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路宝盒子
【公布日期】2016.08.26
【文 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
【施行日期】2016.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深圳建达成二手车【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6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第1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8月26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等具有区域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区域服务特征自行确定其他考试内容。”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大
纲、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
  区域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鼓励推广使用信息化方式和手段组织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五、将第九条中的“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中的“驾驶员”删除。
  六、将第十条修改为:“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宝马教授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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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五)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下统称从业资格证)。
  从业资格证式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
  鼓励推广使用从业资格电子证件。采用电子证件的,应当包含证件式样所确定的相关信息。”
  九、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持其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运营证申请注册。”
  十、将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将第二十二条中的“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修改为“或者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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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第二十二条后增加一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注册,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上岗前应当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优尼柯  十二、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十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由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实施。”
  十四、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十五、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的“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修改为“出租汽车经营者”。
  十六、将第四十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
  十七、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