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兵、周雪峰与王兵、周雪峰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1
【案件字号】(2020)渝01民辖终3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劲松周盛春谢平
【审理法官】陈劲松周盛春谢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兵;周雪峰
【当事人】王兵周雪峰
【当事人-个人】王兵周雪峰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兵
【被告】周雪峰
【本院观点】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
【权责关键词】防冻液价格撤销管辖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经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8:15:46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2019年3月3日晚,襄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襄东大队在高新区二汽东风汽车大道与富康大道红绿灯处进行设卡盘查。当晚20时58分许,被告人邱贝贝酒后驾驶鄂F×××某某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高新区富康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准备左转进入东风汽车大道时,被执勤公安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邱贝贝酒精含量为132.3mg100ml,涉嫌醉酒驾车。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信息、涉案车辆照片、襄阳工务段某、证人证言、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邱贝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睿翼论坛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邱贝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邱贝贝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车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邱贝贝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遂判决:被告人邱贝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红旗h9多少钱2023款落地价【二审上诉人诉称】王兵上诉称,本案应移送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王兵、周雪峰与王兵、周雪峰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toyota汽车
(2020)渝01民辖终36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雪峰。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兵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5民初287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兵上诉称,本案应移送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二汽东风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经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周盛春
审 判 员 谢 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吉利全球鹰gx5法官助理 杨 燕
书 记 员 张 吟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