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迪a6论坛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55、外观设计立体商标的关系
外观设计与商标的关系没有与版权的关系来的密切,但在现实生活中、在逻辑上两者关系仍然存在,主要表现为和立体商标的关系,因为外观设计大多为立体的产品。
1、具有功能效果的产品外观不能作为立体商标,但可以作为外观设计保护
商标有一个特点,就是非功能性。而商标的非功能性问题在立体商标上反映的比较突出,如将电风扇的页片注册成商标就不允许。因为你要注册了商标,别人生产电风扇的页片就侵犯了你的商标权。而专利和版权保护期限总是有限的,尤其是专利,最长是20年,垄断最长也不会超过20年。商标虽然10年一续展,说起来也有期限。但如果总是续展,可以无限期的保护。如果允许注册风扇型商标,该商标垄断风扇的功能就不是10年或20年的问题,可能是永远。所以,非功能性是商标的一个特征。即在注册商标时,商标局要审查该商标是否具有功能上的效果。如果有,就要驳回该具有功能性效果的商标。但外观设计并不排除功能性,一个流线性的小汽车,既可以从减少空气阻力即功能性的角度申请发明专利,也可以从美感的角度申请外观设计。但获得外观设计保护的流线性小汽车,其保护范围并不限于美感,客
观上仍保护产品的功能性。即申请人主观上追求的或许是美感,但客观保护范围包括整个小汽车的形状,即包括功能性的要素。且外观设计申请人在主观上也可以既要求保护美感,也意在保护功能。之所以外观设计不排斥功能性,是因为外观设计保护的对象大多为工业产品,大多工业产品的形状具有功能性的要求。且外观设计的保护时间仅是从申请日起10年,不能延长,即使对功能性进行了垄断,时间也不长。故外观设计不排斥功能性。因此,基于商标排斥功能性,而外观设计不排斥功能性,故商标和外观设计发生重合或冲突的情况只能限于不具有功能效果的外观设计与商标之间。
充电桩加盟需要多少钱2、不具有功能效果的产品外观设计在保护上可能与立体商标存在交叉
如可口可乐的瓶子,可口可乐公司于1960年在美国申请了立体商标。但众所周知,中间呈流线型凹部的瓶子显然也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保护。还有我们中国酒鬼酒的瓶子,本身并没有功能性的效果,该瓶子已经申请了中国立体商标。当然,该瓶子也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保护(注1)。由于立体商标保护的时间要远长于外观设计,如果商家能将其产品的外观设计申请商标注册,不失为一种经营上的战略性选择。但是,同一产品可否同时获得上述两种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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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这仅仅是一个逻辑性上问题,通常是不太可能的。因为申请立体商标时,商家的产品通常已经上市,即使同一天申请商标和外观设计,外观设计由于具有新颖性的要求,授权后也可能被无效掉,不能获得保护。另外,还有外观设计保护期限届满后的他人使用问题,商家不会同时申请两种权利给自
己麻烦。当然,如果酒鬼酒的瓶子没有申请立体商标,而是申请了外观设计,10年以后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是否其他酒厂就可以随便生产该种瓶子,并用来装自己品牌的酒?答案亦是否定的。从专利法的角度讲,该瓶子形状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讲,如果其他厂家用该形状的瓶子装自己的酒,显然会误导消费者,也是应当被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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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经注册的立体商标不续展进入公有领域后,不能被申请外观设计
刹车油多长时间更换一次商标虽然可以无限期的进行续展,但假如某厂家放弃了续展,即放弃了某一立体商标,该商标是否可以再来申请外观设计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外观设计有新颖性的要求,该产品形状已经被当作立体商标使用,公众已经得知其形状。商标权终止后再以该形状申请外观设计,是不行的。但反过来,如果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以该终止的外观设计申请立体商标,是否可以。首先需要考虑该终止的外观设计在形状上是否有功能上的效果,如果有,是不行的。如果没有,则从逻辑上不排除,条件是不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原因是商标不要求有新颖性。商标制度规定期限的意义在于保护商标标识资源不被穷尽,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终止一年以后的商标,别的厂家仍可以“捡起来”接着用。所以,逻辑上不排除外观设计终止后再来申请立体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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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参见黄晖著《商标法》一书第40页,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出版(查阅讲座全文请搜索“专利知识讲座韩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