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牌轻卡新规”正式征求意见!冷藏车不受2.5L限制、排量过渡期⾄明年
8⽉3⽇,⼯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公安部公开征求《关于进⼀步加强轻型货车、⼩微型载客汽车⽣产和登记管理⼯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本通知实施起,申报《道路机动车辆⽣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轻型货车产品,增加货厢材质、厚度、重量等参数信息;⼩微型载客汽车产品,增加座椅布置、固定⽅式等参数信息。
新申报产品及已列⼊《公告》的在产产品,除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外,还需满⾜本通知附件《轻型货车、⼩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关于车辆结构、参数配置⽅⾯的要求。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新产品,⼯业和信息化部将不予公告;除轻型货车发动机排量要求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在产产品,⽣产企业应⽴即停⽌⽣产,相关机构应⽴即停⽌接收相关产品合格证信息。
对已列⼊《公告》的排量⼤于2.5升但符合《技术规范》其他要求的轻型货车在产产品,给予⽣产过渡期⾄2022年3⽉31⽇,过渡期满后,⽣产企业应⽴即停⽌⽣产,相关机构应⽴即停⽌接收相关产品合格证信息。
对本通知实施前已⽣产并已上传合格证、但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库存产品,⽣产企业可向⼯业和信息
化部提出库存延期销售申请,并随附库存清单以及⽣产企业关于该型产品⽆“⼤吨⼩标”等违规情况、⾃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书⾯材料,经履⾏核实、公⽰等相关程序,可给予⼀定延期销售期限。根据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动进展的具体情况,⼯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将适时修订完善《技术规范》。
关于进⼀步加强轻型货车、⼩微型载客汽车⽣产和登记管理⼯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轻型货车、⼩微型载客汽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给⼈民众⽣命财产安全造成重⼤损失。从事故调查情况分析,轻型货车“⼤吨⼩标”、⼩微型载客汽车违法载⼈载货等是重要原因之⼀。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产专项整治三年⾏动计划》和《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动实施⽅案》要求,进⼀步提⾼轻型货车、⼩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性能,切实加强车辆⽣产和登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提⾼轻型货车、⼩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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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从产品源头有效消除轻型货车“⼤吨⼩标”、超载运输隐患,减少⼩微型载客汽车⾮法改装空间,⾃本通知实施起,申报《道路机动车辆⽣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轻型货车产品,增加货厢材质、厚度、重量等参数信息;⼩微型载客汽车产品,增加座椅布置、固定⽅式等参数信息。新申报产品及已列⼊《公告》的在产产品,除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外,还需满⾜本通知附件《轻型货车、⼩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关于车辆结构、参
数配置⽅⾯的要求。
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新产品,⼯业和信息化部将不予公告;除轻型货车发动机排量要求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在产产品,⽣产企业应⽴即停⽌⽣产,相关机构应⽴即停⽌接收相关产品合格证信息。对已列⼊《公告》的排量⼤于2.5升但符合《技术规范》其他要求的轻型货车在产产品,给予⽣产过渡期⾄2022年3⽉31⽇,过渡期满后,⽣产企业应⽴即停⽌⽣产,相关机构应⽴即停⽌接收相关产品合格证信息。
对本通知实施前已⽣产并已上传合格证、但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库存产品,⽣产企业可向⼯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库存延期销售申请,并随附库存清单以及⽣产企业关于该型产品⽆“⼤吨⼩标”等违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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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书⾯材料,经履⾏核实、公⽰等相关程序,可给予⼀定延期销售期限。根据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动进展的具体情况,⼯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将适时修订完善《技术规范》。
⼆、落实⽣产企业产品安全质量⽣产⼀致性主体责任
⽣产企业应严格遵循市场规则,合法守信进⾏⽣产经营,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提⾼风险防控意识,切实担负起产品安全质量、⽣产⼀致性主体责任,加强对车辆产品出⼚前检验,确保批产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确保批产产品与公告型式批准车型规格参数⼀致。
采⽤委改⽅式⽣产的货车整车⽣产企业承担委改产品安全质量、⽣产⼀致性完全责任,要制定办法对委改企业加强管理,对委托改装车辆产品实施质量控制和⽣产⼀致性管理,保证委改产品参数与许可参数⼀致。
⽣产企业应加强对机动车整车出⼚合格证管理,在机动车制造完毕且检验合格后实时填报、传送合格证电⼦信息,合格证载明的信息应当与《公告》产品技术参数以及产品实际技术参数⼀致,不得销售尚未传送合格证电⼦信息的机动车。严禁为同⼀机动车配发不同《公告》型号的机动车整车出⼚合格证,严禁对检验不合格、不符合⽣产⼀致性要求的车辆出具整车出⼚合格证明。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已公告产品,⽣产企业应组织进⾏设计整改。
