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志钦、李志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13
【案件字号】(2022)粤01民辖终80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敏
【审理法官】梁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凌志钦;李志辉
【当事人】凌志钦李志辉
【当事人-个人】凌志钦李志辉
【代理律师/律所】蔺姣广东尚辰律师事务所;刘玉星广东尚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蔺姣广东尚辰律师事务所刘玉星广东尚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蔺姣刘玉星
【代理律所】广东尚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凌志钦
【被告】李志辉
大众途威【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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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本案中,李志辉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为合同履行地,故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凌志钦上诉称李志辉的经常居住地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凌志钦上诉主张因疫情原因应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虽存在疫情防控,但并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该主张本院不予认可。综上,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凌志钦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7 03:00:48
【二审上诉人诉称】凌志钦上诉称,李志辉的经常居住地为珠海市香洲区,本案应当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由于疫情防控原因,本案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因此,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
凌志钦、李志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代汽车途胜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辖终80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凌志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姣,系广东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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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星,系广东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凌志钦因与被上诉人李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3民初84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道奇charger二审上诉人诉称 凌志钦上诉称,李志辉的经常居住地为珠海市香洲区,本案应当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由于疫情防控原因,本案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因此,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本案中,李志辉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为合同履行地,故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凌志钦上诉称李志辉的经常居住地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凌志钦上诉主张因疫情
吉利回应降薪原因应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虽存在疫情防控,但并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该主张本院不予认可。综上,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凌志钦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5万买什么车好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梁 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杜丽娟
练睿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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