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琴、霍玉花二审行政裁定
汽车驾照考试【案由】行政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6 
【案件字号】(2019)豫行终17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凤强于红涛万宗杰 
【审理法官】王凤强于红涛万宗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玉琴;霍玉花;吉书勤;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 
【当事人】王玉琴霍玉花吉书勤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 
【当事人-个人】最新兰德酷路泽王玉琴霍玉花吉书勤 
【当事人-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 
【代理律师/律所】邬宏威北京威泽律师事务所;李童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吴跃永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武英林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王海航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申继鑫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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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邬宏威李童吴跃永武英林王海航申继鑫 
【代理律所】北京威泽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王玉琴;霍玉花;吉书勤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 
【本院观点】(一)本案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举证责任重复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郑东新区管委会于2012年10月11日发布《郑东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穆庄白佛征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郑东文[2012]202号),对包含王玉琴等上诉人的房屋进行征迁安置补偿工作。由于郑东新区管委会未与王玉琴等上诉
人达成征迁安置补偿协议,王玉琴等上诉人在其房屋内一直居住。2014年10月,王玉琴等上诉人居住的房屋正常供电设备被拆除,后又转接到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施工方供电设备上继续用电至2016年9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本案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王玉琴于2018年作为原告,以商都路办事处为被告向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请求确认商都路办事处断电的行为违法。就本案而言,虽然王玉琴等四人请求仍然是确认断电的行为违法的诉讼,但与前面诉讼的当事人不相同,且后诉的诉讼请求并不被前诉裁判所包含,故不构成重复起诉。(二)郑东新区管委会是对王玉琴等四人断电的行为的责任承担主体。从王玉琴等上诉人所提交证据“《征迁任务通知书》(郑东征迁[2012]026号)及《郑东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穆庄白佛征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郑东文[2012]202号)"中可以看出,郑东新区管委会主导并实施了包含上诉人房屋所在地的穆庄白佛村的合村并城工作,同时在本案的二审庭审中,商都路办事处亦认可穆庄白佛合村并城项目的事实。同时事实上,也确系因郑东新区管委会主导实施对穆庄白佛进行征迁安置补偿项目的原因,致使王玉琴等上诉人无法正常得到供电。故应当认定郑东新区管委会为王玉琴等上诉人所诉断电行为的责任承担主体。四上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
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行初86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21:20:57 
一审法院认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王玉琴提起本案诉讼之前,以商都路办事处为被告向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4日分别作出(2018)豫0122行初38号及(2018)豫0122行初39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王玉琴对商都路办事处的起诉。(2018)豫0122行初38号、39号行政裁定书中均载明:“……王玉琴提交的证据,虽然能够初步证明其房屋所在地块由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7月实施征收,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诉称的具体的断电断水的行
为存在且该行为系商都路办事处作出,……"王玉琴上诉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裁定均予以维持。在本案庭审中王玉琴等四人称在前述(2018)豫0122行初38、39号行政诉讼中除未提交《征迁任务通知书》(郑东征迁[2012]026号)及《郑东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穆庄白佛征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郑东文[2012]202号),其余证据均已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交,但王玉琴等四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该两份证据仍不能证明其诉称的断电行为系郑东新区管委会、商都路办事处作出。王玉琴等四人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1行初86号行政裁定:驳回王玉琴、霍玉花、吉书勤、吉宏涛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玉琴、霍玉花、吉书勤、吉宏涛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审法院没有查明本案的相关事实,“白佛村内5号配"变压器作为合法构筑物,被拆除前无任何书面征收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行政法律文书,该变压器被拆除后也无任何主体主动承担强制拆除责任。由于郑东新区管委会和商都路办事处对穆庄白佛进行征迁安置补偿的行为,导致了现在上诉人无法正常供电,且现在仍未恢复供电的事实。故应当推定为郑东新区管委会和商都路办事处对上述变压器实施的强制拆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并错误包庇郑东新区管委会和商都路办事处进行枉法裁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
明案件事实,撤销一审行政裁定,并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郑东新区管委会答辩称,一审法院已经查明上诉人未能提出任何证据证明郑东新区管委会实施了本案诉称的断电行为,上诉人应当承担证明其符合起诉条件的基础举证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行政裁定。 
王玉琴、霍玉花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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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豫行终1729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玉琴。
     委托代理人邬宏威,北京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霍玉花。
     上诉人(一审原告)吉书勤。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及上诉人(一审原告)吉宏涛。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鹏,主任。
汽车行业发展前景     委托代理人范雪倩,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童,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万通街与康平路交叉口
     负责人张俊忠,党工委书记。
     出庭应诉负责人马钟良,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跃永,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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