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
中国平安电话车险2021.06.02
施行日期
2021.06.02
文号
银保监发〔2021〕14号
主题类别
银行业监督管理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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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1〕14号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已于2021年1月6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第1次委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
  2021年6月2日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高公司治理质效,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科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第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法、本准则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建立包括股东
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治理主体在内的公司治理架构,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完善风险管控、制衡监督及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逐步达到良好公司治理标准。
  良好公司治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清晰的股权结构;
  (二)健全的组织架构;
  (三)明确的职责边界;
  (四)科学的发展战略;
  (五)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
  (六)有效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七)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
  (八)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九)良好的利益相关者保护机制;
  (十)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二手奇瑞东方之子
  第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银行保险机构合法权益。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治理主体或相关人员不得以干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正常召开等方式妨碍公司治理机制的正常运行,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制定并及时修改完善公司章程。银行保险机构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和职责等作出安排,明确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各方权利、义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银行保险机构作出在必要时向其补充资本的长期承诺,作为银行保险机构资本规划的一部分,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制定审慎利润分配方案时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
  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的权利限制。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的,应当限制其在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并限制其提名或派出的董事在董事会的表决权。其他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的,商业银行应当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对其相关权利予以限制。
  第七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实施行政许可、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评估等方式,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实施持续监管。
  监管机构可以根据银行保险机构的不同类型及特点,对其公司治理开展差异化监管。
柴油捷达  监管机构可以派员列席银行保险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银行保险机构召开上述会议,应当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监管机构。因特殊情况无法满足上述时间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管机构并说明理由。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等文件及时报送监管机构。
  第八条 监管机构定期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情况开展现场或非现场评估。
  监管机构反馈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后,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并按监管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章 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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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国有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持续探索和完善中国特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第十条 国有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列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第十一条 国有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
高级管理层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行长(总经理)一般担任副书记。
  第十二条 国有银行保险机构党委要切实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重点管政治方向、领导班子、基本制度、重大决策和党的建设,切实承担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国有银行保险机构要持续健全党委领导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重大决策应当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保证职工代表依法有序参与公司治理。
  第十四条 民营银行保险机构要按照党组织设置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机构,积极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政治引领,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凝聚职工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先进企业文化,促进银行保险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章 股东与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股东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成都油价
  第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股东除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股东义务外,还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一)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或者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符合监管规定,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银行保险机构股份;
  (三)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如实向银行保险机构告知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入股资金来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投资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等信息;
新交规扣分细则  (四)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变化的,相关股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银行保险机构;
  (五)股东发生合并、分立,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解散、清算、破产程序,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银行保险机构;
  (六)股东所持银行保险机构股份涉及诉讼、仲裁、被司法机关等采取法律强制措施、被质押或者解质押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银行保险机构;
  (七)股东转让、质押其持有的银行保险机构股份,或者与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银行保险机构利益;
  (八)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银行保险机构、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
  (九)银行保险机构发生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规行为的,股东应当配合监管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
  (十)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列明上述股东义务,并明确发生重大风险时相应的损失吸收与风险抵御机制。
  第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支持股东之间建立沟通协商机制,推动股东相互之间就行使权利开展正当沟通协商。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与股东之间建立畅通有效的沟通机制,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可以向监管机构反映有关情况。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股东大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除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外,银行保险机构股东大会职权至少应当包括:
  (一)对公司上市作出决议;
  (二)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五)对聘用或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法及本条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不得授予董事会、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行使。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列明股东大会职权,股东大会召集、提案、会议通知、表决和决议、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开年度股东大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未能在公司法及本准则规定期限内召开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