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中心支公司、王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22 
【案件字号】2022)黑04民终309号 
上海大众 刘坚【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蔚李连宇李慧 
【审理法官】李蔚李连宇李慧 
领克汽车报价及图片【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中心支公司;王敏;萝北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中心支公司王敏萝北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 
【当事人-个人】十堰东风汽车王敏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中心支公司萝北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 
【代理律师/律所】王志锁黑龙江德治律师事务所;王作林黑龙江泰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志锁黑龙江德治律师事务所王作林黑龙江泰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志锁王作林 
【代理律所】黑龙江德治律师事务所黑龙江泰然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京ag6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中心支公司 
【被告】王敏;萝北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萝北县环卫处职工郭振刚驾驶萝北县环卫处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郭振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萝北县环卫处在上诉人处投保交强险,故上诉人应在机动车和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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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吉普车型2022-09-23 03:04:44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黑04民终30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云山,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锁,黑龙江德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5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凤城建处退休干部,住萝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茹,萝北县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萝北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萝北县第四小学东侧。
     法定代表人:徐林,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作林,黑龙江泰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鹤岗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萝北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萝北县环卫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萝北县人民法院(2021)黑0421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寿财险鹤岗支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对人寿财险鹤岗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上诉费由各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请、证据认证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1、萝北县环卫处驾驶员郭振刚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与特种车辆要求B型以上驾照或M驾照不符,应当适用责任免除条款,上诉人不应承担责任。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十一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4项驾驶人驾驶与驾驶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第6项操作人员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该案件的免责情形存在,因此该投保车辆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
损失和费用,上诉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2、鉴定费不在上诉人理赔范围内,依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应由***或实际侵权人承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二、本案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便是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也应当取得向萝北县环卫处追偿权。驾驶员郭振刚未取得B型驾驶证,违法驾驶特种车辆,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被上诉人***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且未提交劳务合同,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的工资标准为每月5000元,也无法证明原告受伤期间因伤未发工资,因此误工费不应当支持。
     ***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一审已认定人寿财险鹤岗支公司对交强险和商业险并未向被保险人明确提示说明免责条款内容,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诉讼费用是法院依据诉讼费缴纳方法来裁判的,并不依据交强险条
款的约定而判决。关于误工费问题,在一审中已提交了视频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及与多个公司和单位的勘察合同,形成证据链条来证明误工费的标准,一审认定误工费的数额并无不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悦翔v3论坛     萝北县环卫处辩称,1、上诉人第一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引用的保险条款不能对抗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已对此问题叙述明确,引用法律充分且一审中上诉人明确承认未以任何方式向我方提示告知免责条款,因此法律规定不应免责。签订保险合同时,上诉人只向我方给付了两份投保单,并没有向我方出具保险合同。2、上诉人第二点上诉理由与本案无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萝北县
     环卫处立即给付原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款194,824.16元,被告人寿财险鹤岗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案法庭调查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18695.15元[其中医疗费177,272.95元、误工费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00元、护理费15000元、营养费9000元、伤残赔偿金52,273.2元、牙齿镶复费用3200元、被告抚养人生活费1,456元、精神损害
抚慰金4000元、复印费293元,合计318,695.15元。被告人寿财险鹤岗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鉴定费5310元及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1月27日15时55分,被告萝北县环卫处职工郭振刚驾驶萝北县环卫处所有和“柳工”牌轮式装载机在萝北县凤翔镇育苗路与凤翔大街交叉路口北侧“顺风汽车美容装饰中心”门前路段实施自南向北倒车过程中其车尾部与原告身体相接触,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萝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郭振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于当日在黑龙江农垦宝泉岭管理局中心医院,并于当日转院至鹤岗鹤矿医院住院,2021年3月3日出院,共计35天,诊断为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双侧腓骨小头骨折、右下肢皮肤捻挫伤、皮肤脱套伤、右侧胫骨平台外缘撕脱骨折、右胫前肌及趾长伸肌肉捻挫断裂、右胫后肌撕裂捻挫、左胫神经损伤、右外踝骨折、右前交叉韧带损伤、右下肢皮肤坏死。在黑龙江农垦宝泉岭管理局中心医院支出医疗费1,339.02元,在于2021年1月27日至3月3日在鹤岗鹤矿医院住院35天。202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