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RULE OF LOW 法治
出租小客车指标风险在哪里本刊记者/蔡晓臻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由于 人口密集,车辆众多,使得堵车成为 常态,首都北京更是被称为“首堵”。而相关管理部门不得不采取多种措 施,来缓解交通和环境压力。随之,“摇号”“限行”使得本地车牌“一牌 难求”,外地车牌在北京出行不便。一面是人数庞大的摇号大军,一面是 大量闲置的北京车牌。有些人想着 租车牌来减少这些限制,另一部分人 也貌似到一条生财之路,巨大的错 位市场带动了车牌租赁的发展。
租约到期为拿回指标起诉车管所李某将自己的京牌小客车指标出租多年,租约到期后因无法联系到
车辆实际使用人,李某将北京市公安
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诉至
法院,要求拿回车辆指标。该案经过
一审、二审,李某的诉讼请求均被法
院驳回后,李某不服又向北京高院申
请再审。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对本案进行再审裁定……
此前由北京三中院作出的终审裁
定书显示,经一审法院查明,李某与
案外人高某于2013年6月14日签订协
议,约定李某将自己的京牌小客车更
新指标租给高某,时间为2013年6月
14日至2019年6月13日,租金15000
元,并约定李某协助对方办理有关车
辆手续上述协议签订后,李某将其
车辆指标及身份证件交由高某。
此后,分别在2013年8月29日、
2013年10月】6日、2013年11月15日、
2015年1月6日、2016年9月5日,案夕卜
人使用李某出租的车辆指标在市车管
所办理了机动车注册或转移登记5次。
按照上述协议约定,指标出租至
2019年6月1.3日到期,由于李某已
无法联系到车辆实际使用人,遂向法
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车管所的车辆
登记违法,同时要回车辆指标。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的起诉已超
过两年的起诉期限,且本案被诉的车
辆注册登记行为系李某违法出租车辆
指标产生的一系列登记行为之一,该
车辆指标的出租.影响了北京市小客
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频繁的车
辆登记行为扰乱了机动车登记秩序■=
因此,李某并不存在行政诉讼应予保
护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裁定驳回了
广汽集团应变新能源汽车赛道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李某出租车辆指标的违法行
为,一审法院还建议市车管所作为车辆
登记管理部门向车辆指标管理部门移
送案件线索,督促车辆指标管理部门依
据上述细则规定,对车辆指标所有人出
租车辆指标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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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不服该结果上诉至三中院。三中院经审理亦认为,李某针对被诉 机动车登记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具有 通过诉讼程序保护其诉讼利益并解 决其实质争议之必要性,不符合法定 起诉条件。终审驳回其上诉,维持了 一审裁定。终审裁定作出后,李某又 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
近日,北京高院作出再审行政裁 定,可谓对此类案件“一锤定音”。李 某申请再审时提出,其出租的是车辆,而非车辆指标,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他在2019年6月才知道被诉注销行 为,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北京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 进行了审査,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 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方有权 依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高院裁定指出,本案中,李 某出租小客车指标的行为扰乱了正 常的机动车登记管理秩序,现有证据 无法证明其存在通过本案诉讼予以 保护的合法权益。据此,北京高院驳 回了李某的再审申请。
法律链接:
参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涉嫌发布买卖、变相买卖、出租 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指标等相关信息,由指标管理机构对相关行为人的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账户
暂停三个月开展调查:,对于经公安、
司法机关及指标管理机构等调查确认
博越试驾视频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
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
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
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
记,指标作废。同时三年内不予受理
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出租小客车指标有何风险
在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到,李某签
订的出租小客车指标协议违背了《北
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并
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由此可
见,这种指标买卖协议,属于无效合
同,合同双方均可以向法院提出合同
无效,返还购买款项或者指标的请求。continental gtc
仔细分析一下这种小客车指标出
理想汽车2021款价格租的是如何操作的:
首先是出租人具有小客车指标,
自己又不使用,通过出租的方式转让
一定年限的使用权给他人使用。由于
法律法规不允许小客车指标的转让,
租赁人就必须通过将自己的车辆登记
在出租人名下的方式使用该指标。除
了合同无效被确认无效,相互返还的
风险外,是否还有其他风险能呢?
由于存在车辆登记人和实际所有
权人的分离,作为车辆实际所有人和
被登记上的车辆所有人的双方都存在
巨大的法律风险。
(1)对于车辆实际所有人
由于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在法
律意义上,车辆的所有人就为车辆登
记证上记载的人员,属于登记证上记
载人员的财产。
如果,该人存在其他法律纠纷,
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申请法院财产保
全或者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该车辆就
会被法院列人被保全人或者被执行人
的财产,对该车辆进行查封、扣押以
及拍卖等。作为车辆实际所有人必须
通过执行异议来主张自己为车辆的实
际所有人,向法院提供充足的证据予
以证明,才能被法院采信。
(2)对于指标出让人
由于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在法
律意义上就必须对该车辆进行妥善的
管理。
假如,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产
生法律纠纷,作为车辆法律意义上的
所有人,也将有可能会被列为被告,
卷人纷争。为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
就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自己在车北京二手车交易网
辆管理上已经履行了必要的义务。不
然,将有可能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
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
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奇骏越野车
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
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i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