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车管理办法2019
汽车软管⽹约车在⼀⽚期待的呼声中终于变得合法了,以后的⽹约车到底以何种监管⽅式实现其合法化,新规对乘客、⽹约车、运营平台以及传统出租车和企业产⽣哪些影响?⽹约车管理办法有哪些具体内容?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约车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更好地满⾜社会公众多样化出⾏需求,促进出租汽车⾏业和互联⽹融合发展,规范⽹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从事⽹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络服务平台,从事⽹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约车。
focusst⽹约车运价实⾏市场调节价,城市⼈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约车管理⼯作。
各省、⾃治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政区域内⽹约车管理⼯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章⽹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申请从事⽹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企业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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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开展⽹约车经营的互联⽹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出租汽车⾏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电⼦⽀付的,应当与银⾏、⾮银⾏⽀付机构签订提供⽀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投资⼈、负责⼈⾝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的⾝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营业执照,属于分⽀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员和管理⼈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
法建⽴并落实⽹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电⼦⽀付的,应当提供与银⾏、⾮银⾏⽀付机构签订的⽀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本;
(⼋)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保时捷女孩
哈弗2.4⾸次从事⽹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材料由⽹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信、⼈民银⾏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
⽹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政主管部门进⾏审核。
第七条出租汽车⾏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之⽇起20⽇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批准,可以延长10⽇,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
第⼋条出租汽车⾏政主管部门对于⽹约车经营申请作出⾏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出租汽车⾏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出具《不予⾏政许可决定书》。
第⼗条⽹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信息服务备案后,⽅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份信息、接⼊信息、出租汽车⾏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络正式联通之⽇起30⽇内,到⽹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
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续。
第⼗⼀条⽹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运营的,应当提前30⽇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政主管部门书⾯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条拟从事⽹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座及以下乘⽤车;
(⼆)安装具有⾏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政主管部门,按照⾼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或者⽹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民政府对⽹约车发放《⽹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从事⽹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常州限行信息(⼀)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记录,⽆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暴⼒犯罪记录;
(四)城市⼈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约车经营⾏为
第⼗六条⽹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七条⽹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条⽹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的权利和义务。
⽹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的岗前培训和⽇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政主管部门报备。
⽹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户注册信息、⾝份认证信息、订单⽇志、上⽹⽇志、⽹上交易⽇志、⾏驶轨迹⽇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九条⽹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式,明确服务项⽬和质量承诺,建⽴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等信息。
第⼆⼗条⽹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约车运价,实⾏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条⽹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为,不得有价格违法⾏为。
第⼆⼗⼆条⽹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三条⽹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四条⽹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作。
第⼆⼗五条⽹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为。
第⼆⼗六条⽹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式将驾驶员、约车⼈和乘客等个⼈信息的采集和使⽤的⽬的、⽅式和范围进⾏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同意,⽹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前述个⼈信息⽤于开展其他业务。
⽹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和乘客的个⼈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提供驾驶员、约车⼈和乘客的姓名、联系⽅式、家庭住址、银⾏账户或者⽀付账户、地理位置、出⾏线路等个⼈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信息泄露后,⽹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信息和⽣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利⽤其⽹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即停⽌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持与协助。
第⼆⼗⼋条任何企业和个⼈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约车经营服务。
⽹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九条出租汽车⾏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出租汽车⾏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条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职责,对⽹约车平台公司⾮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有关个⼈信息、违反互联⽹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络和信息安全、应⽤⽹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为,依法进⾏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为的⽹约车平台公司进⾏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职责监督检查⽹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条发展改⾰、价格、通信、公安、⼈⼒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民银⾏、税务、⼯商、质检、⽹信等部门按照各⾃职责,对⽹约车经营⾏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为依法处理。
第三⼗⼆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记录,并纳⼊全国信⽤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约车平台公司⾏政许可和⾏政处罚等信⽤信息在全国企业信⽤信息公⽰系统上予以公⽰。
第三⼗三条出租汽车⾏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业⾃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约车经营活动的;
(⼆)伪造、变造或者使⽤伪造、变造、失效的《⽹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三⼗五条⽹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致的;
(⼆)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未履⾏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为的。
⽹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或者有严重违法⾏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六条⽹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
(⼀)未按照规定携带《⽹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为的。
⽹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约车驾驶员的⾏政处罚信息计⼊驾驶员和⽹约车平台公司信⽤记录。
第三⼗七条⽹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六、⼆⼗七条有关规定的,由⽹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约车平台公司及⽹约车驾驶员违法使⽤或者泄露约车⼈、乘客个⼈信息的,由公安、⽹信等部门依照各⾃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条私⼈⼩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民政府有关规定执⾏。
第三⼗九条⽹约车⾏驶⾥程达到60万千⽶时强制报废。⾏驶⾥程未达到60万千⽶但使⽤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约车经营。
⼩、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达到的标准报废。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备案。
第四⼗条本办法⾃2018年11⽉1⽇起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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