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述善、肖春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09 
【案件字号】(2021)浙01民终61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韩昱韦薇周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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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钟述善;肖春玲;施瑞恩;贵州多彩出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盼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 
【当事人】钟述善肖春玲施瑞恩贵州多彩出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盼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钟述善肖春玲施瑞恩刘盼盼 
【当事人-公司】起亚rio锐欧贵州多彩出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姚加秀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徐坚强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姚加秀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徐坚强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姚加秀徐坚强 
【代理律所】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钟述善;肖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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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施瑞恩;贵州多彩出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盼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 
【本院观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投保行为确实降低了多彩出行公司开展网约车业务的风险,属于多彩出行公司履行承运人责任的行为,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施瑞恩系在完成网约车订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客钟亚荣死亡的损害后果。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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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2-18 02:24:57 
钟述善、肖春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民终610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述善。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春玲。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屈斌超、夏䶮,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瑞恩。
     委托代理人於仁根,杭州市萧山区之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多彩出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南部园区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谢亿蓉,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姚加秀,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盼盼。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易兴大厦606、607。
     负责人王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坚强,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钟述善、肖春玲因与被上诉人施瑞恩、贵州多彩出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彩出行公司)及原审被告刘盼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献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9民初14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20年04月22日08时53分许,S2沪杭甬高速公路往上
海方向30公里900米附近,刘盼盼驾驶×××(×××)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随碰撞施瑞恩驾驶的×××号小型轿车,造成×××号车乘客钟亚荣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钟亚荣因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施瑞恩、刘盼盼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应各自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钟亚荣无过错,无责任。钟述善、肖春玲系交通事故受害人钟亚荣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事故发生前,钟亚荣从事制造业工作。事故发生后,施瑞恩已支付钟述善、肖春玲7000元,多彩出行公司已支付钟述善、肖春玲13万元,平安保险献县公司已支付钟述善、肖春玲1万元。
     另查明,本案×××号车辆在平安保险献县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为122000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三者险100万,并投保不计免赔保险;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间。
原告诉称     钟述善、肖春玲于一审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施瑞恩、多彩出行公司、刘盼盼、平安保险献县公司赔偿钟述善、肖春玲损失总计2573803.19元(扣除平台垫付10万元,施瑞恩垫付7000元,平安保险献县公司垫付10000元);二、平安保险献县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精神损害抚慰
金、非医保费用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施瑞恩、多彩出行公司、刘盼盼、平安保险献县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和已查明的本案事实,原审法院依法核定钟述善、肖春玲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一、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医疗费5716.80元(经双方核定实际有效发票医疗费为4216.8元及住院期间的辅助用品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70天×50元/天)、合计9216.8元;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死亡赔偿金1047940元(2020年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397元/年×20年)、丧葬费36039元(72078元÷2)、处理事故(丧葬事宜)交通费及住宿费酌情5000元、误工费11879.86元(2019年浙江省制造业年平均工资61945元÷365天×70天),合计1100858.86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衣物损失酌情300元。另,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50000元。jeep指南者改装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施瑞恩对交通事故的事故及责任认定有异议,仅有其单方陈述,未有
其他证据相印证,且理由不充分,原审法院不予采纳。钟述善、肖春玲主张专家出诊费,证据系钟述善自行手写的字条,且施瑞恩、多彩出行公司、平安保险献县公司均有异议,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钟述善、肖春玲主张肖春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因肖春玲未年满60周岁,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施瑞恩、多彩出行公司、平安保险献县公司均有异议,故原审法院也不予支持。因受害人受伤后一直在ICU即重症监护室抢救,钟述善、肖春玲主张营养费、护理费,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平安保险献县公司辩称本案应当提供有效的从业资格证和营运证,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钟述善、肖春玲和施瑞恩要求多彩出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施瑞恩系多彩出行公司员工、其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证据,且多彩出行公司否认施瑞恩系其员工,认为其与施瑞恩系合作关系,故上述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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