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公布日期】2018.09.21
∙【字 号】东发改〔2018〕540号
∙【施行日期】2018.09.21 英菲尼迪fx35改装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一汽红塔【时效性】现行有效
雪佛兰en-v∙【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9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三章 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四章 附则
东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保障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6〕632)、《广东省发展改革
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6〕691)、《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东府办〔2017〕96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的通知》(东发改〔2017〕492号)等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充换电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三条新凯越2013 加强充电基础设施规划指导,制定实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规划,将充换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路网规划等,国土、规划、城管、交通等部门要积极保障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供电部门要积极保障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的建设和改造,统筹各方资源,系统科学地构建适度超前、布局合理、高效开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充换电设施安装接口,且建有充换电设施的非固定产权停车位不应低于总停车位的25%。既有住宅小区结合已建停车场和道路停车位积极推进电气化改造,对专用固定停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方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按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加装充换电设施。
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原则上按不低于总停车位的25%配建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充换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已有大型公共机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2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加装充换电基础设施。城市“三旧”改造项目,要把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作为必要的前置条件,“三旧”改造方案要有明确的配建充换电设施内容。
充分发挥整车生产企业、公交运营企业、公交站场等单位的积极性,依托现有和规划建设的公交首末站场、公交车夜间回车场或其周边合适地点建设纯电动公交车充电基础设施,在我市销售新能源公交车的企业必须提供符合其所销售公交车运营需求的充电服务。
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气)站,原则上应该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
配建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充换电设施接口,凡具备安全条件的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应实现充换电设施全覆盖。
鼓励支持利用路灯网络、咪表停车位、公共停车位、城市道路桥下空间等布局建设充换电设施。
奔驰smart汽车之家 第五条 公交车充电站的建设须按照项目实施期间的专项规划执行,为充分利用好有限的电网资源,避免恶性竞争,其服务半径结合充电站用电容量和充电桩数量等站点服务能力核定:
(一)充电站专用配电站(房)容量在1600kVA以上,充电桩数量大于或等于10个,单桩功率不小于60kW,则其相邻的公交车充电站建设直线间距不应小于2千米;
(二)充电站专用配电站(房)容量大于或等于2400kVA,充电桩数量大于或等于20个,单桩功率不小于60kW,则其相邻的公交车充电站建设直线间距不应小于4千米。
对于现有或新增的公交场站,如确有需要且与服务半径范围内相邻的公交充电站无服务对象或服务范围重叠,并且与其相邻的公交车充电站不能满足相应的充电服务需求,可优先
选择与相邻已建的公交车充电站合作扩建服务网点或视实际情况新增服务网点。
第三章 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六条 充换电设施投资向各类投资主体公平统一开放,电网企业或其相关联企业要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七条 对由企业为主体投资运营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常年接收企业递交的资料,通过向社会公布符合要求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名单,并受理相关企业建设运营补贴申请:
(一)在东莞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其经营范围含纯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投资、运营;
(二)在本市具有必要的运营场地;
(三)正式员工不少于10人,其中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的员工不少于5人,能够
提供相关人员在本企业不少于三个月的连续缴纳社保证明;
(四)具备完善的充换电设施投资运营管理制度;
(五)已在东莞累计建设完成总功率不少于6000KW的充换电设施,或能够在1年内累计建设完成总功率不少于6000KW的充换电设施(含已建量),且承诺其投建的充换电设施正常运营5年以上。
(六)充换电设施的投资运营行为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换电设施的标准,并对外开放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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