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何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6 
【案件字号】(2020)豫15民终15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晓峰徐宏邰本海 
【审理法官】胡晓峰徐宏邰本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何远;刘万宏 
f1f1【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何远刘万宏 
【当事人-个人】何远刘万宏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韩炳浩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薛俊河南联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韩炳浩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薛俊河南联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韩炳浩薛俊 
【代理律所】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河南联高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被告何远;刘万宏 
【本院观点】处理事故的浉河勤务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委托河南胜联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对鉴定部门对案涉的车损数额进行了鉴定,非被上诉人个人委托,该鉴定机构人员有鉴定资质,鉴定结论具有客观性,且信阳市平桥区鑫联汽车维修中心对案涉车辆维修亦按此价格,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侵权重新鉴定客观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处理事故的浉河勤务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委托河南胜联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对鉴定部门对案涉的车损数额进行了鉴定,非被上诉人个人委托,该鉴定机构人员有鉴定资质,鉴定结论具有客观性,且信阳市平桥区鑫联汽车维修中
心对案涉车辆维修亦按此价格,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不予准许并无不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新君威召回【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3:40:5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6日14时,被告刘万宏驾驶津D×××某某小型客车,沿沪霍312国道行驶至河区××新村路段时,与原告何远驾驶的车牌号为豫S×××某某的小型客车相撞,后又与董家安驾驶停靠在路边的豫S×××某某号三轮汽车相撞,造成车辆有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浉河勤务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万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浉河勤务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委托,河南胜联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评定豫S×××某某小型客车车辆损失为28394元,花费评估费13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浉河勤务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适当,程序合法,予以采信。事故发生后,原告何远驾驶的豫S×××某某的小型客车经评估,车辆损失为28394元,花费评估费1300元,被告保险公司虽对于该评估报告不予认可并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然该评估报告系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浉河勤务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作出的,被告保险公司亦未向本院提出证据予以推翻该评估结论,为避免诉累,对被告保险公司的重新评估申请不予同意故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2839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何远虽向主张拖车费600元,然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虽主张本案事故另一无责车辆(豫S×××某某号三轮汽车)应在无责限额内参与赔偿,然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被告刘万宏陈述,原告何远驾驶的车辆并未与豫S×××某某号三轮汽车发生相撞,故对于被告保险公司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因被告刘万宏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何远财产损失2000元,超出部分26394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判
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何远财产损失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何远财产损失26394元,以上两项赔偿共计28394元。二、评估费13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承担。三、驳回原告何远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57元,减半收取279元,由被告刘万宏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不赔偿被上诉人的损失共29694元;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拒绝上诉人重新鉴定的请求错误,程序违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何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福特315
(2020)豫15民终153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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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高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炳浩,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俊,河南联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万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俊,河南联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按揭买车流程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远、刘万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0)豫1502民初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炳浩,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俊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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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不赔偿被上诉人的损失共29694元;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拒绝上诉人重新鉴定的请求错误,程序违法。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何远、刘万宏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     何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费、评估费、施救费等共计3029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