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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通信管理局,天津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委网信办)
【公布日期】2017.10.25
【字 号】
如何查车辆违章【施行日期】2017.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市交通运输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商务委 市公安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通信局 市网信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
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除遵守《办法》外,还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toyota是什么意思
  本暂行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
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及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对网约车运力规模实施动态调整。
  第四条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网约车的具体管理,各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具体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通信、公安、人力社保、商务、税务、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网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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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许可
  第六条 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须进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通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部门和人民银行
天津分行,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3号)要求,对其线上服务能力进行认定,凡符合条件的,应出具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
  第七条 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除应符合《办法》的有关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符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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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服务器不在本市的,服务器数据应当在本市同步备份并接受有效监管。
  (四)网约车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五)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管理需要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固定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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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提供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在本市的固定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及设施、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身份信息、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
  (五)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通过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材料。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第八条第(四)项中的规定内容进行实地勘验。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许可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4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
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符合许可条件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决定。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本市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或服务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有关证照被依法注销或吊销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应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