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0.09.14
【分 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
正文
 
关于《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空气滤芯和空调滤芯的区别——2010年4月19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局长孙建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的委托,就《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 修改的必要性
1212是什么意思  本市公共交通是由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轮渡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公共客运交通系统,是与人民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市政府转发的《关于优先发展上海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明确指出,公共汽电车客运在本市公共交通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截至2009年底,本市共有公共汽电车企业43家,从业人员64165人,线路1129条,车辆16272辆,日均营运里程306万公里,日均客运量741万人次,占全市公共交通日均客运总量的52.8%。
  2001年1月1日,《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作为当时国内第一部公共汽电车行业的地方性法规,对于巩固本市第一轮公交改革
果,推动公共汽电车行业“体制、机制、票制”的转变,提高服务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2003年和2006年,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城市交通差别化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对《条例》先后作了两次修正。
  随着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市民众对公共交通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在国家层面确立了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2007年,为贯彻国家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市政府转发了《关于优先发展上海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对本市公共汽电车行业实施了多项扶持政策。2008年,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市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情况开展了专项监督,提出了一系列建议。2009年初,市政府转发了《进一步深化本市公交改革的方案》,启动了本市公交行业第三轮改革。同年,市人大常委会继续将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实施情况作为专项跟踪监督项目,对本轮公交改革起到了促进和推动作用。
  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新一轮公交改革的推进,使得本市公共汽电车行业的整体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为适应新的体制,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在专项监督工作中提出的建议,修改《条例》显得十分必要,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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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和各项优先措施需要在《条例》中得到进一步明确和保障。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适用于整个公共交通体系,其中,近几年优先发展公共汽电车行业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财政、规划、道路通行等扶持政策体系。《条例》制定于2000年,当时公共汽电车行业刚完成第一轮改革,正在探索尝试市场化运作模式,对行业公益性的认识尚不充分,优先发展的措施规定得比较原则。当前,公共汽电车行业优先发展方面总结出的经验,有必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确保得到严格的执行。
  (二) “一区一骨干”的公共汽电车行业运营体制需要对线路经营权制度进行调整。本轮公交改革将推进形成浦西、浦东、郊区三大区域性经营格局,并已分别成立国有公共汽电车企业作为各个经营区域的骨干企业。在新的经营格局下,少数区县将只有一家国有公共汽电车企业,《条例》中规定的线路经营权招投标制度需要作一定修正。另外,由于部分区域内线路资源高度集中于国有骨干企业,弱化了线路经营权考核制度的监管力度,需要引入新的管制制度,以加强政府对这些企业的服务监管。
k31  (三) 公共汽电车行业的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近几年,本市通过
enkei实施优惠换乘、老年人非高峰时段免费乘车、更新环保车辆等措施,提高了公共汽电车行业的客运服务能力,但与市民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仍存在一定差距。为此,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的规范需要在《条例》中充实完善。此外,公共汽电车安全营运十分重要,必须从硬件设施、危险品检查等各方面规定更加严格的安全制度和措施。
麦克拉伦f1  二、 《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过程
  2007年起,《条例》修改工作连续两年被市人大常委会列为立法调研项目。原市城市交通管理局结合本市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情况,起草了《修正案(草案)》。2008年10月,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成立后,结合新一轮公交改革情况,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改。2009年,《条例》修改工作被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预备项目后,市交通港口局进一步完善了《修正案(草案)》,并于2009年8月报送市人民政府。2010年,《条例》修改工作被列入市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计划项目。
  《修正案(草案)》上报市政府后,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听取了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审计、建设、公安、国资等相关管理部门、部分区县政府和公共汽电车企业的意见。另外,还听取了市人大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召开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
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目前的《修正案(草案)》。
  三、 《修正案(草案)》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 关于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原则(《修正案(草案)》第一点)
  《条例》碍于当时的实际情况,对公共交通优先发展表述得比较原则。随着国家和本市相继明确了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原则的具体内涵,在《条例》中明确原则的具体内涵显得十分必要。为此,《修正案(草案)》规定,本市根据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对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在资金投入、规划用地、设施建设、道路通行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并通过完善相对区域经营格局,建设与轨道交通相衔接、布局合理、经济高效的营运体系,为市民提供快捷、安全、方便、舒适的客运服务。《修正案(草案)》在规定优先发展原则的基础上,对具体的优先发展措施在相关条文中作了明确规定。
  (二) 关于政府加大投入和建立企业成本规制制度(《修正案(草案)》第二点、第八点)
  近几年来,本市加大了对公共汽电车行业的投入,对换乘优惠、老年人免费乘车、车辆更
新、开辟冷僻线路等项目实施政府补贴。2009年,市和区县两级政府分别投入了约33.9亿元和4.3亿元,为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了资金保障。这一做法有必要形成长效机制,为此,《修正案(草案)》规定,市和区县政府对公共汽车和电车的投入应当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体系,并明确了政府承担费用的具体范围。
  2008年10月、12月,市财政局和市交通港口局先后联合下发《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和《公交会计核算办法》,对公共汽电车企业成本费用进行审计和评价。成本规制制度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补贴资金用于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了有效实施这一制度,《修正案(草案)》授权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交通港口局建立公共汽电车企业成本规制制度,并规定了企业报送财务和营运信息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