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0.28
bmw 1系∙变形金刚3车型【字 号】红政办发〔2016〕226号
【施行日期】2016.10.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红政办发〔2016〕22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12号)精神,全面深化我州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众出行需求,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以方便人民众出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城市人民政府的自主权和创造性,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不断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全面深化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提升监管能力,改善服务质量,促进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约车发展;坚持依法依规,促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构建多层次、差异化的运输服务供给体系,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二、主要任务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约等方式。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的不同定位,结合各自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出行需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道路资源承载能力、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城市交通拥堵情况、环境保护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不断完善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指标体系和动态监测调整机制,鼓励、支持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辆。
  (一)深化巡游车改革
  1.科学调控运力规模。合理把握巡游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有效解决出租汽车运力不足的问题,促进出租汽车运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逐步实现运力规模的市场调节。(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保时捷panamera怎么读
  2.取消经营权有偿使用。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3.实行经营权期限制管理。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管理,经营期限不超过8年。对既有出租汽车,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科学的过渡方案,可采取重新签订经营权使用协议等措施,实现平稳过渡。出租汽车经营期限届满后,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配置。(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4.规范经营管理模式。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要组织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驾驶员、工会
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承包人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抵押金的利息等收益要归还承包人,也可用保函的方式代替抵押金。(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5.清理经营权归属。逐步清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归属。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6.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定期对市场供求情况、主要运营指标、企业经营成本、驾驶员收入水平等情况加强监测和分析,建立出租汽车运价评估、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运价水平和结构。(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州发展改革委、州交通运输局指导)全国连锁租车网
  (二)规范网约车管理
  1.实现平稳过渡。要督促网约车平台企业严格按照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及有关标准和要求,制定具体措施,确保2016年11月1日前,对已接入平台的车辆和驾驶员完成清理整改,实现平稳过渡。(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2.完善市场调节机制。网约车运力规模实行市场调节,县市人民政府可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市道路通行条件、城市公交发展水平、巡游车运力规模、市民出行需求等因素,探索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节机制,有序发展网约车。(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3.规范准入管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企业,应在云南省注册,并在经营所在地具有服务机构及相应的服务能力,获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网信等有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后,向城市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车辆的具体性能指标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州工信委会、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商务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指导)
  4.加强价格行为监管。网约车运价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网约车价格行为的监管,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制定政府指导价。(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州发展改革委、州交通运输局指导)
  5.加强网约车服务监管。网约车要有明显的运营标识,具体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要针对跨区域运输的网约车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运营安全。要按照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加强对网约车异地驻点经营、网络信息安全、平台企业劳动关系、网络支付结算行为、依法纳税、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各种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网约车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州委宣传部、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委、州公安局、州人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地税局、州国税局、州工商局、人行红河州中心支行指导)
  6.落实平台责任。网约车平台企业必须承担承运人、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网约车平台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组织营运车辆、确定服务价格、制定服务标准、驾驶员管理和服务监督等网约车经营活动管理。线上要加强对网约车经营全过程的动态监管,确保驾驶员按照国家有关规
呼和浩特交通违章查询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实行非现金支付结算。线下要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有关保险。网约车平台企业要将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州交通运输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委、州公安局、州工商局、人行红河州中心支行配合)
  7.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事件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自车辆登记之日起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公安局负责)
  (三)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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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明确定位。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并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其发展应当遵循“公益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维护合法权益、规范合乘行为、严禁非法营运”的原则。(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2.规范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对于提高交通资源利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减少环境污染,具有积极意义。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在通勤、节假日等时段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发展。(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3.加强管理。城市人民政府要在科学界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与营业性运输业务边界的基础上,作出相应规定,规范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坚决打击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运营的行为。(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