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海峰、盛慧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9 
【案件字号】(2020)鲁10民终230号 
【审理程序】北京网约车二审 
【审理法官】董光成郑华章潘慧 
【审理法官】董光成郑华章潘慧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连海峰;盛慧芹;王乾 
【当事人】连海峰盛慧芹王乾 
【当事人-个人】连海峰盛慧芹王乾 
【代理律师/律所】曲成忠山东中立达(荣成)律师事务所;张燕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曲成忠山东中立达(荣成)律师事务所张燕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曲成忠张燕 
【代理律所】山东中立达(荣成)律师事务所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连海峰;盛慧芹 
【被告】王乾 
【本院观点】一审法院基于连海峰向王乾多次借款且时间跨度较大以及连海峰与王乾之间特定关系的事实,根据在案证据逐项分析涉案借款构成,综合分析认定涉案借条的客观真实性,并据此认定其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认证规则,也与本案的具体情况相符,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mpv什么意思胁迫重大误解不当得利违约金证人证言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变卖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8-16 23:49:55 
连海峰、盛慧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电动自行车十大品牌
民事判决书
<2020>鲁10民终2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海峰,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盛慧芹,女,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成忠,山东中立达(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乾,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克莱斯勒jeep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标致206三厢
     上诉人连海峰、盛慧芹因与被上诉人王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18)鲁1082民初8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连海峰、盛慧芹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王乾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关于19.7万元借款。王乾主张该19.7万元由8万元、11.7万元两部分组成,但均没有实际交付的事实,连海
没钱买车
峰在一审中也未认可收到该借款。故连海峰虽然向王乾出具19万元“今收到"的收条,但王乾既证明不了出借行为,也证明不了该借款用于连海峰、盛慧芹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该债务不应由盛慧芹承担责任;2.关于23.4万元借款。虽然连海峰认可收到王乾23.4万元,但无证据佐证该笔借款的实际交付,盛慧芹对该债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王乾一审的陈述,该借款系王乾替连海峰偿还他人的借款,是连海峰为经营公司而产生的债务,盛慧芹既未参与公司经营,也未收取公司经济利益,也不存在收益回馈家庭的事实,盛慧芹对此不承担责任;3.关于176100元借款。虽然连海峰认可该笔借款,但该笔借款系连海峰个人借贷,未用于公司经营或家庭生活开支,盛慧芹不承担责任;4.关于14.5万元借款。连海峰与王乾均未就该笔款项的交易明细进行明确,一审法院也未查明刷卡套现14.5万元的用途。王乾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偿还连海峰的车贷或借款。综上,连海峰虽然向王乾出具75万余元的借条,但只是连海峰的个人行为,所借款项的具体用途无任何证据证实。盛慧芹对涉案借款真实性有异议,对实际交付行为不认可。没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更不能证明盛慧芹实际享有了公司带来的经营收益。二、一审法院认定王乾持有的16万元符合法定抵销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王乾从连海峰及盛慧芹16万元后未支付船租费,由其占有至今,不符合法定抵销权。而且一审法院庭
审中曾明确告知当事人该16万元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双方无异议。一审法院对已释明的事实,不应违背当事人意愿,擅自认定存在抵销事实。该16万元被王乾私自截留,可能导致宝沣祥公司追究其侵占罪或者连海峰及盛慧芹另案解决等情况,不应在本案中一并解决。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王乾应当举证证明涉案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但王乾一审中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债务用于连海峰及盛慧芹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王乾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1.一审庭审时,王乾已详细阐明涉案借款的组成,这与王乾提供的借条、银行流水、证人证言、刷卡记录及录音证据相吻合,并且通过录音证据能充分证实752100元是王乾夫妻与连海峰对账确定的,也在连海峰估算的范围之内,足以证实借款的真实性;2.连海峰因经营所需向王乾借款,其经营期间所购车辆、房产用于家庭生活,且多年来盛慧芹通过办理多张信用卡参与了连海峰的经营行为,涉案借款理应属于连海峰及盛慧芹的共同债务。
     王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连海峰、盛慧芹偿还借款7521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乾原是某海运公司的机务经理,案外人褚振松原是某海运公司的财务会计,二人熟识。连海峰与盛慧芹于2002年登记结婚,盛慧芹系石岛实验小学教师,二人于2019年6月协议离婚。2011年左右,案外人褚振松开始建造并准备经营润生和油轮,期间王乾跟随褚振松认识了连海峰。连海峰原在某石油公司上班,于2012年左右从石油公司离职参与到润生和油轮建造及经营中,后又退出润生和油轮的经营,经核对褚振松在经营期间还欠付连海峰80万元。2014年9月10日,连海峰投资成立荣成市宝沣祥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沣祥公司),连海峰为法定代表人,并开始建造“宝沣祥"号船舶,但因资金量过大而中途停止。2015年7月31日,因褚振松经营不善,荣成荣通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通公司)、荣成市海运有限公司、连海峰等多名债权人,与债务人褚振松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在褚振松结清各债权人的欠款前,润生和油轮由荣通公司等多名债权人共同拥有,结清上述欠款后,上述债权人再将润生和油轮实际所有权退还褚振松。2015年8月8日,连海峰以宝沣祥公司名义开始承租经营润生和油轮,王乾也跟随连海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