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7258-2004第1号修改单(2006)
国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国标委工交函[2006]32号
关于批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
公安部:
你部以公科质[2005]90号文报批的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通知单,业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并在《中国标准化》2006年第10期上公布。
修改单见附件。
附件: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奇瑞五娃
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8月22日批准,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标准名称: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一、删除第8.4.3条。
二、第8.4.7.3条中的“在检验前照灯远光光束及远光单光束灯照射位置时”改为:“在检验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时,对于能单独调整远光光束的前照灯”。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6月22日批准,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一、增加第3.2.10条和第3.2.10.1、3.2.10.2、3.2.10.3、3.2.10.4条:
3.2.10
校车 school bus
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按乘坐对象分包括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和其他校车,按车辆属性分包括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
3.2.10.1
幼儿校车 school bus for infants
运送3岁以上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校车。
3.2.10.2
小学生校车 school bus for school children
运送小学生上下学的校车。
3.2.10
校车 school bus
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按乘坐对象分包括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和其他校车,按车辆属性分包括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
3.2.10.1
幼儿校车 school bus for infants
运送3岁以上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校车。
3.2.10.2
小学生校车 school bus for school children
运送小学生上下学的校车。
3.2.10.3
专用校车 special school bus坦克 300
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学生的校车。
3.2.10.4
非专用校车 non-special school bus
设计和制造上不是专门用于运送学生的校车。”
二、第4.5.2.2条修改为:
“除前排座位外的其他排座位,在能保证与前一排座位的间距不小于600mm且座垫深度不小于400mm(对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座间距不小于570mm且座垫深度不小于350mm)时,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乘客舱内部宽度每400mm核定1人。但上述座位作为儿童座位使用时,对于幼儿校车座间距不小于420mm时按每280 mm核定一人,对于小学生校车座间距不小于500mm时按每350 mm核定一人。
注1:可折叠座椅是指靠背、座垫铰接且折叠在一起后能完全收起的座椅。
注2微型车改装:儿童座位是指幼儿校车上专门供幼儿乘坐的座位和小学生校车上专门供小学生乘坐
专用校车 special school bus坦克 300
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学生的校车。
3.2.10.4
非专用校车 non-special school bus
设计和制造上不是专门用于运送学生的校车。”
二、第4.5.2.2条修改为:
“除前排座位外的其他排座位,在能保证与前一排座位的间距不小于600mm且座垫深度不小于400mm(对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座间距不小于570mm且座垫深度不小于350mm)时,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乘客舱内部宽度每400mm核定1人。但上述座位作为儿童座位使用时,对于幼儿校车座间距不小于420mm时按每280 mm核定一人,对于小学生校车座间距不小于500mm时按每350 mm核定一人。
注1:可折叠座椅是指靠背、座垫铰接且折叠在一起后能完全收起的座椅。
注2微型车改装:儿童座位是指幼儿校车上专门供幼儿乘坐的座位和小学生校车上专门供小学生乘坐
的座位。
注3:座间距应在通过(单人)座椅中心线的垂直平面内,在座垫上表面最高点所处平面与地板上方620mm高度范围内水平测量。测量时,座椅座垫和靠背均不应被压陷;驾驶员座椅应处于滑轨中间位置(可取最前和最后两个位置测量值的平均值),其他可调节座椅的前后位置可根据需要调整以使相关座椅的座间距均能满足要求;靠背角度可调式座椅的靠背角度及座椅其它调整量应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正常使用位置。”
三、第4.5.3.2条中的“座垫宽按每一人不小于400mm核定”修改为:
“长条座椅(指座垫靠背均为条形的供两人或多人乘坐的座椅)按座垫宽每400mm核定一人,但作为儿童座位使用时,对幼儿校车按每280 mm核定一人,对小学生校车按每350 mm核定一人;单人座椅座垫宽不小于400mm时核定1人,但可折叠的单人座椅不得作为儿童座位核定人数”。
四、第4.5.3.2条中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及车长不大于6 m的客车不允许核定站立人数”修改为:
注3:座间距应在通过(单人)座椅中心线的垂直平面内,在座垫上表面最高点所处平面与地板上方620mm高度范围内水平测量。测量时,座椅座垫和靠背均不应被压陷;驾驶员座椅应处于滑轨中间位置(可取最前和最后两个位置测量值的平均值),其他可调节座椅的前后位置可根据需要调整以使相关座椅的座间距均能满足要求;靠背角度可调式座椅的靠背角度及座椅其它调整量应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正常使用位置。”
三、第4.5.3.2条中的“座垫宽按每一人不小于400mm核定”修改为:
“长条座椅(指座垫靠背均为条形的供两人或多人乘坐的座椅)按座垫宽每400mm核定一人,但作为儿童座位使用时,对幼儿校车按每280 mm核定一人,对小学生校车按每350 mm核定一人;单人座椅座垫宽不小于400mm时核定1人,但可折叠的单人座椅不得作为儿童座位核定人数”。
四、第4.5.3.2条中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及车长不大于6 m的客车不允许核定站立人数”修改为:
“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专用校车及车长不大于6 m的客车不允许核定站立人数,非专用幼儿校车和非专用小学生校车运送学生时也不允许核定站立人数。”
五、第4.5.3.4条修改为:
“幼儿校车和小学生校车按4.5.3.2核定乘员数,其他客车以4.5.3.1、4.5.3.2及4.5.3.3计算的乘员数取最小值核定乘员数。关于大众辉腾的笑话”
六、增加第4.8.7条:
“4.8.7专用校车应喷涂有符合规定的外观标识,非专用校车运送学生时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各放置一块可以从车外清楚识别的标牌。”
七、在第11.1条的最后增加:
“车长小于6m的专用校车的车身应为两厢式车身,且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应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
五、第4.5.3.4条修改为:
