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11.20
【字 号】吉市政办发〔2017〕62号
【施行日期】2017.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17〕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0日
 
吉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世界十大名车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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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网约车运力投放按照动态调控、有序分批原则进行。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制定网约车运力规模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运价结构、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巡游出租汽车提供网约服务的,应执行巡游出租汽车运价。
  第五条  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奔驰车队  物价、工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国税、工商、质检、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提交省级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其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证明材料;
  (五)提供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在本市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机动车驾驶科目三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新款a4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告知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通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号牌为本市市区注册登记的5—7座乘用车,且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且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网约车经营时未满3年;
  (三)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四)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不低于10万元;新能源车辆轴距2600毫米以上;国家、省、市对车型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车辆属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且名下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或网约车;
  (六)车辆应当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七)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汽车或者新能源汽车。
  第十三条  申请人按照以下流程申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一)申请人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申请人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的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未登记注册的车辆,其所有人需提交车辆购置发票、车辆合格证、购置税缴税凭证、
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已登记注册的车辆,其所有人需提交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车辆登记证、行驶证、购置税缴税凭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