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 理 原 则
最早的轮胎第三章 缺 陷 汽 车 产 品 召 回 管 理
20万内高性价比suv第四章 监 督 检 查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gm8下载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的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管理。feifan
第三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是指因生产、设计、材料、工艺等方面的缺陷,可能导致人身伤害
、财产损失等风险的汽车产品,由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或销售企业主动实施的召回行动。
第四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确保召回行动的及时、有效实施。
第二章 管 理 原 则
第五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实行事前备案和事后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保证召回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第三章 缺 陷 汽 车 产 品 召 回 管 理
第八条 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九条 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的或者进口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及时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召回。
第十条 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应当及时、明确地向社会公告,并依法向消费者提供免费维修、更换、退货等服务。
第十一条 销售企业在接到生产企业、进口企业的召回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配合召回工作的实施,并及时将召回通知告知消费者。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对其生产、进口、销售的汽车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确保生产、进口、销售的汽车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优卡二手车
第四章 监 督 检 查
第十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和纠正。
第十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工作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召回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抽查或抽样检查,对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和销售企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十七条 对于拒不召回的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和销售企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处以,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生产、进口或销售许可证件。
第十八条 对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和销售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处以,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生产、进口或销售许可证件。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和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免费维修、更换、退货等服务的,消费者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投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和销售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欧曼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