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6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六号——
汽车制造(2020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汽车制造业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
本所汽车制造业上市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中的各项原则规定。上市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一节 年度报告
赵本山英菲尼迪qx56heico第一条上市公司应当结合当前宏观经济形势、汽车产业周期、新兴业态以及汽车进出口、税收、消费等行业政策因素,分析说明公司的整体发展状况、前景、风险以及应对措施。
大众公司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下列反映行业发展状况与公司行业地位的信息:
(一)行业整体运行情况包括公司各车型类别或主要零部件类别所处细分行业的总体销量、同比增幅等;
)行业发展变化情况,包括公司生产或主要零部件配套的各车型类别所处细分行业的市场准入、燃油标准、排放要求、新能源、进出口与消费等相关政策及实施变化情况,并提示相关风险;
(三)行业竞争格局,包括公司各车型类别或主要零部件类别所处细分行业的主要竞争对手、各车型类别或主要零部件类别的市场占有率及相关变动情况等。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主要经营模式,如整车制造、零部件制造、新能源汽车等业务板块分布,产品规划、产能制造、营销售后等经营环节,以及自主、合资、合作等经营战略
    上市公司可以从生产组织、成本控制、设备先进水平、产品更新换代速度等方面,分析并披露公司产品设计与生产能力优势。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研发能力,包括研发投入、核心研发人员情况、国内外专利、非专利技术、新能源汽车的研发、电子电气与软件的研发、自主研发能力、与领先研发机构或厂商开展合作情况等,以及在新技术、新兴业态等方面的研发情况。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产能状况,包括以列表方式披露公司主要工厂的设计产能、产能利用率、在建产能及其投资建设情况,并披露本公司的产能计算方法。
过路费计算上市公司应当结合市场供求情况和计划释放产能,披露下一年度的产能调整方案。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发展战略,包括竞争战略及业务调整计划、新业务新产品新业态发展规划、新项目投资计划等。
上市公司已公布重大产品上市计划或取得客户定点通知的,应当披露产品上市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提示可能导致重大产品推迟上市的风险因素。
第七条上市公司披露新兴业态情况的,应当从新兴业态的战略规划、商业模式、盈利模式、运营情况、主要竞争对手等方面,披露公司新兴业态的具体情况,包括新兴业态对公司当期盈利能力、未来经营模式等方面的影响,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上市公司整车制造业务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的,应当单独披露下列反映报告期内整车经营业务信息:
(一)整车产销量,包括按车型类别、境内和地区或其他方式分类统计的整车产品产销数据,以及导致相关数据同比变化幅度超过30%的行业及自身经营因素;
(二)整车销售收入、成本及毛利,包括按车型类别统计的主要整车产品收入、成本、毛利率及其上年度可比数据;
(三)零部件配套体系,包括主要车型类别的零部件外购和自制比例,以及零部件配套体系建设情况;
发动机、变速器、底盘,以及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核心零部件的外购比例超过50%的,应当汇总或分别披露该零部件前5名供应商的采购额及占该零部件采购总额的比例;
(四)整车销售方式:采用代理销售模式的,应当披露报告期末授权销售门店数量,以及报告期内新增门店数量和退网门店数量;采用直接销售模式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通过互
联网销售车辆的总体情况,报告期末直营门店数量,以及报告期内新增和关闭门店数量;采用订单销售模式的,应当披露报告期末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完毕的主要订单情况,包括订单金额、尚未确认收入金额、仍需交付的车型类别和数量;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通过分期、租赁、新能源汽车车电分离销售等其他销售模式销售整车的数量、金额和占比;
(五)整车企业双积分政策达标情况,以及购买或销售新能源汽车积分等方面情况。
第九条上市公司汽车零部件制造业务对外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的,应当单独披露下列反映报告期内零部件经营业务的信息:
(一)零部件产销量,包括按零部件类别、整车配套和售后服务不同市场、境内和地区或其他方式分类统计的零部件产销数据,以及导致相关数据同比变化幅度超过30%的行业及自身经营因素;
(二)零部件销售收入、成本及毛利,包括按零部件类别分类统计的主要零部件产品收入、成本、毛利、毛利率及其上年度可比数据,以及零部件产品重要原材料价格变化对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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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成本的影响;
(三)零部件销售方式,包括销售模式、销售渠道及其变化情况。
第十条上市公司开展新能源汽车相关业务的,应当参照前述规定,单独披露报告期内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经营情况,包括战略规划、技术路线、产品类别、车型结构、产能、产销量数据、销售收入、竞争优势,以及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核心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对外采购情况等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量化分析政府补贴对公司新能源汽车相关业务的影响,并提示政策风险。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开展海外业务的,应当披露海外业务的总体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规模、业务类型等,并分析汇率波动、所在国政策变化、市场环境变化、中国汽车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等引起的经营风险。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开展汽车金融业务的,应当披露下列反映报告期内汽车金融业务的信息:
(一)汽车金融业务基本情况,包括报告期内相关子公司经营汽车金融业务的业务模式、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等;
(二)汽车金融业务主要经营指标,包括报告期内发放贷款金额和笔数、贷款余额、信用减值损失情况、按五级分类划分的贷款分布情况等;
(三)汽车金融业务主要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流动性比例等。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可以单独披露汽车租赁、汽车代理销售、汽车售后服务、汽车电子商务和汽车增值服务等其他汽车行业相关业务的经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