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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柯兰顿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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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海涛,*,1983年12月9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晶,天津瀚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超,天津瀚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长富,*,1963年9月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铁岭县。
被告:诸葛春祥,*,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网约车新政实施
被告:天津顺腾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奥森物流园A区227号。
法定代表人:孙立娟,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131号新天地科技大厦A区5楼。
负责人:李健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玲,天津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州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路南端两侧鸿昌广场2-5-101、2-5-201、2-5-301、2-5-401。
负责人:黄静冬,总经理。
新福克斯三厢油耗追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州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人民西大街186号1-2楼副1-2号房屋。
负责人:李国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玲,天津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涛与被告苏长富、诸葛春祥、天津顺腾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滨海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州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追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州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蓟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晶,被告平安滨海支公司、平安蓟州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长富,诸葛春祥、天津顺腾达物流有限公司、太平保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6144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事故发生时间:2021年5月12日00时30分许。
二、事故发生地点:仓桑公路与白辛路交口处。
三、原告车辆车牌号及所有权属:王士秋驾驶登记在石家庄运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冀A7××**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实际车主为海涛。
四、被告车辆车牌号及所有权属:苏长富驾驶登记在天津顺腾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津C8××**重型半挂牵引车。
诸葛春祥驾驶登记在华夏融智(天津)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津C9××**重型半挂牵引车。
五、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苏长富负事故主要责任,诸葛春祥负事故次要责任,王士秋负事故次要责任。
六、被告事故车辆投保情况:苏长富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平安滨海支公司投保1份交强险,投保1份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事发在保险期间。
诸葛春祥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太平保险投保1份交强险,在平安蓟州支公司投保1份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事发在保险期间。
七、车辆损失评估时间:2022年2月26日;
年审多少钱委托部门:本院;
评估部门:天津市中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结论:车牌号冀A7××**事故车辆损失金额为146290元。
八、综合证据确认原告本次诉讼经济损失为:车辆损失146290元,鉴定评估费7300元,施救费7850元,共计161440元。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结合各方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认定事故责任,理据充分,应予采信。因苏长富、诸葛春祥所驾驶的车辆均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损失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不足部分在商业险限额内按责承担。本案系三方发生的交通事故,苏长富负事故主要责任,诸葛春祥负事故次要责任,王士秋负事故次要责任,本院依法酌定苏长富负60%的责任,诸葛春祥、王士秋各负20%的责任,故原告车辆损失应由被告按照以上责任份额进行赔偿。原告提交由本院委托天津市中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车辆损失进行评估的鉴定报告一份,因该评估报告系原告申请经本院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程序合法,结论客观真实,应予采信。评估费、施救费系原告实际开支,且有正式合法票
新骐达据,予以采信。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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