“幼儿校车和小学生校车按4.5.3.2核定乘员数,其他客车以4.5.3.1、4.5.3.2及4.5.3.3计算的乘员数取最小值核定乘员数。关于大众辉腾的笑话”
六、增加第4.8.7条:
“4.8.7专用校车应喷涂有符合规定的外观标识,非专用校车运送学生时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各放置一块可以从车外清楚识别的标牌。”
七、在第11.1条的最后增加:
“车长小于6m的专用校车的车身应为两厢式车身,且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应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
八、在第11.6.4条的最后增加:
“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不小于50%,且不应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之纸或隔热纸。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的侧窗下边缘距其下方座椅上表面的高度应不小于250mm,否则应加装防护装置。”
九、将第11.8条修改为:
“乘用车和客车的乘员座椅应合理布置,无特殊要求时应尽可能均匀分布。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乘员座椅、校车的儿童座位应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的方向相同);校车的儿童座位椅垫面不应前倾,靠近通道的儿童座位还应在通道一侧设置平行于椅垫面的座椅扶手。幼儿校车和小学生校车儿童座位的座间距应分别不小于420 mm和500mm;其他客车同方向座椅的座间距应不小于650 mm,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应不小于1200 mm。客车车身及地板应密合并有足够强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应符合GB13057的规定。”
十、在第12.1条的最后增加:
“专用校车的每一个儿童座位均应装置安全带”。
“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不小于50%,且不应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之纸或隔热纸。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的侧窗下边缘距其下方座椅上表面的高度应不小于250mm,否则应加装防护装置。”
九、将第11.8条修改为:
“乘用车和客车的乘员座椅应合理布置,无特殊要求时应尽可能均匀分布。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乘员座椅、校车的儿童座位应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的方向相同);校车的儿童座位椅垫面不应前倾,靠近通道的儿童座位还应在通道一侧设置平行于椅垫面的座椅扶手。幼儿校车和小学生校车儿童座位的座间距应分别不小于420 mm和500mm;其他客车同方向座椅的座间距应不小于650 mm,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应不小于1200 mm。客车车身及地板应密合并有足够强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应符合GB13057的规定。”
十、在第12.1条的最后增加:
“专用校车的每一个儿童座位均应装置安全带”。
一汽丰田纯电动车
GB7258-2004标准第3号修改单
关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3号修改单开始实施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近日,国家有关部门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进行了修订,其中第8.2.7条要求所有货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作业车)和挂车应在后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并进一步规范了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式样(详见附件)。标准修改单已于2008年8月20日经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拟发文要求各地自2008年9月10日起在新车注册登记时严格审查。请各相关企业注意该项要求,以免给新车注册带来麻烦。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04)第3号修改单
一、删除前言“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部分第1列项中“8.2.7部分机动车应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要求”。
二、在前言“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部分的最后增加3个列项:
“—8.2.7和8.2.8有关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要求,对新出厂或者已出厂但未注册登记的货车和挂车,自本修改单实施之日起实施;对本修改单实施前已注册登记的货车和挂车,自本修改单实施之日起2个月后实施。
—12.19有关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要求,对新出厂或者已出厂但未注册登记的货车和挂车,自本修改单实施之日起实施;对本修改单实施前已注册登记的货车和挂车,自本
修改单实施之日起6个月后实施。
—对已经注册登记的货车和挂车设置车身反光标识或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要求,条件具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提前实施。”
三、将前言中“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修改为“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附录G、附录H为资料性附录”。
四、将第8.2.7条修改为:
“所有货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作业车)和挂车应在后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的高度和宽度,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不小于车长的50%,三轮汽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不应小于1.2m,货厢长度不足车长50%的货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为货厢长度。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后部、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货厢轮廓。”
五、将第8.2.8条修改为:
阿斯顿马丁77“各类货车和挂车车身反光标识的设置和车身反光标识材料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GA406的规定,粘贴式样参照附录H。”
六、增加第8.2.9条:
“货车和挂车设置的车身反光标识被遮挡的,应在被遮挡的车身后部和侧面至少水平固定一块2000mm×150mm的柔性反光标识。”
七、原第8.2.9条和第8.2.10条分别改为第8.2.10条和第8.2.11条。
八、增加:附录H(资料性附录)《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
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
--------------------------------------------------------------------------------------------
H.1 粘贴基本要求
H.1.1 粘贴施工要求
车身反光标识均应粘贴在无遮挡、易见、平整、连续,且无灰尘、无水渍、无油渍、无锈迹、无漆层起翘的车身表面。
粘贴前应将待粘贴表面灰尘擦净。有油渍、污渍的部位,应用软布蘸脱脂类溶剂或清洗剂进行清除,干燥后进行粘贴。对于油漆已经松软、粉化、锈蚀或起翘的部位,应除去这部分油漆,用砂纸对该部位进行打磨并做防锈处理,然后再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