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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7.05.12
∙【文 号】交办运〔2017〕69号
∙【施行日期】2017.05.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交办运〔2017〕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 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交规划发〔2016〕74号)的有关要求,加快推动汽车维修行业与互联网深入融合和创新发展,推进汽车维修行业转型升级,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部决定全面开展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提升汽车维修行业服务水平和治理能力为目标,着力推进汽车维修行业转型升级,着力改善人民众汽车生活品质,努力建成“覆盖全国、服务社会、评价客观、查询方便”的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公益性定位。以服务全国汽车维修消费者和维修经营者为目标,透明
维修服务,改善服务品质,提升全社会对汽车维修服务的满意度;坚持系统的公益性基础定位,构建起权威、高效、专业的全国汽车维修数据库及监管平台,不断提升系统作为国家及有关行业基础数据资源平台的作用。
坚持创新引领,以用促建。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和互联网思维,创新系统设计,促进系统高质量建设运行;不断促进系统与行业生产、服务、监管的紧密结合,提升系统的覆盖度和生命力,实现系统可持续发展。
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立足汽车维修行业转型升级总体要求,统筹规划系统顶层设计,促进与相关信息化系统互联互通;结合各地维修行业发展实际及特点,以试点为引领,有序组织推进系统建设。
坚持政企合作,开放共享。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发挥政府和市场各自优势,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构建权责明确、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的系统建 设运行模式,推动建立公平有序、开放共享的数据应用体系。
二、建设目标
(一)2017年底,力争实现以下目标:
1.基本完成部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验证系统建设。
2.完成6—10个省市的系统建设试点。实现对试点省市各地市的全覆盖,重点覆盖一、二类维修企业(含汽车4S店,包括新能源汽车)。实现系统部省联网,实现各地汽车维修数据有效上传。初步建立汽车生产企业维修数据上传机制,实现部分主流汽车生产企业维修数据有效上传。奔驰glc260最新价格2021款图片
3.发布实施系统建设配套的《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第1—4部分)》等5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完成省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基础示范软件开发。
4.初步建立系统运行维护的配套制度框架体系,总结各地试点经验,明确系统发展中远期规划。
(二)2018年底,力争实现以下目标:
1.开展部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
凯立德导航升级 2.初步完成全国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级系统建设,实现对各省市80%一类维修企业、70%二类维修企业的覆盖,并积极扩展覆盖三类维修企业。建立汽车生产企业的维修数据上传机制及顺畅协调机制。
3.初步建成以部、省两级系统为主要支撑的全国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信息服务体系,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汽车健康档案查询和维修评价服务,逐步促进建立透明、诚信的维修市场秩序。
4.初步建立系统运行维护的配套制度体系并逐步完善,保障系统健康、可持续发展,初步实现对全国汽车维修行业的数字化监管。
系统建成以后,逐步实现对汽车维修行业系统应用的全覆盖,不断提升数据质量。推动数据有序开发和共享共用,逐步扩展系统服务领域及数据应用范围,营造良好的汽车维修业及汽车后市场生态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开发建设部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按照系统设计方案和规定进度建设部级
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开发省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基础示范软件,为各省级系统建设提供技术支持。探索推进汽车维修企业维修管理软件标准化。
(二)组织开展地方试点建设工作。2017年,在部前期组织江苏、湖北、杭州试点基础上,组织在江苏、浙江、湖北、山东、广东、贵州等6省及若干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深化开展试点工作;其他有积极性且基础较好的省区市可申请加入试点,为全国系统建设推广积累经验、夯实基础。各地试点工作应在2017年底前完成。
(三)全面组织各地系统建设。2018年,除试点省市以外的其他省区市,要在充分借鉴吸收试点省市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开展系统建设,基本实现全国部、省级系统的联网组网及顺畅运行。各地系统建设工作(含试点)应遵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指南》(以下简称《建设指南》,见附件)及5项配套行业标准执行。系统建设应切实突出为车主服务和对维修行业监管、指导。
(四)构建完善维修数据采集上传机制。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规定,督促汽车维修经营者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汽车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各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各地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采集的数据项目及内容,
汽博会长春应遵照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向维修企业(含业户)索取、采集超出标准规定范围的数据内容。
为方便汽车生产企业、维修企业积极参与系统建设、上传数据,提升系统可靠性安全性,对于有关授权经营类的汽车维修企业(如汽车4S店),经汽车生产企业申报并经部同意后,可以由该品牌汽车生产企业统一上传至部级系统。符合“总部对总部”上传技术条件的汽车厂商名录,由部统一发布;其他品牌授权经营维修企业,数据上传方式仍以当地单店上传为准。
各地要按照以用促建原则,综合运用事故车理赔维修、通过车主点评方式建立充实维修企业信用记录、为“品质二手车”积累数据、提供汽车金融服务等灵活方式和市场化机制,吸引维修企业积极加入系统建设和应用。
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要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汽车维修企业维修管理软件有关功能和数据接口的标准化;要组织有关维修管理软件供应商积极提供支持服务,为维修企业软件系统升级改造提供便利、减轻企业负担。
(五)建立完善系统运行维护制度体系,创新系统数据应用及服务。组织制定部省两级系统运行考核制度、行业数据统计分析制度和数据管理使用规则等系列制度文件,逐步建立完善的系统运行维护制度体系,形成顺畅的部省系统联网运行机制和行业的动态监管机制。
在系统建设过程中,部将积极、审慎、有序地组织推进系统数据开发应用,为我国汽车产品设计、汽车保险理赔、汽车尾气治理、二手汽车交易、盗抢汽车追踪等业务领域提供数据支持,发挥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作为行业乃至国家基础性、资源性数据中心的作用。
m5 四、建设步骤
(一)试点建设阶段(2017年5月-2017年12月)。皮卡车报价及图片
本阶段将深入开展系统建设试点,加强与各汽车生产企业对接和业务协同,为全面建设系统奠定基础。
1.组织推进部级系统建设。由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作为技术支持单位,开展部级汽车维修电
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建立部级数据中心,开放社会公众评价、查询渠道及平台,完善系统功能,为各省提供数据采集、公众查询等技术支持和服务。开发省级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示范基础软件。
2.制修订配套行业标准。制定发布《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第1—4部分)》等5项系统建设配套行业标准,为试点省市及全国系统建设提供技术支撑。修订《汽车维修行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JT/T 640)行业标准,明确维修管理软件有关功能和数据接口要求。
3.深入开展地方试点工作。各试点省份制定试点工作方案,要明确任务目标、责任部门、建设计划及具体措施,并报部备案。启动并初步完成省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工作,实现对全省目标范围内维修企业的覆盖;开展维修记录数据采集工作,并向车主提供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查询和评价服务,更好地实现对维修经营者的质量信誉考核和信用评价;实现省级系统与部级系统的可靠连接和业务协同。优化完善各级系统建设方案,建立可全面落地运作实施的系统软件及配套工作制度机制。形成试点总结报告,于2017年12月底前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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