乙出售绿豆10吨,6月1日交货”。但未约定交付的地点,亦未约定由
甲代办托运。5月31日,甲从自己存放绿豆的仓库(该仓库存放了1000吨绿豆)中取出10吨,用麻袋装袋,贴上标签(“标明乙的姓名”),放置于仓库门口,通知并等待乙取货。乙未依照约定于6月1日上门取货。 6月2日清晨,甲的仓库因雷击失火,1000吨绿豆全部焚毁。问:风险由谁承当?答:乙承当。原因:出卖的绿豆已经特定化,根据《合同法》第146条,自 6月 1日风险已经移转给乙承当。
例7甲、乙约定:“甲向乙出售绿豆10吨,6月1日交货”。但未约定交付的地点,亦未约定由甲代办托运。乙未依照约定于6月1日上门取货。6月2日清晨,甲的仓库因雷击失火,甲存放的1000吨绿豆全部焚毁。经查,6月1日之前,甲也未采取任何行动使甲出卖给乙的10吨绿豆特定化。问:风险由谁承当?答:甲承当。原因:出卖的绿豆未以任何方式特定化,风险就不能根据《合同法》第146条移转给乙承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