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补充客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4.01
【字 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13.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天津车辆限行【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及补充客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特价促销车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神盾电池安全系统  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0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补充客票可继续使用至2013年3月31日。自2013年4月1日起,应使用市国税局监制的发票。为保证公路客运行业纳税人的正常运营,实现公路客运行业税收管理的平稳过渡,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4月1日起,公路客运行业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种类为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补充客票。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补充客票式样不变,其监制章改为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章。
5月份汽车销量榜单出炉  二、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补充客票继续由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印制、发售。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