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801-2013与GA801-2008的理解与比对
1、《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3代替GA801-2008;
2013.01.09发布、2013.01.09实施。
2、GA801-2013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3、本标准中第2章、第3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4、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刘雪梅、吴云强、秦东炜、张军。
本标准于2008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5、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801—2008《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与GA801—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四部分修改:
A、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2008年版的第1章);
大同市违章查询B、修改了查验的术语和定义(见3.1,2008年版的3.1);
C、修改了需由民警查验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和业务种类,以及民警对其
他车辆类型和业务种类的机动车查验进行监督的方式(见4.3,
2008年版的4.3);
D、修改了应查验汽车安全带、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行驶
记录装置、应急出口/应急锤、外部标识/文字、喷涂等项目的车型范围(见5.1.2的b)、d)、g) ~i),5.2.2的b),2008年版的
5.1.2的b)、d)、g) ~i),5.2.2 的b)。
七部分增加
A、增加了查验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辅助制动装置、盘式制动器、防
抱死制动装置、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等安全装置的要求(见
5.1.2的 m)~q),5.3)
B、增加了对残疾人专用汽车的查验项目要求(见5.1.2 的k)、
5.2.2的 d)、5.3.8);
C、增加了对校车的查验项目要求(见5.1.2 的l)、5.2.2的 e)、
5.4.1、5.4.4、5.4.5);
D、增加了查验残疾人专用汽车和校车时的查验工作要求及与车辆结构
或安全装置相关的查验项目的查验工作要求(见6.2、6.11);
E、增加了对独立承担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机动车查验工作的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独立承担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查验工作的汽车品牌销售商等单位的特殊要求(见6.10);
F、修改了《表A.1 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增加了校车、安全装置和
残疾人专用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的查验合格要求(见附录A,2008年版的附录A);
G、增加了校车查验记录表(见附录B的表B.2)。
1)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查验的人员资质、项目、工作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认可的单位对机动车进行查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推荐性)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3094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 18986 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 24315 校车标识
GB 24407—2012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微型车改装GB 25990 车辆尾部标志板
GA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
GA804 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公安部令第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3 术语和定义(推荐性)
审车新规定2022年检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揽胜极光evoque查验  inspect
办理机动车登记和校车业务时,查验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
3.2
查验员 inspector
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经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查验员资格证书,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
4 查验员资质
4.1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
的查验员进行培训、考试,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
4.2 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查验员资质。
4.3 民警负责进口机动车、校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
(含)以上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低速汽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即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下同)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及校车使用许可、法定监销机动车的报废解体监销等业务的机动车查验,并采用现场或视频监管、事后抽查复核等方式对其他车辆类型和业务种类的机动车查验进行监督。
5 查验项目
5.1 注册登记
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和使用性质,确定车身颜、核定载人数和车辆类型,并查验以下项目:
a) 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发动机(电
动机)号码[包括发动机(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下同]、车辆品牌和型号;
b) 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车辆号牌板(架)、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
根据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和用途的不同,还应当查验以下项目:
a) 对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查验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b) 对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和
轮胎标志
旅居车的所有座椅及其他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按照规定查验汽车安全带;
c) 对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即中
型(含)以上载货汽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低速汽
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查验外廓尺寸、轴数和轮胎规格;其他类型的机动车在有疑问时查验;
d) 对所有货车(包括低速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
作业车和挂车,以及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40km/h的汽车和挂车,按照规定查验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
e) 对除半挂牵引车外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
项作业车和挂车,按照规定查验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
f) 对危险货物运输车、客车[即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查验灭火器;
g) 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危险货物
运输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即重型货车),按照规定查验行驶记录装置;
h) 对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按照规定查验应急出口和应急锤;对车
长大于9米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
车,按照规定查验乘客门数量;
i) 对危险货物运输车、燃气汽车(包括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
和双燃料汽车,下同),查验外部标识、文字;对货车(包括低速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和专项作业车,查验是否喷涂了总质量(或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栏板高度、罐体容积和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
对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查验是否喷涂了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
j) 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查验车辆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车用电子警报器;
k) 对残疾人专用汽车(即残疾人专用自动挡载客汽车,下同),查验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及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
号;
l) 对专用校车,查验车身外观标识、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停车指示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车装置、学生座椅(位)和照管人员座椅(位)、汽车安全带、应急出口和应急锤(逃生锤);m) 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查验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以及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是否超过100km/h,对危险货物运输车是否大于80km/h;
n) 对车长大于9m的客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即重型货车和重型专项作业车),按照规定查验辅助制动装
一汽丰田威驰
置。对车长大于9m的客车及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按照规定查验前轮是否装备了盘式制动器;
o) 对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即重型货车和重型专项作业车)及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按照规定查验防抱死制动装置;
p) 对发动机后置的客车,按照规定查验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q) 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查验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是否大于等于 50%及是否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纸或隔热纸。
对按照公安部令第102号规定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2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对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应当查验以下项目并审核安