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车用冰箱2020.11.04
【案件字号】(2020)津01民终51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姜海宽纪曼丽李芳
【审理法官】姜海宽纪曼丽李芳
【文书类型】判决书
本田none【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白天伟;昝庭平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白天伟昝庭平
【当事人-个人】白天伟昝庭平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田雪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田雪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田雪
【代理律所】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被告】白天伟;昝庭平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事故车辆损失是否合理、评估费是否应由上诉人承担。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新证据合法性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东风汽车配件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事故车辆损失是否合理、评估费是否应由上诉人承担。案涉事故车辆损失经一审法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评估报告,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员具有相应资质,上诉人对鉴定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上述鉴定评估书存在法定不应采纳的情形,仅主张车主提供的维修费发票系,应补充承修单位资质及购买单、入库单、出库单等否则不足以证实其损失,不应由上诉人赔偿,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评估费,系为查明车辆损失程度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一审法院依据评估费票据据实支持,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评估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9.9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日本汽车零部件巨头曝大规模【更新时间】2022-08-17 05:24:01
【一审法院查明】二手保时捷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事故发生时间:2019年11月4日14时12分许。 二、事故发生地点:人民西路五里桥加油站路口处。 三、事故车辆牌号:xxx某某号小客车。 四、事故车辆驾驶人:昝庭平。 五、事故车辆登记所有人:姜文军。 六、事故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人保公司。 七、事故经过:被告昝庭平驾驶事故车辆,沿人民西路中心护栏北侧第三条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处,向东左转弯掉头时妨碍他车正常通行,该车左后部与顺行至此的杜明辉驾驶原告所有的京Q2××某某号小客车右前部相撞,后昝庭平车辆失控,车辆右后部又撞到道路中间隔离护栏,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护栏(护栏维修部门:天津市蓟州区鑫东盛达交通设施销售中心,
委托人:田庆军)损坏、昝庭平乘车人陈超阳、杜明辉乘车人杜鹏程受伤。 八、事故责任认定情况:昝庭平负事故全部责任。 车辆损失数额:227806元。 原告主张数额及证据:天津万全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评估报告,鉴定评估结论:损失价值为227806元;维修费发票。 人保公司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主张评估价格过高。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人保公司对自己的主张只有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故不予支持。 评估费11390元。 原告主张数额及证据:评估费发票两张,金额11390元。 人保公司意见:评估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在保险赔偿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评估费系为确定原告车辆损失价值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应由人保公司承担。 施救费:1000元。 原告主张数额及证据:提交施救费发票两张,主张从事故现场到停车场以及从停车场到维修单位的费用,要求施救费1000元。 人保公司答辩意见:对施救费发票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该票据记载京Q2××某某号事故车,不是原告,对该票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救援机构出具票据记载被施救车辆正当,能够证明原告支付了该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昝庭平驾驶机动车与杜明辉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认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原告申请撤回对袁平、姜文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准予。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人保公司在保险责任限
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昝庭平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27806元,施救费1000元,评估费11390元,合计2401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直接付至原告的天津农商银行账户,账号:623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1元(已减半),由被告昝庭平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人保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降低车辆维修费,不承担评估费或发回重审;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白天伟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应提供车辆维修费发票、承修单位为“天津市蓟州区佳胜汽车美容服务中心"应补充承修单位的营业执照以证明其有维修资质、并补充承修单位的购买单、承修单位的入库单、出库单。2020年7月3日被上诉人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代发票一张",上诉人对于发票真实性并无异议,但恰恰证明“天津市蓟州区佳胜汽车美容服务中心"对于维修进口车的真实性存在异议。且截至上诉人提起上诉时止,被上诉人也并未提交应补充的其他证据。 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
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白天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斯莱斯报价及图片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津01民终514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某某十一经路某某。
负责人:高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天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雪,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昝庭平。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天伟、昝庭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9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