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平安人身保险条款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修订)
第一章投保条件
第一条凡十六周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被保险人,或经被保险人同意后其直系亲属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保险保险期限自保险证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并领取保险金时止。丰田卡罗拉召回
第四条在保险证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保险证生效之日起二年后,因疾病所致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全数(见附表),保险证效力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全数(见附表),保险证效力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自保险证生效之日起二年后,因疾病所致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全数(见附表),保险证效力即行终止。
4、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全数(见附表),保险证效力即行终止。
5、被保险人生存及缴费至60周岁的保险生效日的对应日期时,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全数(见附表),保险人在给付生存保险金后,仍承担上述1-4项的保险责任。
6、若被保险人在领取生存保险金之前发生上述1-4项保险事故,保险人在给付死亡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同时,返还所缴保险费全数(不含利息)。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情事所致被保险人的高度残疾或死亡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保险证生效、复效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有隐瞒、不实行为。
2、由于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3、由于被保险人自杀、聚众斗欧及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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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于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5、自保险证生效之日起或自保险证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由于疾病造成的死亡和身体高度残疾。
东本汽车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事。
第四章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限额
第六条缴纳保险费方式分年缴600元、半年缴300元、季缴150元、月缴50元四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定一种,缴费方式一经确定,中途不能任意变更。保险费缴至被保险人
60周岁的保险生效日的对应日止。
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和缴费方式确定(见附表)。
第七条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额以人民币十二万元为最高限额。被保险人可据自身年龄投保多份,但累计死亡保险金额不能超过最高限额。
第五章生效、失效、复效、退保、借款和指定受益人
第八条保险证自签发并缴纳第一次保险费的次日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
第九条按年缴纳保费的缴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的月;按半年缴纳保费的缴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的对应日所在的月;按季缴纳保费的缴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季的对应日所在的月。缴费期限的次月为宽限期,宽限期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没有按规定的期限缴纳保险费,保险证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保险人亦无催缴保险费的义务。
第十条自保险证失效后一年内,如果满足第一章投保条件,可以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保险证恢复效力,保险人按第四条规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证复效之日起二足年内,对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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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投保人在保险证生效满且已交足的保险费以后,可以向保险人申请退保。保险人按规定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见退保金额表),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后,不予退保。
第十二条保险证生效满且已交足的保费后,投保人如有急需,可以凭保险证向保险人申请借款。但所借金额不得超过保险证规定退保金的90%,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天,借款利息按同期五年期定期存款月利率计算。对逾期不还的,凡借款本息达到或超过退保金数额时,保险证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保险人批注后生效。
第六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证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和身体高度残疾,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本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由于迟缓申报而致使保险人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应由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负担。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所致高度残疾,应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在其结束后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仍未结束,则按其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证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其受益人凭籍保险证、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向保险人申请领取死亡保险金。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在保险证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体高度残疾,被保险人凭籍保险证、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向保险人申请领取高度残疾保险金。
第十八条发生退保时,投保人凭保险证、投保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向保险人申请领取退保金。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发生第五条第四、五款内情事,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所缴保险费(不含利息);发生第五条第一、二、三款内情事,作退保处理(见退保金额表)。保险证效力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金给付时应扣除未归还的借款和利息。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保险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如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处理:    1、投保时被保险人正确年龄超过本条款费率表规定的最高年龄,保险证无效,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所缴保险费。
2、投保时被保险人正确年龄未到本条款费率表规定的最低年龄,保险证自被保险人达到最低年龄时开始生效。
3、投保时被保险人正确年龄大于错误年龄,应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和利息(按同期五年期定期存款月利率计算)。如系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按投保时的正确年龄相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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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自死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提出申请,即为自动放弃权益,保险人不再给付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明显和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四条保险证所列条款以及和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批注都是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本条款所称“高度残疾”是指“高度残疾表”内的情事。
第二十六条保险双方在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保
一生平安人身保险保险金额表
按半年缴300元,年缴600元标准按月缴50元,季缴150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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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5周岁承保对象办法(甲种还本)
一、保险对象
凡五十一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保险责任及保险金额
在保险证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保险证生效之日起二年后,因疾病所致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5000元,保险证效力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5000元,保险证效力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自保险证生效之日起二年后,因疾病所致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10000元,保险证效力即行终止。
4、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10000元,保险证效力即
行终止。
5、被保险人生存及缴费至十足年时,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全数(见附表),保险人在给付生存保险金后,仍承担上述1-4项的保险责任。
6、若被保险人在领取生存保险金之前发生上述1-4项保险事故,保险人在给付死亡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同时,返还所缴保险费全数(不含利息)。
三、保险费
缴纳保险费方式为年缴,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见附表),保险费缴至被保险人的保险证生效后的十周年的对应日止。
四、本办法中未及部分仍参照原条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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