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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1.01
∙【字 号】泸市府办发[2016]53号
∙【施行日期】2016.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6]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第七届人民政府9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日
泸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维护约车人、乘客、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运营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63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网络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市场调节的原则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为人民众的出行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网约车管理实施业务指导,并负责具体实施主城区(江阳区、龙马潭区)网约车的行政许可。
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维特拉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在我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分支机构应当在我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置安全生产、车辆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等机构,配备安全生产、车辆技术、服务质量专职管理人员。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经营地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营地在江阳区、龙马潭区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除提交《暂行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审核认定结果;
(二)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和证明材料;
(三)《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项所指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经营管理制度:
(1)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2)财务管理制度;
(3)票据登记管理制度;
(4)档案管理制度;
(5)会议管理制度;
(6)车辆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3)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4)驾驶员管理制度;
(5)车辆管理制度;
(6)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7)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8)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9)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0)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1)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2)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制度;
(1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3.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1)服务质量管理考核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2)企业各相关部门人员的质量管理监督职责;
(3)生产岗位服务规范;
风神足金联赛 (4)企业对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或规定;
(5)服务质量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6)来人、来信、来访制度;
新瑞虎5 (7)失物招领制度;
(8)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9)24小时服务保障值班制度;
(10)重特大服务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家用无人驾驶汽车报价 4.车内人员伤、亡赔付保险方案以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承诺书。
(四)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兰德酷路泽论坛 有关线上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注册地省级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审核认定结果。注册地在四川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程序按省上有关要求执行。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涉及相关部门的事项,由服务地同级相关部门会同审核。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按《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时效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前款时效不含向省级相关部门取得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时间。
第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许可的应当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许可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所在区县行政区域(其中江阳区、龙马潭区作为
同一经营区域),经营期限为4年。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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