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0036-2013 汽车用自适应前照明系统
起草人:徐志强,上海小糸车灯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王颖欣,上海小糸车灯有限公司工程师
优科豪马轮胎第1部分标准制定情况简介
一、目的和意义
在欧、美、日等发达地区和国家,自适应前照明系统(AFS)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叶开始投入研制,先后推出了两代AFS系统。第一代是带弯道照明的系统,第二代是全功能适应各种不同路况的AFS 系统。全功能AFS 系统的研发以单个系统适应多种路况照明、改善照明效果、减少眩目、提高照明安全为目标,经过近十年的研究,已广泛地、成熟地应用于中高档车型上,并成为未来汽车前照明的主流方向。
我国于2000年后开始了第一代带弯道照明的AFS 系统的应用开发,不久之后,也开始了全功能AFS系统的研发。在产业化的推动下,业内对AFS技术标准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全标委及灯光分标委会贯彻国家“制定先进标准带动行业发展”的指导精神,成立了起草组攻克AFS产品标准。汽车类技术标准的特点在于,不仅对安全的基本要素做出了约束以提高行车安全,并且,其明显的新技术导向性能帮助和促进产品的开发和提升整车技术,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二、任务来源
本标准制订项目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发,项目编号20071485-T-303,项目名称为“智能前照明系统”。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名称为“汽车用自适应前照明系统”。修改后的标准名称与标准的内容更一致,并与同类标准名称的使用保持一致,便于标准的使用和管理。
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123-00系《关于批准装有汽车自适应前照明系统的统一规定》,Uniform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Approval of Adaptive front-Lighting Systems (AFS)for Motor Vehicles,包括00系补充件1至补充件3,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同时也参考了国内同类标准GB4599、GB21259等标准。
本标准的制定在行业内首次采用了标准起草工作组的形式。2008年4月16日,在连云港会议上成立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包括:上海小糸车灯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长春海拉车灯有限公司、山东鲁得贝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汽车灯厂、湖北法雷奥车灯有限公司、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
检验中心(襄樊)、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本标准于2010年3月25日完成报批稿。
三、编制原则及编制过程
我国汽车灯光法规体系依据ECE法规体系编制,制定的汽车照明和信号GB标准基本上与ECE法规相对应。本标准的技术条款与ECER123法规一致,包括本标准制定时批准颁布的ECE修改单。在中国,汽车照明和信号系统作为安全产品,实施强制性检验和CCC认证的管理,管理手段与应用ECE法规的58缔约国采用的管理方式完全不相同。本标准中的AFS产品的管理部分的编制主要参考了国内同类的标准。
综上所述,本标准中,安全产品的管理条款与ECE法规不相同,技术条款引用ECER123,因此,采用了非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原则。
编制过程蓝鸟至尊
1.标准的起草伊兰特最新报价
根据工作组的进度安排,上海小糸车灯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30日完成了标准初稿。标准的讨论和修改
2008年12月12日在昆明、2009年5月20日在长沙和2009年10月18日在上海,工作组对标准初稿进行了多次的讨论和修改,上海小糸根据工作组的修改意见,于2009年10月30日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并上网征求意见。
2.标准的审查
标准上网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单位对反馈意见进行了汇总和处理,并根据反馈的意见,对标准又进行了修改完善,于2009年12月20日形成了标准送审稿。2009年12月27日灯光分标委在常州召开了本标准审查会,通过了该标准的审查,会议并提出在对本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后,形成报批稿。
3.标准报批稿
上海小糸车灯有限公司根据审查会议专家的意见对标准进行了修改,于2010年3月25日形成了标准的报批稿。经过向国标审查部的咨询,报批稿又根据GB1.1-2009的要求进行了文本格式上的修改。由于GB1.1-2009编制上规定,附录的编排顺序应按正文中出现的先后排序,且不得出现子附录,标准的条款中部不允许出现悬置段,因此在标准报批稿中将原来的附录顺序重新进行了排序,增加了部分条目,以满足GB1.1的要求,本标准的逻辑关系因此受到了影响。虽然这些变化不会对标准的理解和实施造成影响,但毕竟在标准的使用上带来了一些不便,这将在以后标准版本更新的时候再考虑修
改。
4.标准的验证
标准验证是标准制修订的重要一环,标准的验证主要依据国内自己开发的样品。本标准在起草过程中,slrmclaren
上海小糸车灯有限公司开发了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的AFS系统,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产品供上海大众配套。2009年11月11日工作组组织了实验室试验和试车场的装有国内外AFS系统的实车试验,提高了大家的感性认识。
第2部分标准主要技术内容介绍
随着机械调节器、电子驱动控制系统、高亮度HID/LED技术、新型材料技术、计算机辅助技术等的成熟,智能化前照明系统成为了现实。本标准在不限制任何技术实现光分布的前提下,规定了自适应前照明系统的光型及有关参数等。
不同于其他前照明标准,本标准提出了一系列的新配光和控制要求,均基于新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无限度应用。新技术应为车辆驾驶员带来更安全的照明体验,并最终表现在能实现更远的照明距离上、以及能提升驾驶员更快速的辨识障碍物上,同时,不应对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影响。对于AFS系统,这些应用还应是自动的,根据不同的路况自动调用最合适的光型用于照明。因此,本标准重新定义了配光要求,以及引入适应不同路况的前照明配光级别,且不同的配光级别由车辆BCM根据不同的路况自动调用,避免人为的误操作。
一、标准的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M、N类汽车的自适应前照明系统。规定了自适应照明系统的技术要求、安装、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二、术语和定义
3.1条AFS的定义指出自适应前照明系统的两个基本要素为:自适应各种路况,及实现基本功能。系统的构成应包括:3.8条的“系统控制器”即车灯侧用于接收控制信号的部件,3.12条的“供电和执行装置”即供光源及其他控制器的供电装置,3.5条的“安装单元”即以壳体为单位的安装总成。
3.2 条“近光级别”特指四种特定的光型:C级近光即基础近光;V级近光适用于城镇道路照明;E级近光适用于高速公路照明;W级近光适用于潮湿路面照明。捷豹报价
3.3条“模式”为上述4种近光级别的附加模式,例如,“1类弯道照明模式”,即通过
移动拐点的方式实现弯道照明;“2类弯道照明模式”,即没有移动拐点即实现弯道照明的方式。
为了便于描述AFS装置的不同部分,在术语和定义章节定义了4种不同表述方式:3.4 条“照明单元”,强调光学单元构成;3.5条“安装单元”,强调以壳体为辨识单元的安装总成;3.7条“左侧”及3.8条“右侧”,均强调位于车辆某一侧的光学单元总和。
其他定义条款:
3.9条“中性状态”,即C级近光或初始远光的状态;
3.10条“信号”,车辆向AFS系统输入的控制信号,或者从AFS系统输出至车辆的反馈信号;
3.11条“信号发生器”,即模拟车辆向AFS输入的控制信号的装置;
3.13条“系统基准轴”,不同于其他灯光及光信号装置的基准轴,AFS的基准轴为整个系统的基准轴;
3.14条“调整”即用于检测时的调光;
3.15条“替代功能”,特指在故障时,用于替代的前照明功能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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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申明的是: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的配光测试评判前应取值左侧、右侧配光值的和值的一半,再与本标准中的配光标准值作比较。
基本照明要求:Emax线段上至少有一点≥4lx
1.故障时提供安全光型,或
2.未叠加弯道模式的近光,或
3.线段以上区域≤1 lx
失效反馈
其他的配光稳定型、塑料配光镜的相关实验、明暗截止线受热影响等的试验项目与GB 4599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