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司法拍卖相关涉税事项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人民法院成交确认书原件(或人民法院成交告知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3.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加盖公章的买受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买受方为单位纳税人)
买受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买受方为个人)
【办理流程】
不动产窗口受理:受理业务,数据入仓
税务窗口受理:录入成交价格→出具申报表→缴纳税费→开具完税证明→开具增值税发票
不动产窗口受理: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
【税费标准】
转让方税费
一、转让方为单位纳税人的情形
(一)增值税:
纳税人类型转让的不动产情形计税方法
预缴税款
(不动产所在地)
申报税款
(机构所在地)
备注
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
30日前取得
非自建
简易计税差额/(1+5%)*5%
差额/(1+5%)*5%
-预缴税款
差额预缴
差额申报
高速免费时间2021元旦一般计税差额/(1+5%)*5%
全额/(1+9%)*9%
-进项税额-预缴税
差额预缴
全额申报自建简易计税全额/(1+5%)*5%
全额/(1+5%)*5%
-预缴税款
全额预缴
全额申报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所在地的适用税率(7%、5%、1%)(小规模减半)
(三)教育费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3%(小规模减半,月销售10万以下免)(四)地方教育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2%(小规模减半,月销售10万以下免)(五)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记载金额×0.5‰(小规模减半)(六)土地增值税1.核定征收
(1)普通标准住宅:成交价格×5%
(2)非普通标准住宅及非住宅:成交价格×6%2.查账征收
由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七)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将不动产转让所得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般计税全额/(1+5%)*5%全额/(1+9%)*9%
-进项税额-预缴税
全额预缴
全额申报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
非自建
一般计税差额/(1+5%)*5%全额/(1+9%)*9%
-进项税额-预缴税
款差额预缴
全额申报
自建
一般计税全额/(1+5%)*5%全额/(1+9%)*9%
-进项税额-预缴税
款全额预缴
全额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非自建
简易计税差额/(1+5%)*5%
差额/(1+5%)*5%-预缴税款差额预缴
差额申报
自建简易计税全额/(1+5%)*5%
全额/(1+5%)*5%-预缴税款全额预缴全额申报
euniq 6说明: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2.全额:取得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3.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含其它个人)转让不动产,应当按照《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二、转让方为个人(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的情形
(一)转让房产为住房性质的
1.增值税:
纳税人类型转让的不动产情形税款征收
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1.转让其取得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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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取得不满两年:(取得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1+5%)×5%;
B.取得两年(含)以上:免征增值税。
2.转让其自建自用的
住房
免征增值税
注:个体工商户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纳税;其他个人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
第14号)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所在地的适用税率(7%、5%、1%)(小规模减半)
3.教育费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3%(小规模减半,月销售10万以下免)
4.地方教育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2%(小规模减半,月销售10万以下免)
5.个人所得税
(1)核定征收:成交价格×3%(个人享受满五年唯一住房的免征优惠政策)
(2)查账征收:(成交价格减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有关合理费用)×20%
(3)个体工商户将不动产转让所得并入当年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记载金额×0.5‰(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小规模减半)
(二)转让房产为非住房性质的
1.增值税:
纳税人类型转让情形税款征收
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1.转让其取得的非住房(非自建)
(取得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购
置原价或作价)/(1+5%)×5% 2.转让其自建的非住房(取得的全部价款
+价外费用)/
(1+5%)×5%
注:个体工商户应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纳税;其他个人应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
第14号)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所在地的适用税率(7%、5%、1%)(小规模减半)
4.教育费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3%(小规模减半,月销售10万以下免)
4.地方教育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2%(小规模减半,月销售10万以下免)
5.个人所得税
特斯拉召回28万辆汽车(1)核定征收:成交价格×3%
(2)查账征收:(成交价格减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有关合理费用)×20%
(3)个体工商户将不动产转让所得并入当年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土地增值税
(1)核定征收:成交价格×6%
(2)查账征收:由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7.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记载金额×0.5‰(小规模减半)
增值税说明:奔驰威霆
一、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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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三、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二)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四、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五、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买受方税费
一、买受方为单位纳税人及个体工商户的情况
1.契税:成交价格×4%
2.印花税:成交价格×0.5‰(小规模减半)
二、买受方为其他个人的情况
(一)转让房产为住房性质的
1.契税:成交价格×对应税率
税种税率
契税
住房类型90㎡(含)以下90㎡以上家庭唯一住房1%  1.5%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
1%2%
第三套及以上住房4%
注:具备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唯一住房:1、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成员范围包括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无住房,首次只购买一套住房;
2、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曾有过住房但目前无住房,重新只购买一套住房的;
3、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有非住宅但无住房,只购买一套住房的。(知识简码:020319)(二)转让房产为非住房性质的
1.契税:成交价格×4%
2.印花税:成交价格×0.5‰(小规模减半)
【税费减免的相关政策】
一、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