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颢龄、李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连二手车市场
【审理法院】起亚k5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30
捷达【案件字号】(2021)浙01民终11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向夏厅
【审理法官】向夏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胡颢龄;李铁
【当事人】胡颢龄李铁
【当事人-个人】胡颢龄李铁
【代理律师/律所】项苑浙江遐观律师事务所;赵一同、陈罡浙江永大联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项苑浙江遐观律师事务所赵一同、陈罡浙江永大联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项苑赵一同、陈罡
uni-v智电idd【代理律所】浙江遐观律师事务所浙江永大联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胡颢龄
【被告】李铁
【本院观点】胡浩出借给李铁的款项来源系胡浩与汇隆公司之间的关系,并不能以此推定汇隆公司与李铁之间存在借款合意;汇隆公司还主张李铁借得的最后一笔250万元款项完全抛开了胡浩,该主张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至于李铁的父亲于2012年12月14日转账给汇隆公司财务俞燕红账户的60万元还款,该款项发生于公安机关调查李铁涉嫌罪一案之后,且胡浩对于该笔还款亦予以认可,该笔60万元的还款不能证明李铁认可其与汇隆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胡颢龄、李高友、李志明的询问笔录均系公安机关依法制作,三人所述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共同证明李铁将其名下三辆汽车、一批货物及在杭州柏昌汽车有限公司20%股权抵偿给胡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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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迪a6座套【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胡颢龄曾用名胡浩。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铁陆续向胡颢龄借款共计450万元的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提交的证据证明,李铁与胡颢龄对该事实均予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李铁就案涉借款有无向胡颢龄清偿完毕。关于胡颢龄所提李铁名下三辆车系卖给案外人姚建强,除去车贷后实际还款932636元及不存在股权抵债的上诉意见。经查,2012年6月,胡颢龄发现李铁未将全部借款用于做生意之后,即与李铁商议还款事宜,并于2012年6月22日以姚建强名义与李铁签订三份二手车买卖合同,三辆车分别作价70万元、50万元、18万元。但胡颢龄在同年12月8日、12月18日两次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从未提及上述情况,均称李铁已将三辆车抵偿给自己,并登记在其父亲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姚建强名下,其中两辆车已经在同年11月分别以67万、95万的价格委托杭州柏昌汽车有限公司卖掉。该陈述能够与曾和李铁、胡颢龄合作开二手车行的李志明询问笔录相互印证。李志明确认在2012年11月份,胡颢龄委托其把两辆汽车卖掉,其中保时捷卖了67万,宝马卖了95万。另外,胡颢龄在询问笔录中提到,二手车行系其父亲以其名义操作,其与李铁各以40万元入股,各占20%股份,并认可事发后李铁已把20%股份转给其本人。李志明也在笔录中陈述了其与李铁、胡颢龄、何柏明合作开杭州柏昌汽车有限公司的过程,其中胡颢龄和李铁各投入40万元,各占20%股份,事发后李铁已把该股份转让给胡颢龄,并办理了结算
手续。据此,可以确认李铁已将其名下三辆汽车及所占杭州柏昌汽车有限公司20%股份抵偿给胡颢龄,胡颢龄所提相关上诉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本案存在以物抵债行为,结合李铁已将一批货物作价160万元偿还给胡颢龄及本案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李铁父亲已代为偿还60万元等事实,一审法院认定李铁已将案涉款项还清并无不当。胡颢龄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再以李铁未还清借款为由提起诉讼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亦无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及超过法定审限等程序问题,胡颢龄据此所提相关上诉意见亦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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