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8.15
【字 号】泸市府办发[2014]38号
【施行日期】2014.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漂移车手【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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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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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市府办发[2014]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5日
 
泸州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的文件精神及《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主要指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纯电动专用车和燃料电池车。
  第三条 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补助范围、标准及方式
  第四条 凡推广应用期间(即2014年1月27日—2015年12月31日)在我市购买、登记注册并使用,属于《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和《泸州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承诺备案登记》范围(详见v)的新能源汽车,除按规定享受中央财政补助外,符合我市补助条件的,市财政还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五条 补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市财政原则上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给予1:1配套的购车补助(具体详见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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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财政按公示的补助标准足额补助后,加上我市补助的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时计税价的60%。
  第七条 市级财政购车补助参照中央财政补助政策采取退坡机制。推广应用期间,我市将参照中央补助标准下调的比例,逐年下调地方补助标准。
  第八条 补助方式:生产(销售)企业全额开具销售发票,按扣减补助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按照扣减中央财政补助和市财政补助后的价格支付,在完成本市车辆注册登记后,由生产(销售)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如实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第九条 政府有偿出让客运出租车经营权的客运新能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新能源出租汽车”)除按新能源乘用车的补助标准享受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购车补助外,还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一)新增的新能源出租汽车,从获得经营权之日起,免收5年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新增免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新能源出租汽车,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相关程序予以投放。
  (二)现有的出租汽车,在经营权到期后更换为新能源出租汽车的,从重新获得经营权之日起,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取先收后返的方式,免收5年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三)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前更换为新能源出租汽车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批准后,从获得批准之日起,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取先收后返的方式,减收经营权到期前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第三章 申请补助的条件
  第十条 享受购车补助的单位、个人需符合下述条件:
  (一)必须为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人或在本市居住满3年的个人。
  (二)必须为推广应用期间在本市购买,在本市税务部门缴纳车辆购置税,且登记牌照为“川E”的新能源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