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丽俊、天津市珠峰百货商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赛欧srv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马自达车友会【审结日期】2021.02.22 
【案件字号】(2021)津02民终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高铁檩郭矗常静 
【审理法官】高铁檩郭矗常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郁丽俊;天津市珠峰百货商场;天津市曲江路购物中心;天津市珠峰副食店 
【当事人】郁丽俊天津市珠峰百货商场天津市曲江路购物中心天津市珠峰副食店 
【当事人-个人】郁丽俊 
【当事人-公司】天津市珠峰百货商场天津市曲江路购物中心天津市珠峰副食店 
【代理律师/律所】郝恺宁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孟婧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袁松天津中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郝恺宁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孟婧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袁松天津中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郝恺宁孟婧袁松 
【代理律所】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天津中辅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郁丽俊;天津市珠峰百货商场;天津市曲江路购物中心;天津市珠峰副食店 
volvoxc60【本院观点】郁丽俊提供的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本院对该证言不予认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郁丽俊虽主张工程款共计1200000元,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无法认定工程款的金额。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据不足合法性诉讼请求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郁丽俊在本案中主张的800000元,是由工程款350000元及于广智出借的450000元构成。关于工程款350000元,虽然双方约定了工程款350000元,但在《还款计划》中约定了郁丽俊需提供原始收据及工程发票作为付款条件,现郁丽俊在诉讼期间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证人证言,但该证据不足以证实工程款实际发生,一审法院未予认
定工程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郁丽俊的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关于郁丽俊主张的450000元借款,珠峰百货商场、曲江路购物中心、珠峰副食店认可该借款,但认为该借款已经通过将宝马车过户给于广智的方式予以折抵。郁丽俊在原一审第一次开庭时曾表示车辆是珠峰百货商场、曲江路购物中心、珠峰副食店自愿过户给于广智的,后在历次庭审中则主张将车辆过户给于广智系用于折抵工程款450000元。对此本院分析认为,郁丽俊虽主张工程款共计1200000元,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无法认定工程款的金额。虽然郁丽俊提供了收取于广智借款的收据原件,但结合郁丽俊在庭审中前后表述不一致、生效判决认定的在《承包经营合同书》履行期间,郁丽俊掌控珠峰百货商场、曲江路购物中心、珠峰副食店的印鉴、郁丽俊认可宝马车折抵金额为450000元、郁丽俊在应收款明细中记载的于广智借款450000元部分中有“买车不用还”字样等事实,珠峰百货商场、曲江路购物中心、珠峰副食店主张的已通过将宝马车过户给于广智的方式折抵了于广智出借的款项450000元更具有真实性,应当予以认定,珠峰百货商场、曲江路购物中心、珠峰副食店的上诉主张成立,一审法院对该事实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因珠峰百货商场、曲江路购物中心、珠峰副食店并未欠付郁丽俊款项,郁丽俊关于违约金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郁丽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珠峰百货商场、
曲江路购物中心、珠峰副食店的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0103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郁丽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701元,由上诉人郁丽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452元,由上诉人郁丽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21:59:27 
郁丽俊、天津市珠峰百货商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津02民终4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郁丽俊。
幻影论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恺宁,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婧,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珠峰百货商场,住所地天津市河某某小海地曲江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强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松,天津中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曲江路购物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某某小海地曲江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强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松,天津中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珠峰副食店,住,住所地天津市河某某小海地曲江路某某/div>法定代表人:王强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松,天津中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郁丽俊与天津市珠峰百货商场(以下简称珠峰百货商场)、天津市曲江路购物中心(以下简称曲江路购物中心)、天津市珠峰副食店(以下简称珠峰副食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津0103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郁丽俊、珠峰百货商场、曲江路购物中心、珠峰副食店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9)津02民终6669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0103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郁丽俊、珠峰百货商场、曲江路购物中心、珠峰副食店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郁丽俊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郁丽俊的一审诉讼请求,诉讼费用均由珠峰百货商场、曲江路购物中心、珠峰副食店负担。事实和理由:1.在《还款计划》和《补充协议》中并未明确需要凭原始发票付款,《补充协议》中已明确该350000元是商场改建工程款,且珠峰百货商场、曲江路购物中心、珠峰副食店在庭审中也认可该款项事实的存在,发票出具方为实际施工方,一审法院关于工程款的认定错误;2.
双方在《协议书》中对于违约金进行了明确约定,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对违约金无明确约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改判。
     珠峰百货商场、曲江路购物中心、珠峰副食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郁丽俊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均由郁丽俊负担。事实和理由:郁丽俊认可宝马车抵扣450000元的事实,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该款项是抵扣的工程款,且该车辆过户给于广智,应当认定抵扣了于广智的借款450000元,因此无需再履行该450000元的还款义务。
     郁丽俊、珠峰百货商场、曲江路购物中心、珠峰副食店均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
原告诉称     郁丽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珠峰百货商场、曲江路购物中心、珠峰副食店支付郁丽俊800000元;2.判令珠峰百货商场、曲江路购物中心、珠峰副食店支付自2018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珠峰百货商场、曲江路购物中心、珠峰副食店支付自2019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判令珠峰百货商场、曲江路购物中心、珠峰副食店支付自2020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5.判令珠峰百货商场、曲江路购物中心、珠峰副食店支付违约金90100.45元;6.本案的诉讼费等由珠峰百货商场、曲江路购物中心、珠峰副食店承担。audi 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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