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签订商标共存协议是引起近似商标共存的原因之一。由于缺乏明晰的规定,该协议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商标的注册以及商标侵权的判定,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参考国外相关立法现状并结合我国实际,只要该协议不涉及重大的公共利益,不会造成公众严重混淆,我们应当认可此类协议的存在。
关键词海马王子汽车马自达车 商标共存 共存协议 混淆 公共利益
东风日产阳光怎么样 吉利新自由舰作者简介:李婧,华东政法大学镇江汽车租赁2011级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23-02
商标的功能在于标示主体身份、区分商品来源,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然而现实中,商标的设计者无法做到与现有标志完全不同,同时存在相同或相似商标的情况在所难免,因此商标权人之间往往会签订商标共存协议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但是商标
不同与其他私人财产,商标权人之间的共存协议往往会触及公共利益,法律能在多大程度上认可这种私人之间的协议,一直以来都是人们争论的话题。笔者认为,商标共存协议具有防范纠纷、节约资源的优点,其存在具有合理性,只要不涉及重大的公共利益,不会造成公众的严重混淆,应尽可能认可此类协议的存在。
一、商标共存协议的正当性分析
国际商标协会对商标共存协议的定义是两个或更多的人就相似但不会引起混淆的商标,达成相关规则使得该商标能和平共存。从其本质上说,该协议的签订是双方当事人对商标这一私有财产的处分。如今商标是一种财产这一理念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共识,权利人对商标的使用、处分等有选择的自由,权利人之间达成商标共存协议正是私权处分的表现形式之一。认可商标共存协议是对商标权人私权处分的尊重,法律应当尽可能地减少不必要的干预。
从经济角度考虑,签订共存协议的目的是为了使双方和平共处,它免去了协议双方的侵权顾虑,有效避免了冗长复杂的诉讼纠纷,节约了诉讼成本与司法资源;同时协议的签订还能促进企业间的合作,扩大规模优势,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该商标的品牌价值功
能。另一方面,签订共存协议的主体是相关权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他们会比其他人更加在意共存协议带来的负面影响。为了各自利益,协议双方除了努力保证自身产品质量之外,还会互相监督对方的商标使用情况以及产品质量,避免因对方的不正当使用或粗制滥造而影响自身商标的信誉,由此也起到了社会监督的效果。可以说,签订共存协议是一种更为经济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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