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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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
燕刘剑
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
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7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7月28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等七部委,共同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发布会,介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相关政策。新规将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我国出租汽车行业正式迈入“互联网+”时代。本文试就网约车经营服务
的税务处理进行探讨。
一、网约车经营概况近年来,网约车悄然兴起,让人们体会“互联网+”与日常出行的紧密联系。滴滴出行、优步(Uber )等免费打车平台,通过创新科技为乘客和合作司机高效即时匹配,提供安全、高效、可靠、便利的出行选择。《办法》的出台,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
《办法》将网约车经营服务的
概念界定为,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办法》对网约车经营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如: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利益。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
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为适应平台公司的轻资产运行特征,《办法》不再要求平台公司自有车辆,但平台公司必须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具备合法资质,以及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网约车经营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不用承包金、不用定额,而是根据运营情况,驾驶员和企业共同承担风险,合理分配利益。
二、相关税收政策
(一)交通运输服务税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对交通运输服务进行具体界定。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从事交通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纳税。
汽车 图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属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即36号文将无运输工具承运人提供的承运业务,从货物代理中区分出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货物运输代理税收规定
36号文规定,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商务
济南汽车配件沐飒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所谓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运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
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纳税人,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纳税。
三、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税务处理
为方便讨论,举一个具体的例子:某一行程打车费为60元,平台公司为乘客提供5元抵用红包,乘客实际支付55元。平台公司按打车费的一定比例向网约车驾驶员收取手续费,假设手续费收取比例为15%,则本订单的9元由平台公司收取作为手续费;余下的51元支付给网约车驾驶员。平台公司为拓展市场,还会支付网约车驾驶员一定数额的接单补贴。
(一)网约车经营类型界定
从表象上看,平台公司以网络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为乘客和网约车驾驶员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平台公司的经营行为究竟应界定为交通运输服务还是经纪代理服务,鉴于交通运输服务和经纪代理服务均属于营改增范畴,让我们从《办法》和36号文的相关规定中寻答案。
《办法》规定平台公司应承担承运人责任,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均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办法》总则部分指出,本办法的制定是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从经营模式、使用车辆、服务对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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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经营服务是利用出租汽车这一运输工具将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36号文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
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在经纪代理服务中,与网约车经营服务可能有交集的只有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接受委托,办理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针对的是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业务,并未提及利用运输工具将旅客送达目的地的业务。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网约车经营服务是平台公司以承运人身份接单,向乘客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网约车驾驶员完成旅客运输服务。实质上是一种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即网约车经营服务提供的是交通运输服务,而不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二)平台公司的税务处理
平台公司从事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依据36号文规定,应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上述例题进行具体阐述,平台公司将打车费60元确认为营业收入,向乘客提供出租汽车发票。平台公司为乘客提供的5元抵用红包,可作为销售折扣折让处理,并在发票上注明。即平台公司该笔业务以55元(含税价)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适用税率11%(一般考虑平台公司经营规模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实现销项税额为5.45元。
平台公司支付给实际承运人——网约车驾驶员的51元,理论上可以向收款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
霸锐价格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使用对象不同,分为自开和代开两种。税法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而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网约车驾驶员在税法上应归属于个人,如办理税务登记,可成为个体工商户;若未办理税务登记,则为其他个人。
目前,网约车驾驶员一般为其他个人,而现行税法允许其他个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仅限于出租不动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即网约车驾驶员一般情况下既不能自行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符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因此,平台公司支付给网约车驾驶员的51元,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出现了增值税链条的断裂。
安徽江淮汽车增值税的征税方式有扣税法和扣额法。一般情况下,采用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扣税法更加高效,符合税制中性原则。但当出现增值税链条断裂时,可考虑采用扣额法,即引入差额征税。国家实施税制改革,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为保障改革涉及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目标,差额征税政策是一项重要措施。平台公司如无法取得进项发票,出现增值税链条的断裂,以至于税负畸高,显然有悖于国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精神。
为更好地扶持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发展,笔者建议对网约车经营服务采用差额征税方式,即平台公司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网约车驾驶员的运输费用为销售额,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仍以上述例题说明,平台公司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60元,扣除销售折让5元,换算为不含税价49.55元,扣除支付给网约车驾驶员51元(不含税价45.95),以差额3.6元作为计税依据,按11%税率,计算增值税额为0.4元。36号文要求,试点纳税人按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文件列举的有效凭证有发票、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完税凭证、财政票据等,考虑网约车行业的特殊性,笔者建议,其有效凭证以网约车平台订单数据,作为差额扣除的有效依据。
(三)网约车驾驶员的税务处理
网约车驾驶员从事交通运输服务,应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3%的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暂免征税增值税。超过规定标准,实现增值税的,可由平
8月26日,湖北省随州市国税局开展无偿献血活动。此次献血的35名国税干部,既有50多岁的老党员,也有20多岁的年轻同志,有多年坚持献血的“金牌”英雄,也有第一次献血的热血青年。(图/文:随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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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公司代收代缴。
(四)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发票开具
《办法》规定,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36号文规定,实施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差额扣除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符合差额征税条件的,在第一次申报差额计税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36号文还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考虑网约车经营服务对象为乘客,可由平台公司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上例中,平台公司可开具6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乘客。
此外,在当前税收现代化、互联网+税务
深度融合的背景下,同为信息时代的产物,网约车经营服务使用电子发票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结合
当前正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税务机关应大力倡导网约车经营服务业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
零收入可否扣除招待费
悄然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给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同时设置了两个控制指标:一个是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60%;另一个是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二者相互制约,把业务招
待费的税前扣除额控制到了最小。
如果把业务招待费按实际支付额60%计算的数额作为第一个控制指标时,按销售(营业)收入5‰计算的数额,如果大于按实际支付额60%计算的数额,按实际支付额60%计算的数额扣除;按销售(营业)收入5‰计算的数额,如果小于按实际支付额60%计算的数额时,按销售(营业)收入5‰计算的数额扣除。
如果把业务招待费按销售(营业)收入5‰计算的数额作为第一控制指标时,按实际支付额60%计算的
数额,如果大于按销售(营业)收入5‰计算的数额,按销售(营业)收入5‰计算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支付额60%计算的数额,如果小于按销售(营业)收入5‰计算的数额时,按实际支付额60%计算的数额扣除。总之,最终是按两个指标中的最小值扣除业务招待费。可见,企业当年的销售(营业)收入为零时,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计算的数额也为零,即零收入时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的。
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将不受销售收入是否为零的影响,即使在筹建期未能取得销售收入,但仍可按照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直接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此外,在填报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如果按实际支付额60%计算的业务招待费数额,远远大于依照年度账载销售(营业)收入5‰计算的数额、且企业出现亏损的情况下,应特别注意对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收入、依会计规定不确定收入而税法规定应确认的收入进行足额调整,以提高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的限额。
跃进轻卡◇青年是社会的未来,长辈的希望。青年的希望,是长辈希望的希望。青年应当奋力去实现,长
辈也应当尽力帮助他们去实现。用汗水浇灌事业的大树,将会收获甜蜜的硕果,把青春消磨于吃喝玩乐之中,终将尝到惆怅和痛苦。
◇有时候,人与人之间,会因为经历、背景、阅历、不同文化等而产生误解甚至冲突,心怀善意,努力化解,化解不了,避而远之,就行了。世界有时候是很大的,而胸怀也要宽大一些为好。
◇做一个简单的人,踏实而务实。不沉溺幻想,不庸人自扰。尘世间的一切,来了开怀拥抱,走了挥手作别,只要心中有爱,看一场烟花的绚烂,或守一段细水长流的平淡,皆是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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