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薛波、王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东风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30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110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伟 
奥迪新款跑车【审理法官】张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余佩祥;薛波;王斌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余佩祥薛波王斌 
【当事人-个人】余佩祥薛波王斌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飞陕西迈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飞陕西迈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飞 
【代理律所】陕西迈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被告】余佩祥;薛波;王斌 
【本院观点】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  王斌是通过网络为其车辆投保商业三责险,平安财险陕西分公司作为保险人,在王斌投保时,向王斌出示了商业三责险的保险条款,王斌在《投保人声明》上签字确认了平安财险陕西分公司已将免责条款向其书面说明的事实,根据《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的规定,应认定平安财险陕西分公司对其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已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应对投保人王斌发生效力。  根据平安财险陕西分公司的商业三责险的约定,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免赔,故本案中余佩祥的车辆停运损失不应由平安财险陕西分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而应由侵权人薛波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平安财险陕西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4224号民事判决;  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薛波赔偿余佩祥车辆停运损失14263元;  三、驳回余佩祥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77元,减半收取289元,由余佩祥承担156元,薛波承担1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7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已预交,由薛波承担。薛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百米加减档技巧【更新时间】2021-11-02 20:59:45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薛波、王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1民终1101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某某西安绿地中心某某某某。
     负责人:韩宪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陕西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余佩祥):余佩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波。
审理经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斌。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伟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网上预订火车票可以提前几天二审上诉人诉称     平安财险陕西分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其公司不承担责任;2、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余佩祥、薛波、王斌承担。事实和理由:1、余佩祥在本案中主张的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并不在保险的理赔范围之内。2、商业保险不同于交强险,责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商业保险的理赔,本案中,投保人亲自操作购买流程,阅读保险条款,并自愿签订保险合同,理应尊重合同约定。3、在投保前,其公司向投保人出示了机动车辆保险投保提示书,并出示了商业险投保单及投保人声明,确认其公司已经对保险条款作出了详细的说明。且其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对免责条款进行加黑加粗的处理,投保人签字确认。其公司已经完全尽到了保险合同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故不应由其公司对停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余佩祥辩称,其认为停运损失应该是平安财险陕西分公司和薛波共同赔偿。
     薛波辩称,停运损失应该是平安财险陕西分公司赔偿,其买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减轻其的损失。
     王斌辩称,按照法律规定,平安财险陕西分公司应该赔偿本案的停运损失。
原告诉称     余佩祥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薛波、王斌、平安财险陕西分公司赔偿其车辆停运损失费31070元(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3月19日共计65天的全部停运损失,每日按478元计算,合计31070元);2、诉讼费由薛波、王斌、平安财险陕西分公司承担。
汽油添加剂有用吗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5日23时20分许,薛波驾驶所有人登记为王斌的陕A×××某某号小型轿车沿大兴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铁道西边500米左右掉头时,遇余佩祥的司机王陕川驾驶所有人登记为余佩祥的陕A×××某某号小型轿车沿大兴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相撞,后陕A×××某某号出租车又撞在桥上,致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2020年1月20日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薛波负事故全部责任,王陕川无责任。陕A×××某某号小型轿车在平安财险陕西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险,商业
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100万元。王斌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系通过网上办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投保单相关手续。平安财险陕西分公司举证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投保单,其中投保人声明记载:本投保人确认已经收到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本),且贵公司已向投保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别就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手写或打印版的特别约定内容作了明确说明,本投保人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因保险的明确说明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王斌否认看到平安财险陕西分公司举证的机动车辆保险投保提示书。平安财险陕西分公司就免除其责任的相关条款未举证其他证据证明履行了特别提示告知义务。薛波、王斌认可双方系朋友关系,事发当天王斌因喝酒无法开车,由薛波驾驶车辆送王斌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余佩祥受损车辆系出租客运汽车,办理有道路运输证,发证日期为2019年5月7日,个体性质,车辆类型吉利帝豪(甲醇)。余佩祥举证陕西万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维修说明,记载:车辆陕A×××某某号在2020年1月20日进店维修,事故损失大,备件需要订货,1月24日春节放假,至2月1日收假上班,2月1日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复工,2月25日通知上班,2月28日正常复工,3月19日下午维修完工并取车离店。双方均认可平安财险陕西分公司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余佩祥车辆维修费事实。余佩祥举证2013年8月1日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关于重
雷克萨斯gx报价
新核定出租车月评定税额的通知记载:2011年4月新增出租车及到期延续经营出租车,月核定营业额14345元,月缴纳增值税430.35元。另,因受疫情影响,西安出租汽车管理处及西安出租汽车协会先后发出通知,免除本市出租车经营公司企业及出租汽车驾驶员车辆相关承包费、任务金和个体工商户服务费,其中2月、3月各免除一个月,4、5月各免除三分之一。法院处理的另一同类型案件(调解),当事人举证2020年3月19日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证明一份,内容:经监控平台查询,西安市区出租汽车单车日均营业额2020年1月为714.59元、2月为356.18元、3月为322.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