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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蔡自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高速路况查询电话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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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2 
现代veloster报价【案件字号】(2021)豫13民终108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路明白丞博王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蔡自功;伊鸿喜;李水叶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蔡自功伊鸿喜李水叶 
【当事人-个人】蔡自功伊鸿喜李水叶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君君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君君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君君 
【代理律所】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奥迪a3导航【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 
【被告】蔡自功;伊鸿喜;李水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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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蔡自功伤情是否系案涉交通事故所致,人寿财险运城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二、一审法院对于伊鸿喜医疗费数额的认定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基本原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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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1 01:55:16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蔡自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13民终108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中银大道546号一层、二层204至217、三层。
     负责人:畅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君,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自功。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光营,南阳市西峡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伊鸿喜。
     原审被告:李水叶。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运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自功,原审被告伊鸿喜,李水叶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不服西峡县人民法院(2020)豫1323民初4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人寿财险运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人寿财险运城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本案上诉费用由蔡自功承担。事实与理由:1.首先,西峡县交警队经现场勘查、事后调查,仍没有发现伊鸿喜驾驶的车辆与蔡自功有明显的碰撞痕迹,最终制作交通事故证明书显示“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其次,几个村民的证人证言表示均没有看到有碰撞的瞬间,但在对事情经过的描述上却完全一致,明显与常理不符,当时天已经黑了,不排除是其自己驾车不小心摔倒而受伤。最后,如果伊鸿喜驾车将蔡自功撞倒又逃离现场,他不可能还在不远处停下来问路,而且从被问路的村民的证人证言可以看出,伊鸿喜在问路的时候并无异常,单就这一点来说,就不符合撞人后的表现,因此,不管是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无法证明伊鸿喜有撞倒蔡自功的行为。2.蔡自功外购药小票中有两张分别为2020年3月15日和3月16日在西峡县民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购买白蛋白,金额分别为756元和1512元,与其提交的2020年3月19日发票相一致,所以有可能蔡自功先在15日和16日购买时出具了小票,在19日开具了发票,存在重复计算2268元的情况。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蔡自功辩称,人寿财险运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人寿财险运城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