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车改装令狐采学
前 言
本标准的第4、6、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依照GB/T 1.1—给出的规则起草。
小区内僵尸车归什么部门处理本标准取代GA802—《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界说》。与GA802—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更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小区内僵尸车归什么部门处理本标准取代GA802—《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界说》。与GA802—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更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增加了“路途车辆”的术语和界说(见3.1)
——修改了“机动车”的术语和界说(见3.2,版的2.1);
——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界说(见3.3,版的2.2);
—
春节高速免费时间标致品牌—修改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界说(见3.3.1、3.3.2、3.3.3,版的2.2.1、2.2.2、2.2.3);
——增加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界说(见3.4.2);
——修改了“半挂车”的术语和界说(见3.4.3,版的2.5.2);
——增加了“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中置轴挂车列车”、“半挂汽车列车”的术语和界说(见3.5、3.5.1、3.5.2、3.5.2.1、3.5.2.2、3.5.3);
——修改了“摩托车”的术语和界说(见3.6,版的2.4);
——修改了“有轨电车”的术语和界说(见3.8,版的2.3);
今日油价最新——修改了“特型机动车”的术语和界说(见3.9,版的2.8);
——增加了“拼装车”、“不法改装车”的术语和界说(见3.12、3.13);
——修改了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中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说明(见表1,版的表1);
——增加了“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路途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应合适相关管理规定”的规定(见表1的注c)
——增加了 “面包车”、“专用校车”、“车辆运输车”、“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中置轴挂车”、“车辆运输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
——增加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界说(见3.4.2);
——修改了“半挂车”的术语和界说(见3.4.3,版的2.5.2);
——增加了“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中置轴挂车列车”、“半挂汽车列车”的术语和界说(见3.5、3.5.1、3.5.2、3.5.2.1、3.5.2.2、3.5.3);
——修改了“摩托车”的术语和界说(见3.6,版的2.4);
——修改了“有轨电车”的术语和界说(见3.8,版的2.3);
今日油价最新——修改了“特型机动车”的术语和界说(见3.9,版的2.8);
——增加了“拼装车”、“不法改装车”的术语和界说(见3.12、3.13);
——修改了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中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说明(见表1,版的表1);
——增加了“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路途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应合适相关管理规定”的规定(见表1的注c)
——增加了 “面包车”、“专用校车”、“车辆运输车”、“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中置轴挂车”、“车辆运输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
2);
——修改了 “普通客车”、“专用客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自卸货车”、“厢式全挂车”、“仓栅式全挂车”、“自卸全挂车”、“厢式半挂车”、“仓栅式半挂车”、“自卸半挂车”、“低平板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版的表2);
——增加了“货车、全挂车和半挂车的载货部位为非栏板结构时,若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结构术语确定为‘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自卸’,如‘平板自卸’”的规定(见表2的注c);
——修改了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分类(见6.1,版的第5章);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修改了 “运送幼儿”、“运送小学生”的说明,增加了“运送中小学生”、“运送初中生”的说明,删除“其他校车”的说明(见表3,版的表3);
——增加了“生产经营性车辆”的说明(见表3的注a)。
本标准由公安部路途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担任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介入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修改了 “普通客车”、“专用客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自卸货车”、“厢式全挂车”、“仓栅式全挂车”、“自卸全挂车”、“厢式半挂车”、“仓栅式半挂车”、“自卸半挂车”、“低平板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版的表2);
——增加了“货车、全挂车和半挂车的载货部位为非栏板结构时,若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结构术语确定为‘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自卸’,如‘平板自卸’”的规定(见表2的注c);
——修改了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分类(见6.1,版的第5章);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修改了 “运送幼儿”、“运送小学生”的说明,增加了“运送中小学生”、“运送初中生”的说明,删除“其他校车”的说明(见表3,版的表3);
——增加了“生产经营性车辆”的说明(见表3的注a)。
本标准由公安部路途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担任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介入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向阳、刘雪梅、张军、李毅、孙巍。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宣布情况为: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宣布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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