经整改,确认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恢复其产品⽣产及合格证传送;⽆法满⾜要求的,⽣产企业应主动注销相关产品公告。
三、严把车辆产品检验机构产品检测关
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公告》车辆产品检测⼯作的车辆检验机构,要严把产品检测关。在对申报《公告》的样车进⾏检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不得减少检验项⽬,不得降低检验标准,要严格执⾏检验样品保留3个⽉的样品追溯制度。对货车产品,空载检测要认真检测产品整备质量,保存检验过程视频,保证在车辆随车⼯具齐全,备胎、⽔箱、油箱按规定加装、加注的条件下进⾏测量,要重点核验车辆发动机、轮胎、车桥、钢板弹簧等配置与申报车型总质量是否匹配;涉及满载检测的,要在检测报告中说明载荷加装⽅式⽅法,并附载荷加装照⽚,保存相关视频;采⽤⼤型砝码等模拟载荷进⾏满载检测的,应评价车厢(车⽃)强度与车辆申报承载能⼒是否匹配。
当发现车型配置与总质量不匹配、不合理,或存在⽣产企业制作使⽤“值班车厢(车⽃)”送检的车型,检验机构应及时停⽌检验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对⼩微型载客汽车,静态检验要重点查验车辆座椅布置及车厢后部空间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对不按上述要求进⾏产品检验、造成严重检测质量事故的检验机构,⼯业和信息化部将停⽌采信其检验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四、强化车辆产品⽣产⼀致性监管
各级⼯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产企业的⽣产⼀致性监管,督促车辆⽣产企业提⾼轻型货车、⼩微型载客汽车等产品安全技术⽔平。⼯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地⽅主管部门重点围绕轻型货车、⼩微型载客汽车⽣产企业及产品,以问题为导向,以重点检查与“双随机”相结合的⽅式,开展⽣产⼀致性监督检查。公安交通管理、⼯业和信息化部门进⼀步完善信息交换和联动机制,进⼀步完善车辆合格证信息⽐对制度,对在车辆注册登记环节发现的“⼤吨⼩标’等违规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快速预警、联合处置,对确认存在严重违规情形的⽣产企业及产品,由⼯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暂停或者撤销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公告》,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公安交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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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发布实施后,如⽣产企业仍有主观故意⽣产销售“⼤吨⼩标”产品、“⼀车双证”等违规⾏为的,⼀经确认,⼯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并责令企业收回违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刑事责任。
五、严格轻型货车、⼩微型载客汽车登记管理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轻型货车、⼩微型载客汽车等登记查验,严格按照《机动车查验⼯作规范》、《机动车查验⼯作规程》(GA801-2019)、《机动车运⾏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规定和标准查验车辆,对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数据及合格证数据⽐对不⼀致的,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在办理轻型货车登记时,重点核对轻型货车整备质量与检验合格报告、《公告》和合格证记载的整备质量数值,严禁为“⼤吨⼩标”车辆办理登记;在办理⼩微型载客汽车登记时,重点核对车辆外廓尺⼨、座椅布置和固定、轮胎规格以及防抱制动系统(ABS)等安全装置的配备。
05款爱丽舍对发现外观与《公告》明显不符、安全装置配备不齐全、轻型货车整备质量存在严重违规嫌疑的,按规定开展现场调查。对调查确认违规⽣产的车辆,要详细记录违规机动车基本信息及整车⽣产⼚家、⽣产⽇期、公告批次等信息,固定违规证据,通过信息系统上报违规机动车产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检验货车整备质量、发动机型号、货箱尺⼨、轮胎
燕飞利仕以及客车外廓尺⼨、座椅布置和固定、轮胎规格以及防抱制动系统(ABS)等项⽬,对与《公告》、国家标准不符的,⼀律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严格违规检验登记责任追究,对发现检验机构为“⼤吨⼩标”等违规车辆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律依法处罚,提请有关部门撤销资质认定证书;对车管所民警或⼯作⼈员为“⼤吨⼩标”等违规车辆登记上牌的,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严格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对“⼤吨⼩标”货车和⾮法改装客车造成⼀次死亡3⼈以上较⼤交通事故的,⼀律落实“四个不放过”的要求,依法追究违规⽣产、销售企业和相关责任⼈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六、推进在⽤“⼤吨⼩标”轻型货车治理
⽣产企业要严格落实⽣产责任,对违规⽣产销售的“⼤吨⼩标”轻型货车,应当积极进⾏整改或回收。对在⽤“⼤吨⼩标”轻型货车符合中型货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按照“安全标准不降、依规依标转改、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产企业组织重新整备转改,⼯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公告》确认转改车型型号;机动车所有⼈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变更车辆类型及质量参数申请,车辆经安全技术检验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重新审核确认的车辆型号参数办理变更⼿续。优化城市配送货车通⾏管理,⿎励城市根据配送需求适当放宽限⾏吨位,避免简单按照车辆号牌类型划分通⾏权。试点推进城市配送货车标准化车型,⿎励有条件的城市对标准化车型配送货车给予通⾏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