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消费的若⼲规定最新全⽂(修正版)内容是什么
《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消费的若⼲规定〉的决定》已于2015年7⽉6⽇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5年7⽉22⽇起施⾏。下⾯就由店铺⼩编具体来给你介绍。
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消费的若⼲规定》的决定
标致3008内饰(2015年7⽉6⽇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17号
根据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决定,对《最⾼⼈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消费的若⼲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最⾼⼈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消费的若⼲规定》修改为:“《最⾼⼈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规定》”。
⼆、将第⼀条修改为:“被执⾏⼈未按执⾏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效法律⽂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消费及⾮⽣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第⼀条增加第⼆款:“纳⼊失信被执⾏⼈名单的被执⾏⼈,⼈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三、将第⼆条修改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是否有消极履⾏、规避执⾏或者抗拒执⾏的⾏为以及被执⾏⼈的履⾏能⼒等因素。”
四、将第三条第⼀款修改为:“被执⾏⼈为⾃然⼈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消费及⾮⽣活和⼯作必需的消费⾏为:”
第⼀款第(九)项修改为:“(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等以上座位等其他⾮⽣活和⼯作必需的消费⾏为。”
第⼆款修改为:“被执⾏⼈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及其法定代表⼈、主要负责⼈、影响债务履⾏的直接责任⼈员、实际控制⼈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为。因私消费以个⼈财产实施前款规定⾏为的,可以向执⾏法院提出申请。执⾏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五、将第四条修改为:“限制消费措施⼀般由申请执⾏⼈提出书⾯申请,经⼈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六、将第五条修改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法律后果等内容。”
七、将第六条修改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的单位送达协助执⾏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公告。”xiandai
⼋、将第七条修改为:“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由被执⾏⼈负担;申请执⾏⼈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
九、将第⼋条修改为:“被限制消费的被执⾏⼈因⽣活或者经营必需⽽进⾏本规定禁⽌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可进⾏。”
⼗、将第九条修改为:“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同意的,⼈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履⾏完毕⽣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的,⼈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将第⼗条修改为:“⼈民法院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举报,并进⾏审查认定。”
⼗⼆、将第⼗⼀条第⼀款修改为:“被执⾏⼈违反限制消费令进⾏消费的⾏为属于拒不履⾏⼈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的⾏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的规定,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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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款修改为:“有关单位在收到⼈民法院协助执⾏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进⾏⾼消费及⾮⽣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将第⼗⼆条删除。
根据本决定,将《最⾼⼈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消费的若⼲规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最⾼⼈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消费的若⼲规定》全⽂
最⾼⼈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规定
(2010年5⽉17⽇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6⽇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消费的若⼲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2015年7⽉22⽇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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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步加⼤执⾏⼒度,推动社会信⽤机制建设,最⼤限度保护申请执⾏⼈和被执⾏⼈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法院民事执⾏⼯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六代高尔夫第⼀条被执⾏⼈未按执⾏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效法
律⽂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消费及⾮⽣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失信被执⾏⼈名单的被执⾏⼈,⼈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条⼈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是否有消极履⾏、规避执⾏或者抗拒执⾏的⾏为以及被执⾏⼈的履⾏能⼒等因素。
第三条被执⾏⼈为⾃然⼈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消费及⾮⽣活和⼯作必需的消费⾏为:
(⼀)乘坐交通⼯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尔夫球场等场所进⾏⾼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就读⾼收费私⽴学校;
(⼋)⽀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等以上座位等其他⾮⽣活和⼯作必需的消费⾏为。
被执⾏⼈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及其法定代表⼈、主要负责⼈、影响债务履⾏的直接责任⼈员、实际控制⼈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为。因私消费以个⼈财产实施前款规定⾏为的,可以向执⾏法院提出申请。执⾏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四条限制消费措施⼀般由申请执⾏⼈提出书⾯申请,经⼈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五条⼈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六条⼈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的单位送达协助执⾏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公告。
长安福特4s店第七条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由被执⾏⼈负担;申请执⾏⼈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
第⼋条被限制消费的被执⾏⼈因⽣活或者经营必需⽽进⾏本规定禁⽌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可进⾏。
第九条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同意的,⼈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履⾏完毕⽣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的,⼈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第⼗条⼈民法院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举报,并进⾏审查认定。
第⼗⼀条被执⾏⼈违反限制消费令进⾏消费的⾏为属于拒不履⾏⼈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的⾏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的规定,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民法院协助执⾏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进⾏⾼消费及⾮⽣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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