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网约车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市中心城区(含章贡区、南康区、赣县区、赣州经开区和蓉江新区)的网约车管理工作,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经营区域为市中心城区的网约车车辆行政许可工作,县(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经营区域为本县(市)行政区域范围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车辆的行政许可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迈克萨斯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县(市)人民政府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行政审批部门申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021广州车展(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在本地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东南三菱风迪思(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1.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
 2.驾驶员管理制度; 
3.网约车调度制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 
5.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
6.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 
北京汽车b407.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
8.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
(八)平台数据库数据真实有效地接入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承诺书;
(九)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美女香车
第七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新能源汽车排行榜行政审批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有效期限不超过4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由原许可机关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限届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六条重新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细则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