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免费优惠)乘坐公交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3.16
【字 号】忠府办发〔2018〕37号
【施行日期】2018.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忠县免费(优惠)乘坐公交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忠县免费(优惠)乘坐公交车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6日
 
忠县免费(优惠)乘坐公交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全社会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使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共享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忠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65周岁以上老年人、盲人和其他一级二级残疾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下简称免费持卡人)、现役军人免费乘坐公交车;三级四级残疾人(以下简称优惠持卡人)减半优惠乘坐公交车。
  免费(优惠)持卡人须忠县户籍(或取得居住证的县外户籍)人口。
 
第三条  县交委主管免费(优惠)乘车的政策落实工作。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残联等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村(居)按各自职责做好免费(优惠)持卡人乘坐公交车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免费持卡人需办理免费IC卡,凭IC卡免费乘坐忠县城区内公交车;优惠持卡人需办理优惠IC卡,凭IC卡减半优惠乘坐忠县城区内公交车。
  现役军人(含现役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忠县城区内公交车。
 
 第二章 免费(优惠)乘车IC卡的办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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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免费(优惠)乘车IC卡由县交通运行监测与应急调度中心采用实名制制作发放和管理,卡上印制持卡人的姓名、头像、证件号。
 
第六条  65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免费乘车IC卡,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县外户籍需提供县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2寸彩照片;盲人和其他一级二级残疾人办理免费乘车IC卡,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县外户籍需提供县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2寸彩照片;三级四级残疾人办理优惠乘车IC卡,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县外户籍需提供县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2寸彩照片。
  忠县户籍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残疾人办理免费(优惠)乘车IC卡,需同时提供县残联的审核手续。国产普拉多270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持民政部门核发的证件办理免费乘车IC卡,便于财政部门核算政府公交补贴。
 
国服信奥兴第七条  IC办理卡地点在忠县行政服务中心(忠州街道巴王路14号一楼大厅,:85809998)。每人限免费办理一张卡,缴纳押金25元,退卡时凭相关有效证件退还押金(鉴于原7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卡时未缴纳押金,新办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车卡可暂缓缴纳。以后按新的政策由持卡人统一补缴)。
 
第八条  免费乘车IC卡在办卡或年审时每年虚拟充值600元,到期剩余清零。优惠乘车IC卡在办卡或年审时需缴纳50%乘车费用,且一次性充值不得少于100元,享受5折优惠;余额可转入下一年度使用,但不予退款。
 
第九条  免费(优惠)乘车卡因质量问题和人为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可持原卡和办卡凭证到忠县行政服务中心换卡。经鉴定属质量问题的,可免费更换新卡;属人为损坏的,需缴纳15元工本费更换新卡。换卡办理周期为7个工作日。
查询车辆违章  免费(优惠)乘车卡遗失的,需提供初次办卡时的所有证件到忠县行政服务中心挂失并申请补卡。补卡时需缴纳15元工本费。挂失补卡周期为10个工作日。优惠卡原卡内的余值可转充入新卡中。
 
第十条  免费(优惠)持卡人乘车时,应主动刷卡(照片面向驾驶员,将卡面靠近车载收费机的感应区5厘米以内,车载收费机亮灯并发出相应的响声和语音提示后方为有效)。但不能连续刷卡。
 
第十一条  免费(优惠)乘车卡每年审验一次,年审时间为免费(优惠)持卡人每年生日(均视为阳历)所在月,超过生日所在月的最后一天仍未年审的,次日自动失效。年审时须由免费(优惠)持卡本人带上免费(优惠)乘车IC卡和有效证件。
 
第三章 乘车规定
 
第十二条  免费(优惠)持卡人应在公交车候车亭或设有公交车站牌的站点候车、上下车,确保自身乘车安全和运输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驾驶员应当尊敬免费(优惠)持卡人,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乘车费,不得拒载或变相拒载免费(优惠)持卡人,不得有歧视、怠慢、刁难、谩骂免费(优惠)持卡人的行为。对残疾人随身必备的辅助工具,准予免费携带。
 
第十四条  免费(优惠)持卡人乘车时应自觉遵守乘车规定,主动出示免费(优惠)IC卡或现役军人有效证件。未携带相关有效证卡或使用无效乘车卡、过期乘车卡的,应按所乘车线路核定票价投币。
 
第十五条  免费(优惠)持卡人实行一人一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违者由公交车驾驶员或监督管理人员予以没收,按相应规定给予处罚并列入黑名单,一年内不予办理免费(优惠)乘车卡。重新办卡时另缴纳工本费15元。
 
第十六条  年迈体弱、行动不便以及患病的免费(优惠)持卡人须有监护人员陪护乘车(陪护者应按规定购票)。因自身原因不慎摔倒或突发疾病导致伤亡的,由其本人或监护人负责。
  为提高公交车安全服务水平,提倡持卡人早晚高峰时段尽量避开公交出行。
 
第十七条  免费(优惠)持卡人在享受免费(优惠)乘车时,人身受到意外伤害或财物受到损失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属于持卡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范围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意外伤害、医疗赔付程序和保额向投保人赔付,确保投保人的合法利益。
 
第四章 政府考核和补贴
 
第十八条  县交委应加强对公交企业的服务质量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贴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县交通运行监测与应急调度中心应建立免费(优惠)乘车刷卡量和免费(优惠)乘车卡办卡量统计制度。利用信息系统如实记录免费(优惠)刷卡量、免费(优惠)乘车卡办卡量,每月汇总通报。每年1月20日前填报上一年度免费(优惠)刷卡数据、办卡量和财政补贴申请,与县运管所共同核实,报县交委初审、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局按上年实际刷卡量(按核定票价)的80%、免费(优惠)乘车卡每张8元拨付县交委,由县交委分别发放到公交企业和县交通运行监测与应急调度中心。
 
第二十条  免费(优惠)持卡人乘车险由县财政按每年每车15座标准投保,保险费由县财政局核定结算。
 
 第五章 服务与监管
 
第二十一条  公交IC卡运营网络数据接入县财政局、县交委监控平台。
 
第二十二条  县交通运行监测与应急调度中心申请县畅达公司劳务派遣2人负责免费(优惠)乘车卡的办理和使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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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县运管所、县交通运行监测与应急调度中心、公交企业要抓好对免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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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和落实,及时纠正执行政策中的偏差、解决存在的矛盾,并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交企业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公共交通场所、站点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优待标志和咨询;车厢内应设置不低于总座位席数百分之十的专座供老幼病残孕优先使用,对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免费(优惠)持卡人给予照顾。要保持车容车貌良好,保障运输安全,提高运行效率,树立全国文明县城窗口形象,营造良好的爱老、敬老、助残、拥军的公交职业风尚。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忠县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乘坐城区公交车优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交委牵头定时召集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残联、县运管所、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县交通运行监测与应急调度中心、公交企业等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公交车免费(优惠)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县级相关部门要参与对免费(优惠)人在公交车上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协调处理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第二十六条  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要加强对公交车经营行为的监管,依照《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交企业要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与教育,确保安全行车、文明行车、礼貌待人。对收取或变相收取免费(优惠)持卡人的乘车费、拒载或变相拒载以及歧视、怠慢、刁难、谩骂乘车免费(优惠)持卡人的驾驶员,经查证属实后,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交企业要随时保持公交车刷卡系统的正常使用,严禁利用刷卡系统弄虚作假,如经查证核实,取消当年财政补贴,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残疾人优惠乘坐公共交通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忠府办发〔2012〕1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