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尔南多阿隆索【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补偿
【审理法院】汽车折叠钥匙改装>奢华旅行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09
【案件字号】(2019)粤行终14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德敏方丽达李永梅
【审理法官】刘德敏方丽达李永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朱月佳;朱铭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朱月佳朱铭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朱月佳朱铭佳
【当事人-公司】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杜星堂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杜星堂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杜星堂
【代理律所】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朱月佳;朱铭佳 雪天行车注意事项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二审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朱月佳、朱铭佳等人于2018年12月14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另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花都区政府将徐妹房屋(花府集建字[90]第xxxx号)与朱广锋、朱锐光签订《东风日产产能扩建项目拆迁合同》的行政行为违法。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9年3月7日作出(2019)粤71行初7号行政裁定,驳回朱月佳、朱铭佳等人的起诉。朱铭佳等人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粤行终717号行政裁定,驳回朱铭佳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履行拆迁补偿安置职责行政纠纷,二审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应否受理。 本案中,上诉人朱月佳、朱铭佳诉请花都区政府限期对徐妹(已故)名下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花府集建字[90]第xxxx号)按照“花府办[2009]28号《关于印发东风日产产能扩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和安置区建设安置办法的通知》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拆迁补偿合同》手续。东风日产扩产扩厂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已于2009年9月就涉案房屋分别与当时确认的房屋权属人朱广锋、朱锐光签订《东风日产产能扩建项目拆迁合同》,并进行了补偿安置,现上诉人以其是徐妹的继承人提起本案诉讼,实际是要求花都区政府对其进行补偿安置。由于行政机关已于2009年通过签订拆迁合同的方式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补偿安置,上诉人针对涉案拆迁合同已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在涉案拆迁合同未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违法、无效的情况下,本案不存在要求行政机关对同一房屋重复进行补偿安置的基础,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上诉人上诉主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其诉讼请求,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田s660【更新时间】2022-08-23 06:11:13
奔驰e300最新报价【二审上诉人诉称】本案中,上诉人朱月佳、朱铭佳诉请花都区政府限期对徐妹(已故)名下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花府集建字[90]第xxxx号)按照“花府办[2009]28号《关于印发东风日产产能扩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和安置区建设安置办法的通知》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拆迁补偿合同》手续。东风日产扩产扩厂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已于2009年9月就涉案房屋分别与当时确认的房屋权属人朱广锋、朱锐光签订《东风日产产能扩建项目拆迁合同》,并进行了补偿安置,现上诉人以其是徐妹的继承人提起本案诉讼,实际是要求花都区政府对其进行补偿安置。由于行政机关已于2009年通过签订拆迁合同的方式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补偿安置,上诉人针对涉案拆迁合同已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在涉案拆迁合同未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违法、无效的情况下,本案不存在要求行政机关对同一房屋重复进行补偿安置的基础,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上诉人上诉主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其诉讼请求,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朱月佳、朱铭佳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粤行终148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月佳。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89号。
法定代表人:叶志良,区长。
委托代理人:杜星堂,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湛晓莹,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月佳、朱铭佳因诉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花都区政府)不履行拆迁补偿安置职责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粤71行初3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朱月佳、朱铭佳等人于2018年12月14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另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花都区政府将徐妹房屋(花府集建字[90]第xxxx号)与朱广锋、朱锐光签订《东风日产产能扩建项目拆迁合同》的行政行为违法。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9年3月7日作出(2019)粤71行初7号行政裁定,驳回朱月佳、朱铭佳等人的起诉。朱铭佳等人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粤行终717号行政裁定,驳回朱铭佳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履行拆迁补偿安置职责行政纠纷,二审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应否受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本案中,上诉人朱月佳、朱铭佳诉请花都区政府限期对徐妹(已故)名下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花府集建字[90]第xxxx号)按照“花府办[2009]28号《关于印发东风日产产能扩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和安置区建设安置办法的通知》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拆迁补偿合同》手续。东风日产扩产扩厂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已于2009年9月就涉案房屋分别与当时确认的房屋权属人朱广锋、朱锐光签订《东风日产产能
扩建项目拆迁合同》,并进行了补偿安置,现上诉人以其是徐妹的继承人提起本案诉讼,实际是要求花都区政府对其进行补偿安置。由于行政机关已于2009年通过签订拆迁合同的方式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补偿安置,上诉人针对涉案拆迁合同已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在涉案拆迁合同未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违法、无效的情况下,本案不存在要求行政机关对同一房屋重复进行补偿安置的基础,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上诉人上诉主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其诉讼请求,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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