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质尚(天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程书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2 
海马m8
【案件字号】(2020)津01民终62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宝莉刘洪雨邵丹 
【审理法官】刘宝莉刘洪雨邵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车质尚(天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程书清;高力;高艳华;王涛;西安车之行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车质尚(天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程书清高力高艳华王涛西安车之行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程书清高力高艳华王涛 
【当事人-公司】车质尚(天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西安车之行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钟细彬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芦达川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钟细彬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芦达川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钟细彬芦达川 
【代理律所】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车质尚(天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程书清;高力;高艳华;王涛;西安车之行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王涛是否是履行车质尚公司职务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过错合同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撤销无效证明责任(举证责任)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王涛是否是履行车质尚公司职务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问题。(1)车质尚公司主张王涛不是其员工,不是履行职务行为,承认刘喜东(负责生产)、高云海是其员工。(2)王涛、刘喜东、刘衫琦发生交通事故当日在交警的询问笔录中均述称:王涛驾车,刘喜东坐副驾驶位置,刘衫琦坐后座,我们去香河县取汽车配件;王涛在上述询问笔录中还述称:我现在车质尚公司工作,因是单位公车没记住车牌号。(3)高云
海通过被告王涛给付原告40000元。(4)王涛当庭出示其所持手机里4张截图,主张其内容是:事故前车质尚公司的工作组17人头像(主朱长海车质尚领导),刘喜东2019年8月19日、8月20日、8月21日在中对缝纫组、木工组、天花组、安装组的工作安排,均有安装组王涛的工作内容。与王涛同车的三人在事故当日交警询问笔录中陈述的事实一致,真实性强,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妥,再结合高云海作为车质尚公司员工转款4万元的行为、王涛当庭陈述及提供的截图佐证,一审法院确认王涛驾驶事故车辆系履行车质尚公司工作职务的行为。车质尚公司主张王涛不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未提供证据反驳王涛的主张,其抗辩未使王涛主张的事实真伪不明,故一审法院采信王涛的主张,不支持车质尚公司的主张亦无不当。程书清超过60周岁,符合被扶养人的条件,故一审法院依相关规定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车质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3元,由车质尚(天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668002021-10-23 12:51:28 
车质尚(天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程书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津01民终62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车质尚(天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津滨大道某某富立方某某。
jeep罗宾汉
     法定代表人:高云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细彬,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书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达川,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达川,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艳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达川,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涛。
羚羊汽车改装
     原审被告:西安车之行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办红旗东路红光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某某利君未来城第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建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细彬,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创路某某西电科技园某某某某
捷达车     主要负责人:孙伟东,总经理。
     上诉人车质尚(天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质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书清、高力、高艳华、王涛、西安车之行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之行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4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车质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依法驳回一审诉讼请求,两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王涛不是上诉人的员工,跟王涛只是承揽关系。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程书清是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程书清、高力、高艳华辩称,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事实和理由:第一,关于王涛与上诉人关系问题,王涛在事故当日在交警所作的询问笔录,与王涛同乘车人的陈述基本一致,能够认定王涛与车质尚公司之间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另外,在事故发生后上诉人的员工高云海作为车质尚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为王涛转款4万元,进而王涛将该款转给被上诉人一方作为丧葬费。王涛当庭提供的截图,以上证据均能证明王涛系车质尚公司的员工,其发生交通事故履行是职务行为其赔偿责任应由车质尚公司赔偿。关于程书清抚养费
的问题,程书清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62周岁,属于受害人丧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与受害人是配偶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扶助的义务,所以对于程书清的抚养费,一审法院应予支持是完全正确的。
     王涛辩称,一开始确实是承包的关系,但是后来因为车辆原因,然后转到员工,我这边也有发工资的转账记录。8月份出的这个事故,然后9月份发的工资。
     天安财险寄交了书面意见述称,天安财险已按法院判决履行支付给高力111171.45元。
本田crv2010款     车之行公司述称,同意上诉人意见。
     程书清、高力、高艳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高永财医疗费171.45元、交通费300元、死亡赔偿金507309元(46119×11年)、被抚养人生活费208866元(34811×18年/3人)、丧葬费37938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办理丧葬事宜人员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5000元、车损费2000元,合计811584.4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2171.45元,由被告王涛、车之行公司、车质尚公司连带赔偿349706.5元(699413元×50%),合计461877.95元;2.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