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杨尚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奇瑞旗云1
【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24 
【案件字号】(2021)辽08民终13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名环段建勇王娣 
【审理法官】杨名环段建勇王娣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杨尚峰;姜若梅 
本田摩托车跑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杨尚峰姜若梅 
【当事人-个人】杨尚峰姜若梅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轶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轶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轶 
【代理律所】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被告】杨尚峰;姜若梅 
【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责任比例问题,被上诉人杨尚峰提供了事故发生的视频,能够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上诉人也派员到现场勘验,事故未发生在公共道路上,且车辆未经交警部门依法认定为违停,故上诉人主张责任比例按照50%予以赔偿,没有事实依据。 
【权责关键词】代理不当得利侵权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折价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衢州祥龙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责任比例问题,被上诉人杨尚峰提供了事故发生的视频,能够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上诉人也派员到现场勘验,事故未发生在公共道路上,且车辆未经交警部门依法认定为违停,故上诉人主张责任比例按照50%予以赔偿,没有事实依据。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评估报告不客观、不真实的问题,经查,通过案涉车辆受损照片可以看出后保险杠、左后尾灯、左后翼子板灯均已断裂或者附带受损,车衣经碰撞亦应进行重置,故评估报告按照更换配件进行评估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评估价格
高于4S店估价的问题,经查,案涉车辆评估价格低于劳斯莱斯汽车服务中心维修估价,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车辆已修复完毕应实地勘查拆解一节,被上诉人杨尚峰辩称案涉车辆已另行出卖,上诉人该项请求需经案外人同意,本院无法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32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2:51:24 
无限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杨尚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8民终1308号
中型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智泉街东甲4、甲5某号。
     负责人:孔繁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轶,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尚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为,盖州市兴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若梅。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尚峰
、姜若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盖州市人民法院(2020)辽0881民初3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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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应按照100%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损失评估价格过高依法予以改判。(一审法院多判302198元)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上诉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按照100%的责任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一,本起交通事故未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第二,被上诉人杨尚峰的车辆未停放在停车位,其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三,虽然被上诉人杨尚峰在一审庭审时提供了视频证据,但是不能据此认定上诉人应承担全部责任。上诉人认为应按照50%比例进行赔偿为宜。二、上诉人认为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不客观、不真实。第一,本案中评估机构对所有受损零配件均按照更换进行评估,明显不符合客观情况。首先,被上诉人受损的车辆的零配件并不是全部需要进行更换,有的仅需要维修即可。其次,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机动车价格鉴定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损毁机动车受损部件修复或更换的确定问题,第(二)对受损部件的修复或更换有争议,由价格鉴定人员向委托方提出,由有资质的技术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所以在未经技术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是否统一需
要更换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单方认为需要更换,且上诉人有异议的情况下,该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二,本案上诉人的车辆尚未进行维修,应待其实际维修且开具发票后,根据实际维修金额进行赔偿,否则上诉人可能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况。综上,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上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